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函[2022]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16
文号:宁政办函[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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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函〔2022〕40号           2022-12-1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等部署要求,制定以下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论述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系统观念,坚持先立后破,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自治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合理规划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能。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立足全区各地工作基础和实际,制定和实施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财政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

  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建立正反向激励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倒逼市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双轮驱动,安全降碳。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立足能源资源禀赋,以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逐步实现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加快推进全区绿色低碳发展转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全区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自治区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围绕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高比例应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发展绿色低碳金融,引导市县因地制宜发展“光伏+”综合利用,推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和农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应用系统。加快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推动风光绿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热电联产、蓄电储能等应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黑山峡水利枢纽工程加快落地实施,建设多能互补新型清洁能源基地。鼓励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园区推进微电网运行,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形成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统筹绿色低碳转型与能源安全,推动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开采利用和青石卯、定北两个千亿方级气田开发,实施重要煤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重点矿产勘查,建设一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基地,提升自治区煤炭增产增储能力。

  (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集中财力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打造现代产业基地。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加快高耗能企业联合重组、上大压小、更新技术设备,推进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先进制造发展。统筹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资金,加大对能源、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及关键环节节能降碳支持力度,支持工业余热回收综合利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燃煤锅炉治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行动,持续优化工业用能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选择循环经济建设效果明显、产业结构好的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碳达峰试点。积极探索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聚集发展,促进企业从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支持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示范,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能耗规模化发展。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老旧小区、棚户区、老旧街区和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四类管线”改造,持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节能降碳水平。

  (三)支持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推动运输结构、交通装备、组织效率、出行活动、基础设施等低碳升级。支持大宗货物“公转铁”“散改集”,提高铁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比重。用好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推动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支持创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鼓励市县开展城市立体交通体系改造,加快构建快速公交、自行车、步行等城市多元化绿色出行系统。统筹节能减排、专项债券、扩大消费专项等资金,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充电桩、换电站、加气站、加氢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利用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推动仓储配送与快递包装绿色化发展,鼓励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

  (四)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推进可再生能源、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生态碳汇和增汇等领域技术研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地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快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成果转化。统筹整合科技资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聚焦生态修复、环境监测、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灾害防御等领域,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五)支持构建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利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加快高效节水、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污染防治资金,持续深化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为主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推广智能高效、绿色环保农机具。全面落实阶梯水价、电价、气价政策,引导城乡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资金等,支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城乡垃圾、农作物秸秆、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推进银川市、石嘴山市“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固体废弃物源头化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城市矿产”、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回收综合利用。

  (六)支持碳汇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实施草原、森林、湿地、湖泊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加快推进防沙治沙,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持续推动“三山”生态保护修复,巩固生态环境整治成果。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力争将六盘山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试点,争创贺兰山、六盘山国家公园,打造绿色生态宝地。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利用林业改革资金,支持深化草原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对退化草原开展差别化治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季节性放牧或划区轮牧。支持黄河滩地恢复湿地,修复重建湿地生态链,确保湿地面积稳定在310万亩以上。支持沙湖、阅海湖、星海湖等重点湖泊水质治理,培育和丰富水生物多样性。

  (七)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四水四定”要求,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并优先获得节约水资源使用权。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提高二级市场活跃度。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建立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进用能权改革。实施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自治区和市县设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促进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优化财政支出政策。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各类资金,进一步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围绕能耗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关键指标,逐步建立碳排放财政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考核要求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奖惩过渡。围绕森林覆盖率、森林碳储量等关键指标,建立森林质量奖惩制度。紧盯关键领域、关键行业,根据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路线图,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调整优化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作为相关转移支付测算因素,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市、县(区)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益性项目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二)落实相关税收激励约束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入市交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期缴纳、减半征收排污权使用费、优先安排减排资金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强化资源税等征收管理,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积极推行绿色低碳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强制或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支持鼓励机关单位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四)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支持,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实施和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履约行为,提升PPP项目规模和质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集中财力办大事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举措,保障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区、市、县上下联动,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绩效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阶段性整体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监督,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财政资金全面提质增效。

  (四)加强学习宣传。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研究,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财政门户网站,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政策宣传和科普力度,促进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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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