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社字[2015]1622号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8-28
文号:青财社字[2015]16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608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社字[2015]1622号      2015-8-28

  提示——依据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下设“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强化政策集成,扶持资金的安排应与现行各类创业就业政策相结合,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和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重点,鼓励科技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支持改善创业环境和政府创业服务条件,以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规范透明。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标准和相关程序安排使用扶持资金,扶持政策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跟踪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力求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资金筹集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省级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建立合理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原则上,每年安排的扶持资金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在留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每年先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0%提取,用于补充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通过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后,当年扶持资金总量达不到上年水平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等方面。具体扶持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已享受《青海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的创业大学生,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对城乡劳动者创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且经营1年以上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校毕业生奖励1万元;对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奖励5000元;对城乡其他创业人员奖励2000元。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五)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对各级政府创建创新创业型城市达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支持打造劳务品牌。打造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对省级优秀劳务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其发展和推广。   

  (七)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放贷效应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及贷款坏账损失率等因素确定。   

  (八)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支持举办省、市(州)、县级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组织优秀创业典型巡回演讲等促进创业活动。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安排资金。   

  第八条 凡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纳入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扶持资金安排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政策扶持方向及有关申报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享受扶持资金的书面申请资料。   

  (二)公开公示。县级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先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项目审核。凡符合扶持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后无异议的,由县级人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后,提出本地区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人社厅审定。原则上,各地申请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应一年一报。   

  (三)资金审批。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对各地上报的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除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外,其他扶持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金拨付。对各地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由省财政厅先预拨70%的补助资金,待绩效考核后兑现剩余资金;对其他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经省政府审批后及时下达。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由财政、人社、扶持对象等组成的扶持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突出创业项目经济效益、带动就业人数、扶持项目数量等指标,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地区,省财政在安排当年扶持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考评结果差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扶持资金监督检查,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财政厅应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地区除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外,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人社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扶持资金申报时间、申报次数,应随报随审,简化申报手续,努力缩短审核和资金兑现时间。凡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扶持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挪用扶持资金。定期向社会公开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