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23]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皖政办秘[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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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3〕8号            2023-02-1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4日

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2号)要求,现就推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起,我省企业在申请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事项中,通过“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等,免费申请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信用报告),代替赴多部门办理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林业、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防、档案管理、新闻出版、电影、药品监管、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烟草专卖等40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重点任务

  (一)归集信用信息。各市、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公共信用信息,2023年2月底前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发查询系统。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23年2月底前开发上线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公益免费、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供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信用报告服务,供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可登录“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等,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线上下载电子版信用报告,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管理。企业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

  (四)实现平稳过渡。2023年3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不再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3年4月起,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各级政府部门可直接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获取企业信用报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或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无感智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司法厅)

  (五)扩大应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可围绕优环境、促发展,依法依规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在审批备案、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资金支持等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企业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合作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协调督促。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方案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压实部门职责。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数据资源局)

  (三)强化权益保护。企业认为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企业,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附件:责任分工表

  附件

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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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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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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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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