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23]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5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4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4号            2023-02-1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治理提质增效,推动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2月15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扎实推进劳动关系治理提质增效,按照《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各类企业持续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力争到2027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二、创建内容

  (一)企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的作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加强人文关怀,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企业文化。

  (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的重点内容。健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标准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三)行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内企业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行业内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维护职工基本权益,及时预防化解行业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三、创建标准

  根据本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作基础和行业实际等,分类培育,分步推进。

  (一)企业创建标准

  1、企业党组织健全,在创建活动中,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的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运行顺畅,针对工资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定期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规范、效果良好,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3、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5、职工培训制度健全,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经费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6、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报效家园、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责任。

  7、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支持和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保障生育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塑造职工幸福生活环境,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8、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能够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9、职工满意度较高。职工对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工作环境、技能培训、劳动条件、协商民主、人文关怀等指标综合评价满意度高。

  (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1、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健全,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推进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2、辖区内企业用工管理普遍合法合规,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3、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开展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4、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联动化解机制,对辖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和重大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5、成立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职代会实现覆盖。

  6、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7、根据辖区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达到服务标识统一、服务场所固定、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内容完备,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经常性地对辖区内企业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服务,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形成地域、行业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三)行业创建标准

  本区域内行业创建机制健全,协商协调成效明显,行业内企业总体规范,矛盾纠纷调处顺畅有效。(详见附件3)

  四、时间进度

  (一)安排部署(2023年1-3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下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对全省创建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创建活动进行安排部署,2023年3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二)开展创建(2023年4月—2027年底)。在各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的指导下,各级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对照创建内容、创建标准自行开展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劳动关系生态良好、和谐融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

  (三)评估验收(2023年12月-2027年底)。每年底各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对辖区内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对照评估表(详见附件1、2、3)先行开展自我评价,达标单位向当地劳动关系协调三方申报,并附自评表。当地劳动关系协调三方进行评估验收后,将验收达标单位报上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办公室,并附评估表。经省劳动关系协调三方研究确定为达标单位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四)总结推广(2027年底前)。各市对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梳理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不足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辖区内创建典型案例,及时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创建评价机制,科学设置创建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定期开展创建评估,引导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由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其是否达标进行评估。健全创建示范单位评审评估制度,在坚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综合评估,形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为主、社会评估为补充的和谐劳动关系评审评估机制和规范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审评估的客观权威性、科学合理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开展检查督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采取系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创建活动部署、创建活动进度、创建活动举措、创建活动成效等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创建活动走稳走深走实。省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适时对各市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三)落实激励措施。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工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行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三年开展一届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和每五年开展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时,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对全省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国家推荐申报。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先进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化人社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一对一用工“诊断”,提供定制化企业薪酬数据服务,开通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优化各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达到创建标准且符合守法诚信等级要求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开辟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将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作为推荐和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信用企业、全国企业优秀文化成果、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先进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创建单位定点联系培育机制,加强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督促创建达标单位在持续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健全创建示范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由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采取抽查、普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集体停工事件等信息,加大动态精准核查力度,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核查。对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由省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同意后,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创建活动作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创建实效。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专项经费投入。要选定代表性强、积极性高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单位先期开展创建活动,并认真研究制定创建方案,精心组织创建活动。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部署、组织、调度,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人社部门要牵头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督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评价评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活动信息。工会组织要强化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协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服务,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根据企业特点提供“诊断式”、全流程、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指导,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协同配合,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通过设立宣传月、开设宣传专栏、组织业务技能竞赛、举办巡回演讲、开展主题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拍摄专题片、培育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全景式、立体化、多角度、持续性展现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和昂扬气派,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创建活动特色品牌,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美誉度。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估表

  2、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估表

  3、和谐劳动关系行业评估表


推荐阅读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落地后,你的收入数据将直通税务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时至今日,网络购物、点外卖、打网约车等已经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还有一些隐秘的角落处在税务监管之外。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于2025年6月20日公布,自此,将开启平台经济税务监管的新纪元。

  美容院位居好评榜前列却“零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曾公布一起这样的案例: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在多个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美容服务类“人气榜”“好评榜”“回头客榜”稳居前列,线上团购项目十余项,标价一般都在数千元至万元。同时,平台数据显示,该美容院年销量超700单。与此相对比的是,其申报的年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远低于增值税起征点,这与其在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并不相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经查实,该美容院实际取得经营收入逾1700万元,超过其申报的销售收入55倍,未申报收入更是达到经营总收入的近98%,性质十分恶劣。税务机关最终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

  星海美容院的偷税案例只是众多在平台的经营者偷税的一个“切片”,诸如此类的经营者还有很多,于是,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出台了!

  报送义务早已规定

  2018年8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由于缺乏实际可操作的规定暂时不能落地执行。随着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的出台,平台企业报送的义务需要落地履行。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规定落地,报送机制已然健全

  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可以预见,在2025年10月,将迎来首次集中报送。

  例外:四种情形可以不报送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不进行报送:

  一是对该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

  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这三类人群的税负不受大影响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

  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

  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如星海名媛美容院)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从而实现税务公平。

  从“猫鼠游戏”到“阳光征管”的范式跃迁

  星海名媛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偷逃税款,付出了105万罚款滞纳金的代价,这正是信息不对称时代税收监管的缩影。而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治理从“稽查追缴”转向“源头控管”。

  当每一笔团购交易、每一次服务预约都通过平台系统自动汇入税务数据库,所谓“零税负”的灰色神话终将在数据阳光下消融。对于合规经营者而言,这并非紧箍咒,而是告别劣币驱逐良币的公平起点。

  经营者需要转变思维,合规纳税和规划才是长远之道!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