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3]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赣府字[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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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字〔2023〕11号           2023-02-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加快发展我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支持外贸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景德镇陶瓷产业优势,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前提下探索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和监管服务方式,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模式,形成具有景德镇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产业链和生态圈,助力传统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全省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探索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支持相关部门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实施便利化措施,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各环节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创新,积极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

  2.贸易便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度,促进市场要素高效便捷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高效的运营平台和服务体系,畅通市场采购贸易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产业协同。以加快发展市场采购贸易为核心,着力带动陶瓷制造、国际贸易、物流运输、金融保险、商事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多渠道培育引进各类外贸主体,着力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结构,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效协同和集聚发展,打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

  4.监管有序。优化监管制度设计,在充分借鉴先进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政策,着力处理好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市场现代化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发展目标。加快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新型贸易管理体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物流通道,积极开展省内联动,放大试点政策优势,扩大试点政策辐射范围,助力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到2025年,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成交总额达到200亿元,其中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突破30亿元。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的批准范围,景德镇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为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包括陶溪川文创街区(东至老厂路,西至童宾路,南临新厂西路,北到凤凰山北路,总体规划2平方公里,营业面积128万平方米)和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交易中心(北至唐英大道,西南至迎宾大道,东至北汽大道,项目总占地1378亩,营业面积66万平方米)两个区域。

  (二)特定主体。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三)特定商品。在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内采购的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申报海关。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五)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为市场采购贸易各业务主体提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交易登记、组货拼箱、报关、免税申报和外汇结算等全流程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向省级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开放。景德镇市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六)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市场经营户、外贸代理商、采购商分别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经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取得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资格。

  (二)采购环节。采购商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方式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确保商品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四)商品信息确认。商品信息应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五)通关环节。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六)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手续,出口额应与收汇金额总体匹配。

  (七)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对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受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主体准入政策。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办法,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便利通关政策。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要求,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海关备案管理、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允许组柜拼箱,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实行简化申报,提高通关效率。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实施海关风险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和商品实施便利通关措施。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中国(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三)税收征管政策。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

  (四)外汇管理政策。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市场经营户可采取以自身名义出口报关、收结汇,或者委托外贸代理商代理出口报关、由代理商收结汇或委托方以自身名义收结汇等方式。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按规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的审核。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五)质量监督政策。推动企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采购,督促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出口商品质量溯源管理,建立全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抽查结果。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按照责任分工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评估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健全管理机制。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流程、商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商品溯源、质量管理、风险防范、信用保障等体系建设,牵头制定通关、税收、外汇等操作办法,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完善服务功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或引进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专业团队入驻市场,提高报关、物流、融资、保险等服务水平。要以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为抓手,通过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陶溪川电商直播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等平台,全面提升经贸开放能级。要优化现有产业链模式,引导“景漂”“洋景漂”参与建设新型国内外市场营销体系,推动建立“海外展销中心”,丰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贸易渠道。

  (四)强化服务保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配套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市场监管、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构建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支持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在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省商务厅要支持景德镇市利用各类经贸活动平台举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介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高水平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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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