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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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各支行,驻青各有关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鲁财金〔2022〕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青政发〔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实施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规范盘活中小微企业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和商业汇票,加速核心企业信用释放,更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围绕数字化支撑、网络化共享、规范化运作、信用化发展,加快打造符合我市实际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有利于推动重点产业链建链、强链、补链,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展供应链金融,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策支持,调动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积极参与。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革新传统金融业务抵押、担保理念,探索供应链金融的实现方式。要统筹推进、稳妥发展,精准选择产业、企业,创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追溯技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供应链金融的政策支持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人民银行各支行应完善配套机制,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进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加快应付款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应收账款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对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0.05%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确权金额和同比增速排名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向下递补。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二)推动应付账款票据化。支持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票据签发企业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商业汇票签发量和同比增速排名有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商业汇票签发量向下递补。对金融机构贴现的核心企业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三)大力发展供应链票据。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对供应链票据年度签发量排名前20的企业,市级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市平台,市级最高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0万元。

  (五)推动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优化考核机制,为专项信贷产品创新、票据融资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要大力开创新产品、新服务模式,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设立再贴现专项额度,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已贴现供应链票据优先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对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三、奖励申报与审核要求

  (一)申报主体

  1.青岛市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涵盖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集群、制造业、现代流通体系、进出口产业及贸易流通等领域的核心企业,支持行业领域范围参照附件9。

  2.获批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

  3.供应链金融业务突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金融机构在青岛设立的省(市)级分支机构和青岛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为青岛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不含异地管辖行和异地分支机构。

  (二)核心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在青岛市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2.符合国家和市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在所处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中具有龙头引领作用,对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较强,上下游主要配套协作企业不少于20家。

  3.申请企业如开办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须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的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未按规定开展票据信息披露及出现票据逾期未兑付的企业不得申请奖励。

  4.申报企业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5.企业为集团公司的,企业集团主营业务符合奖励征集范围的,允许其代表集团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申请,但申报业务量应扣除集团所代表的公司间的业务量。核心企业间存在总分或母子关系的,允许总公司或母公司合并申报,但申报业务量应扣除总分、母子公司间的业务量;总分或母子公司也可以不合并申报。

  6.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否则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追回所得奖励,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供应链金融相关奖励的评定。

  (三)申报及奖励流程

  1.奖励申请。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协同组织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金融机构,负责平台的奖励申报工作。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负责本领域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申请奖励的企业、平台需分别填写《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附件3)、《青岛市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5)、《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证明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申请奖励的企业于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属区(市)行业主管部门,非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所属领域的企业,将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纸质材料由所属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留存。申请奖励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于2月15日将申请材料提交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申请供应链金融奖励、表彰的金融机构,填写《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8),于2月15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产品业务实施文件、有关荣誉、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报送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并将扫描版材料发送至邮箱(qdhbxd@163.com)。

  2.资料初审。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其中,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负责本领域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资格审核,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业务数据审核及部分非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行业企业的资格审核。初审完成后于每年3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汇总表》(附件2)、《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汇总表》(附件4)、《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总表》(附件7)报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提报的《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8)进行审核。

  3.资料复审及奖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对各区(市)提报的汇总资料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奖励信息汇总表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核完毕后,按照程序进行通报表彰,并兑现奖励资金。

  四、其他

  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奖励工作结束。

  联系人及电话:

  市财政局:李增宪 85855283 王瑞 8585517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 85911068

  市商务局:匡纬子 85918130

  市交通运输局:侯跃海 88018933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张琳 80896858

  牟晓丽80896817(应收账款)

  附件:下载1-9

  1.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

  2.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汇总表

  3.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

  4.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汇总表

  5.青岛市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

  6.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

  7.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总表

  8.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

  9.支持行业领域

青岛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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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