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3]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9
文号:浙财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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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会〔2023〕6号                2023-02-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精神,规范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为保障评审制度新旧衔接和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财会〔2019〕3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且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报名或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评价导向,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方式,科学设置评价标准,重点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三)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审结果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评审制度相衔接,充分调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评审计划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联合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组织开展评审申报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省财政厅组建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人数不少于25人,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下设若干评议组。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省财政厅设立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处,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评审会议前一周内,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二)评委会专家库管理。省财政厅制定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专家遴选机制,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评委会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专家库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申报要求及条件

  (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应于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人员须按照客观、准确、完整的要求,更新完善个人信息,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材料。申报人员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员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上传管理服务平台。

  (二)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员为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包含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做假账。

  3.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4.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次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

  (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

  4.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5.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且具备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1)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在上述企业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3)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毕(结)业。

  (四)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2.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1)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毕(结)业。

  (4)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获评优秀毕业学员。

  (五)不得申报情形。申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受到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2.受到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4.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内的;

  5.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六)申报地规定。申报人员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人事、社保、劳动关系三者不一致的,向社保参保地财政部门申报。

  (七)委托评审要求。中央或外省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须向省人力社保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以分公司名义申报的,需由总公司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评价内容

  (一)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

  (1)工作年限。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2)工作岗位。申报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担任相应职务。

  2.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申报人员应了解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编著著作或译作。

  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

  (1)制度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或执笔制定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等。

  (2)实践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或主要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业财融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

  (3)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取得领先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类成果,并得到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主持(执笔)完成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财务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

  4.附加评价。

  (1)考试成绩。申报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优异。

  (2)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申报人员具有加快发展县或海岛县(区)工作经历。

  (3)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4)学位。申报人员获得财经类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

  (5)社会贡献。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

  (1)工作年限。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2)工作岗位。申报人员在大中型企业、较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担任相应职务。

  2.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申报人员应熟悉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突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或编著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或译作。

  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

  (1)制度类业绩与成果。主持制定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等。

  (2)实践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业财融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开展会计团队建设。

  (3)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率先取得领先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类成果,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财务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

  4.附加评价。

  (1)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2)学位。申报人员获得财经类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

  (3)社会贡献。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4)社会影响力。申报人员在设区市级以上会计类社会团体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情况。

  (5)经验介绍。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在省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情况。

  5.面试。

  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熟悉宏观经济政策、了解会计专业发展趋势、职业胜任度、贡献度、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等情况。

  六、申报资格审核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本单位主要公共场所或内网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向本单位人员开放查阅。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方可予以推荐。

  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退回申报人员补齐补正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修改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影响网上申报流程。再次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有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受理的财政部门书面反馈查实情况。

  (二)受理及审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受理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逐级提交上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齐补正的具体事项。申报人员应在管理服务平台提示的期限内提交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缴费及公示。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复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

  七、组织评审

  (一)评前准备。评委会在召开评审前,应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审系统。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使用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会议。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应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评审。

  (五)结果公布。评审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公布具有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六)证书发放及资料归档。获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不颁发证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七)回避制度。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回避。

  (八)保密要求。申报人员通过评审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仅用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意见、投票记录、赋分情况等过程性信息,须尽到保密义务。

  八、投诉举报处理

  (一)受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对申报人员、评委的投诉举报。对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二)调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收集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配合。

  (三)处理。经调查核实,申报人员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违规情况,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四)答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应于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实名投诉举报人。

  九、监督管理

  (一)申报人员违规处理。申报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得申报情形等不正当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尚未提交评委会评审或已经评委会评审但未通过的,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可采取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已取得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撤销其职务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违规处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履行审核、公示职责的,由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评委违规处理。评委存在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违规违纪的,同时移交主管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评审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审核部门违规处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的,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十、其他

  (一)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财务会计管理咨询等与会计专业技术相关的工作。

  2.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包括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成人教育。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本年度(本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不含分、子公司)。

  4.“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分类为准。

  5.“年”为周年。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现行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制定于2019年,在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会计人才的需求,两个评价条件已不能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两项制度仅规范了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评审缺乏全流程管理;评价标准不尽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评价导向不够突出;对涉评单位、人员缺乏有效监督,违规处理不够具体全面,监管手段措施不足等,亟需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社保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要求,推动评审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在充分调研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会计行业实际,起草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包括评审原则、评审计划、评审委员会、申报要求及条件、评价内容、申报资格审核、组织评审、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和其他十个部分。

  (一)评审原则。明确了坚持服务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的原则。

  (二)评审计划。明确了每年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次数以及评审通知发布方式。

  (三)评审委员会。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组建方式和工作职责以及评委会专家库管理的原则。

  (四)申报要求及条件。明确了申报的总体要求、申报人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应符合的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应符合的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不得申报的几种情形,同时对申报地和委托评审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评价内容。分别明确了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六)申报资格审核。明确了从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受理及审核、缴费及公示等申报环节的流程和各个环节的职责。

  (七)组织评审。明确了评审环节的流程。

  (八)投诉举报处理。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

  (九)监督管理。明确了对申报人员违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违规、评委违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部门违规的处理方式。

  (十)其他。主要包括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分工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本办法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将评审从重点环节管理转为全面管理,实现制度全流程覆盖。二是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促进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客观。三是明确责任和细化完善惩戒措施,加强对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评委、评审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会计处程少春,0571-87058426;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0571-8705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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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