鄂财会发[2023]4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鄂财会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64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3〕4号            2023-02-1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docx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综合发展,全面提升会计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有效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系统谋划,坚持闭环管理,推动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整体提升和会计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的会计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加强会计人员发展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会计人员结构,提升中、高级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打造分类、分层、分级的培养体系,形成梯次化的会计人才队伍;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形成选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省会计人员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会计人员培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加大会计诚信宣传,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

  (二)构建会计人员管理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积极性,构建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体系,建立“财政+单位”的双重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的顶层设计,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抓好一线的服务和管理,重点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和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督促、指导属地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单位管理职责,引导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职业规划,督促、指导会计人员开展信息采集,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

  (三)优化会计人员培养体系

  1.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才评价、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重要依据。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培训规划设计,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等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的多样性。建立继续教育质量考核制度,形成“能进能退”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2.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配合财政部做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的培养工作,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开展行业会计专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中青年会计人才储备工程,将培训覆盖面延伸至中级职称会计人员。市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编制高端会计人才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财务机构负责人(骨干)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人才储备,积极推荐当地会计人员参加上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及培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配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3.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考试培训。各用人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并提供必要保障。对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人才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岗位任职、职称评聘、评价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1.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持续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落实财政部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互衔接的相关政策,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2.建立健全个人、集体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等评先表彰机制,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活动,树立会计行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奋进力量。严格评选标准、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推动会计人员评先表彰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五)完善会计人才使用机制

  充分发挥会计人才专业力量,吸收其担任培训师资,推荐其参加各类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课题研究等。建立会计行业产学研战略联盟,推荐高端会计人才到高校担任校外导师、客座教授,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助推会计类学历教育改革。组建会计人才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构建一支熟政策、通业务、懂财会、善管理、肯奉献的高水平会计志愿服务团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无偿提供专业化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

  (六)搭建会计人员服务平台

  完善省级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全省会计人员信息接入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立会计人员权威数据库,集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探索推动信息化手段和工作流程融合,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搭建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优化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内容的实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对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省财政厅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以本方案为指导,增强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守正创新、细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及使用;用人单位要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发展、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经费支持。

  (二)广泛宣传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和主要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能力提升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营造会计人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跟踪反馈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应建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反馈工作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并调整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地见效。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