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会发[2023]4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鄂财会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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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3〕4号            2023-02-1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docx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综合发展,全面提升会计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有效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系统谋划,坚持闭环管理,推动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整体提升和会计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的会计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加强会计人员发展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会计人员结构,提升中、高级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打造分类、分层、分级的培养体系,形成梯次化的会计人才队伍;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形成选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省会计人员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会计人员培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加大会计诚信宣传,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

  (二)构建会计人员管理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积极性,构建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体系,建立“财政+单位”的双重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的顶层设计,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抓好一线的服务和管理,重点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和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督促、指导属地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单位管理职责,引导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职业规划,督促、指导会计人员开展信息采集,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

  (三)优化会计人员培养体系

  1.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才评价、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重要依据。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培训规划设计,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等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的多样性。建立继续教育质量考核制度,形成“能进能退”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2.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配合财政部做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的培养工作,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开展行业会计专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中青年会计人才储备工程,将培训覆盖面延伸至中级职称会计人员。市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编制高端会计人才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财务机构负责人(骨干)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人才储备,积极推荐当地会计人员参加上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及培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配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3.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考试培训。各用人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并提供必要保障。对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人才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岗位任职、职称评聘、评价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1.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持续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落实财政部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互衔接的相关政策,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2.建立健全个人、集体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等评先表彰机制,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活动,树立会计行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奋进力量。严格评选标准、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推动会计人员评先表彰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五)完善会计人才使用机制

  充分发挥会计人才专业力量,吸收其担任培训师资,推荐其参加各类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课题研究等。建立会计行业产学研战略联盟,推荐高端会计人才到高校担任校外导师、客座教授,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助推会计类学历教育改革。组建会计人才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构建一支熟政策、通业务、懂财会、善管理、肯奉献的高水平会计志愿服务团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无偿提供专业化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

  (六)搭建会计人员服务平台

  完善省级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全省会计人员信息接入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立会计人员权威数据库,集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探索推动信息化手段和工作流程融合,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搭建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优化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内容的实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对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省财政厅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以本方案为指导,增强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守正创新、细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及使用;用人单位要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发展、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经费支持。

  (二)广泛宣传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和主要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能力提升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营造会计人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跟踪反馈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应建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反馈工作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并调整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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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