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会[2022]26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豫财会[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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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通知

豫财会〔2022〕26号           2022-12-30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激发行业发展活力潜力,结合全面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新情况,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管理

  (一)明确审批主体。结合我省实际,全省代理记账业务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包括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二)调整审批方式。在全省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行政审批,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直接取消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原已按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加强日常监管

  (一)明晰监管职责。在全省范围内,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原省市财政部门已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履行监管。省、市财政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放权不放责、监管不缺位。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两个月内要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同时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执业质量检查力度,对本地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应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夯实管理基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及时摸清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对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违法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其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及时做好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实施“放管服”改革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和业务宣传,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强化督促指导,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监管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三)形成推进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监督管理职责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日常核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协调高效要求,推动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形成聚合效应。

  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参考)

  2.______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参考)

  本单位是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现就申请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1._____(业务负责人姓名)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条件(符合条件的,请在对应方框内打√号):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2._____、_____、_____(所有专职人员姓名,可换行)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具备条件(符合条件的,请在对应方框内打√号):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四、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后续核查和监管。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后经财政部门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的情形,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_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

  本机关是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企业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县(市、区)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及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市、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县(市、区)财政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五、告知承诺的证后核查事项

  县(市、区)财政局在开展核查时,中介机构应当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业务负责人的认定材料: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认定材料(包括原单位出具的工作履历或者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

  2.专职从业人员的认定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认定材料)。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县(市、区)财政局核查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撤销审批,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___县(市、区)财政局记入信用档案,该中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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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