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澳深合执字[2023]5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粤澳深合执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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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粤澳深合执字〔2023〕5号               2023-02-28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成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支持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合作区设立惠澳专项资金,为澳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情况,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并实质性运营的澳资企业。澳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投资人应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三)符合《总体方案》要求,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产业。金融业相关政策,由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承诺自领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

  (五)申请本办法补贴时未被列入合作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六)同一投资人在合作区成立多家澳资企业的,可用该投资人身份认定不超过两家澳资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和奖励。

  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从事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二)“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办公场所。“办公用房”应为自持物业且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是指经合作区规划部门批准用作商业功能且自2015年1月1日之日起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用房。

  (四)“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以纳入合作区统计范畴的数据为准。

  (五)“澳门居民”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六)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四条 载体信息采集及认定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方需至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办理信息采集并认定及公示。

  第二章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实体办公

  第五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对入驻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且签署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含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在合作区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期)的澳资企业,合作区执委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贴,免租期内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租金评估价的70%且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为人均最高15平方米,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参加社会保险并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办公用房需为业主授权委托或业主直租,转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办公、商业项目的澳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

  第三章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从事商业经营

  第六条 商业用房租金补贴

  对入驻合作区租用商业用房且签署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含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在合作区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期)的澳资企业,合作区执委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贴,免租期内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租金评估价的70%且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商业用房需为业主直租,转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办公、商业项目的澳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

  第七条 商业用房装修补贴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使用商业用房开展商业活动的,按照装修费用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补贴,每家企业可获得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商业用房装修补贴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补贴金额的50%。

  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办公、商业项目的澳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装修补贴。

  第八条 品牌落地奖励

  “澳门特色老店”在合作区首次开店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品牌落地奖励;“澳门特色店”和入选“商汇馆”的澳门企业在合作区首次开店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品牌落地奖励。

  收录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澳门餐饮企业或澳门居民、澳门法人与其它地区收录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合作,在合作区首次开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餐厅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按照开设餐厅时设立主体的米其林星级分别给予三星200万元、二星100万元、一星50万元的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首次开设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澳门“必比登推介”餐厅,给予30万元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

  入选美团点评最新一期“黑珍珠餐厅指南”的澳门餐饮企业,在合作区首次开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餐厅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品牌落地奖励。

  “澳门特色老店”“澳门特色店”或入选“商汇馆”“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的品牌方应当授权澳资企业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及以上的澳资企业,应当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品牌落地奖励。

  第四章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

  第九条 经营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澳资企业,纳统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50%以上的奖励30万元;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速达到5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给予奖励不超过12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澳资企业,次年和第三年营业收入增速符合上一款规定的,可按照上一款申请奖励。

  第十条 研发费补贴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实际经营并开展研发活动,经核定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研发费补贴。补贴金额为经核定的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的10%,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会展补贴

  澳资企业参加合作区组织或发起的国际性的或由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方政府主办的专业展会,给予9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服务

  澳资企业设立首年可享受合作区免费提供的企业设立及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惠澳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外,申报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澳资企业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澳资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扶持和优惠后,不得再申请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扶持和优惠。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半年安排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澳资企业应按时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审核并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相关补贴。

  载体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与申报主体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补贴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业主(管理方)的备案申请,同时禁止其申请合作区扶持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操作指南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操作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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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