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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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各支行,驻青各有关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鲁财金〔2022〕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青政发〔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实施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规范盘活中小微企业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和商业汇票,加速核心企业信用释放,更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围绕数字化支撑、网络化共享、规范化运作、信用化发展,加快打造符合我市实际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有利于推动重点产业链建链、强链、补链,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展供应链金融,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策支持,调动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积极参与。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革新传统金融业务抵押、担保理念,探索供应链金融的实现方式。要统筹推进、稳妥发展,精准选择产业、企业,创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追溯技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供应链金融的政策支持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人民银行各支行应完善配套机制,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进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加快应付款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应收账款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对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0.05%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确权金额和同比增速排名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向下递补。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二)推动应付账款票据化。支持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票据签发企业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商业汇票签发量和同比增速排名有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商业汇票签发量向下递补。对金融机构贴现的核心企业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三)大力发展供应链票据。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对供应链票据年度签发量排名前20的企业,市级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市平台,市级最高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0万元。

  (五)推动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优化考核机制,为专项信贷产品创新、票据融资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要大力开创新产品、新服务模式,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设立再贴现专项额度,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已贴现供应链票据优先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对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三、奖励申报与审核要求

  (一)申报主体

  1.青岛市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涵盖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集群、制造业、现代流通体系、进出口产业及贸易流通等领域的核心企业,支持行业领域范围参照附件9。

  2.获批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

  3.供应链金融业务突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金融机构在青岛设立的省(市)级分支机构和青岛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为青岛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不含异地管辖行和异地分支机构。

  (二)核心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在青岛市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2.符合国家和市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在所处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中具有龙头引领作用,对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较强,上下游主要配套协作企业不少于20家。

  3.申请企业如开办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须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的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未按规定开展票据信息披露及出现票据逾期未兑付的企业不得申请奖励。

  4.申报企业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5.企业为集团公司的,企业集团主营业务符合奖励征集范围的,允许其代表集团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申请,但申报业务量应扣除集团所代表的公司间的业务量。核心企业间存在总分或母子关系的,允许总公司或母公司合并申报,但申报业务量应扣除总分、母子公司间的业务量;总分或母子公司也可以不合并申报。

  6.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否则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追回所得奖励,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供应链金融相关奖励的评定。

  (三)申报及奖励流程

  1.奖励申请。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协同组织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金融机构,负责平台的奖励申报工作。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负责本领域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申请奖励的企业、平台需分别填写《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附件3)、《青岛市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5)、《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证明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申请奖励的企业于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属区(市)行业主管部门,非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所属领域的企业,将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纸质材料由所属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留存。申请奖励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于2月15日将申请材料提交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申请供应链金融奖励、表彰的金融机构,填写《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8),于2月15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产品业务实施文件、有关荣誉、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报送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并将扫描版材料发送至邮箱(qdhbxd@163.com)。

  2.资料初审。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其中,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负责本领域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资格审核,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业务数据审核及部分非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行业企业的资格审核。初审完成后于每年3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汇总表》(附件2)、《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汇总表》(附件4)、《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总表》(附件7)报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提报的《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8)进行审核。

  3.资料复审及奖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对各区(市)提报的汇总资料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奖励信息汇总表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核完毕后,按照程序进行通报表彰,并兑现奖励资金。

  四、其他

  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奖励工作结束。

  联系人及电话:

  市财政局:李增宪 85855283 王瑞 8585517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 85911068

  市商务局:匡纬子 85918130

  市交通运输局:侯跃海 88018933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张琳 80896858

  牟晓丽80896817(应收账款)

  附件:下载1-9

  1.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

  2.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汇总表

  3.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

  4.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汇总表

  5.青岛市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

  6.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

  7.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总表

  8.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

  9.支持行业领域

青岛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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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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