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2]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16
文号:新政办发[20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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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41号            2022-07-16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安全,引导我区棉花加工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棉花加工流通体制,根据《关于提升棉花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棉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经营评价)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棉花收购加工、入库公检、履行质量义务、缴纳税款、据实开具票据、银行信贷、恪守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诚信经营等级。

  第三条 诚信经营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A级:信用良好。在评价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B级:信用较好。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

  C级:信用一般。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D级:信用差。在评价期内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不良行为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第五条 诚信经营评价周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六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轻微不良行为:

  1.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的;

  2.参与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对应牌匾或未按要求开展质量追溯的;

  3.未及时、真实、完整填写和上传“一试五定”记录或跟班检验记录及出厂记录的;

  4.在收购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5.在加工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予以排除的;

  6.在籽棉垛前未设等级标牌的或等级标牌与棉垛品种、等级不符的;

  7.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存在轻微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未立案的;

  8.未根据GB18399-2001《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9.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2%—±4%之间的。

  第七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

  1.棉花收购期间,未实行“一试五定”检验的;

  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4.棉农投诉,经核实棉花加工企业存在“打白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5.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未及时向棉农出具与实际相一致收购票据的;

  6.不按国家标准唰唛及悬挂、打印条码的;

  7.未及时将籽棉和棉籽交售信息上传至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

  8.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未如实填写,以及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

  9.发生2起及以上有效质量问题投诉或质量问题反馈的;

  10.经查实收购超杂棉(机采籽棉超12%、手摘籽棉超5%),未单独堆垛、加工、组批的;超水棉(机采籽棉达到12%及以上、手摘籽棉达到10%及以上),未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的;

  11.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到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重大不良行为:

  1.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不如实填写,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2.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在收购过程中严重违规,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3.故意篡改或删除棉花收购加工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杂质等)数据或条形码等信息的;

  4.违反收购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收购贷款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5.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6.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存在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国家税款和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等情况的;参与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

  7.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8.虚打、空打条形码,参与“转圈棉”的;

  9.挪用、套用棉花条码信息系统生产加工棉花的;

  10.非兵地棉花市场融合试点区域企业,存在违规混收地方和兵团棉花,造成棉农无法享受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的;

  11.拖欠棉农售棉款和恶意逃废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贷款的;

  1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4.将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被污染籽棉、僵桃棉及不孕籽回收棉与其他籽棉混合收购、加工、组批的;将手摘棉和机采棉,早期籽棉与晚期籽棉,不同质量指标的籽棉(如马克隆值、长度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将长绒棉与细绒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

  15.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棉花质量问题的;

  16.通过故意克扣重量、衣分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

  17.经审查,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核查不合格的;

  18.存在伪造、变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行为的;

  19.未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在整改期限内,对于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涉案涉诉未查实的,当年度不予评定,查实后按照本办法再次予以认定。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诚信经营评价实行等级管理

  (一)A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表彰、宣传。

  (二)B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一般支持。

  (三)C级信用企业

  1.进行跟踪督导,并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期整改、定期报告等处理措施;

  2.之前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重新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的,纳入C级信用企业管理;

  3.自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当年,连续3年内累计2次被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的,降为D级信用企业。

  (四)D级信用企业

  1.进行重点监控,2年之内不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并在各媒体向全社会曝光;

  2.开具发票不作为兑付补贴有效票据,向D级信用企业交售籽棉的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3.失信记录经审核交换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4.累计2次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不再列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

  5.取消其享受上年度出疆棉花运费补贴;

  6.评为D级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后,企业营业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后企业信用等级不发生改变;

  7.存在违法行为的D级信用企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挂钩。评为D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列入“诚信经营者黑名单”,新年度担任其他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对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实施日常监督,认真填写《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于次年5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报告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整理汇总,并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度参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企业对不良行为公示结果若有异议,可填写《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复审后,确定各加工企业评价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电话:0991-2810902(传真);电子邮箱:n-jc@xjdrc.gov.cn。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原《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1.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2.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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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