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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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精神,现就规范全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向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1。

  二、积极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做出审批决定,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额外提供申请材料。对已经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间不得超过许可后3个月。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许可;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行政许可;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2。

  三、切实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事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3。

  四、建立完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网站网址、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4。

  五、有效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事项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在政务服务事项平台上更新办理要素,进一步提升线上政务服务能力。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告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事项办理的法规、政策、规范性要求等。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反馈。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实施全区统一编号规则,对年度报告公示无异议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许可证年度报告公示记录上盖章确认,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许可证使用需求,对换发、注销及作废的许可证,要统一回收、销毁并做好登记工作。新版许可证原则上5年换发一次。

  附件:

  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办事指南、格式文本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格式文本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办事指南、格式文本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办事指南、格式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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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