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江西、山西、河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浙江、重庆、上海、广西、新疆、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财政监察专员事处:
近期以来,部分三线搬迁企业通过改制相继设立了一些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新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为三线搬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探索了一条路子。为使三线脱险搬迁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加快三线企业解困的进度,现就新企业执行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
凡是《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三线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形式参与设立、老企业所占股份比例在30%(含)以上的新企业,可以享受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增传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返还税额的确定
(一)从新企业全部应纳税额中确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收数额
新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全部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数额按照新企业的全部应纳税额和老企业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享受政策的税收数额=新企业的应纳税额×老企业占新企业的股份比例。
(二)老企业向新企业划转的税收基数
在计算对新企业的税收超基数返还时,应将老企业的一部分税收基数划给新企业。新企业的税收基数,按照老企业的税收基数和新企业申报退税第一年的销售收入占新、老企业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新企业投产当年生产销售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生产销售月份换算全年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新企业年销售收入/(新企业年销售收入+老企业年销售收入)
(三)新企业的应返还税额
新企业的应返还税额=新企业享受政策的税收数额-新企业税收基数。
(四)应返还税额在新老企业间的分配
为兼顾新老企业的利益,并考虑到原享受退税政策的主体是三线搬迁企业,在计算出新企业的应返还税额后,将其中的60%返还给老企业,40%返还给新企业。
三、关于审批程序
对新企业税收返还的审批程序为:老企业和新企业共同向新企业所在省市三线办提出申请,由省市三线办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企业在向三线办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老企业所占股份比例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各地在上报财政部时应将上述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审批后,具体返还手续由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我部[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法规执行。
抄送:国防科工委(三线办)、解放军总后勤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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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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