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函[202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一季度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黔府办函[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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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一季度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3〕6号         2023-01-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季度经济工作是全年经济的“风向标”,做好今年一季度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对于推动全省经济整体好转、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深入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落地见效,推动各项政策靠前发力,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确保一季度开好局起好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产

  1.扎实做好重点企业春节期间原材料供应和调配、人员轮休轮岗等安排,确保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连续生产。加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帮助指导力度,制定重点企业节后复工复产计划,确保2月6日前复工复产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和措施均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扎实做好在建省重大项目生产原料储备、建设资金筹集、施工人员保障等工作,保障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少停工。开展重大项目节后开工复工督导帮扶行动,确保2月6日前在建省重大项目复工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对2022年产值下降或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分行业制定稳定生产经营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一企一策”开展帮扶行动,统筹各类资金重点支持短期内能够恢复生产、释放产能的企业,缓释企业现金流短缺等突出问题。持续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推动停产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4.对2022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下降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制定实施帮扶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5.实施提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帮扶行动,用好23条纾困解难帮扶政策措施,在税务、社保、贷款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对全省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困难市场主体走出困境,尽快恢复和保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二、千方百计推动投资加快增长

  6.尽快下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预期目标任务,落实年度投资项目建设工作任务,按旬、月、季开展项目投资监测分析,确保一季度完成投资305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启动实施项目建设年活动,开展重大项目“百千万”专项行动,明确省级100个、市级1000个、县级1万个项目清单。制定实施2023年省重大项目推进实施计划,建立4000个以上、计划投资8000亿元以上的年度省重大项目“开工、在建、前期”三张清单,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组织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一季度全省开工重大项目680个以上。利用春季开工有利条件做好2022年已开工项目的接续推进工作,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省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82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9.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奖励,2月底前对2022年度产业项目推进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较好的市(州)进行资金奖励,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加强项目储备,全力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下达用好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加大对“四化”等重点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1.加快2022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贵安新区航空航天产业孵化基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扩建项目等1049个在建项目进度,推动2022年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贵州社会主义学院迁建、省全民健身中心等项目一季度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2.加大产业投资力度,加快织金县中石化聚乙醇酸(PGA)、习水县茅台201厂3万吨酱酒技改工程等263个在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进度,新开工亿元以上省重大产业项目150个以上,建成20个以上,力争工业投资完成86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13.加快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工建设瓮福集团公司马场坪工业园区220kV变电站等省重大项目57个,大力推进盘江新光瓦窑田铁路货场专用线等77个在建项目,全省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6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贵广铁路提质改造工程、盘兴铁路等6个在建铁路项目建设,贵阳至南宁高铁进入静态验收,力争开工建设铜仁至吉首铁路。加快兰海高速重庆至遵义段扩容工程等17个在建高速公路和10个普通国道项目建设。交通投资完成35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心)

  15.加快建设“大水网”,支持加快宣威大型水库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凤山、观音等大型水库建设,新增输配水管网50公里。水利投资完成65亿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16.大力实施新基建三年行动,高质量推进“东数西算”工程重点项目实施,新建5G基站2000个以上,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完成50亿元。以智能高效电网为主的电网投资完成20亿元左右。新增敷设天然气干线输气管道60公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17.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新开工棚户区改造0.5万户、基本建成0.5万户,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2万户,新开工背街小巷改造300条,建设改造城镇地下管网468公里,开工建设沿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城建投资完成198亿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18.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引导商业银行跟进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专项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政金企对接,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开工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0.5万套左右。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650亿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作日不间断网上受理,充分应用电子证照,方便企业和项目及时取得施工许可。(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概算管理办法,加快下达省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1.制定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加快资金投放使用,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2.制定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的具体办法,印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民间投资完成125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23.狠抓投资在库项目结转和入库工作,确保计划结转的在库项目顺利结转,一季度新增入库项目150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24.加快财政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5.加快2023年省预算内投资下达进度,不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6.加快2021年度和2022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2023年国家提前下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7.围绕“四化”等产业基金投向,抓紧筛选一批优质企业和项目,推动200亿元“四化”等产业基金投资出款到具体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

  28.用好常态化融资对接机制,加强政金企对接,全力争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专项再贷款等信贷资金支持,争取银行机构发放40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29.引导省农发行发放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专项贷款100亿元,支持盘活一批闲置低效资产项目。争取5000万元左右引导社会资本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资金,支持盘活优质国有资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0.加大争资争项力度,3月底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赴对口国家部委开展至少2次争资争项工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争取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1.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完成3宗以上工业“标准地”出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2.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推行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项目林地定额供给。对省重大工程项目用地用林需求,即到即审、优先保障。(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三、推动消费和服务业加快复苏

  33.围绕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打造消费场景,出台实施2023年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4.抓住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时机,举办“黔货辞旧岁·新春享优惠”2023新春年货节,推出年俗文化和夜间消费系列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城乡联动的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券2500万元,提振节假日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

  35.办好消费促进活动,每个县(市、区、特区)一季度组织开展2场以上展览展销、供需对接、满减促销、线上直播等专题活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6.创建城市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30个,支持“黔惠荟”网上惠民生鲜商城提升服务覆盖能力,升级改造50个农批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7.持续开展“黔菜黔酒联动”促消费活动,加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各市(州)发放餐饮专项消费券,制定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提振餐饮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8.创建星级酒店1—2家,培育认定“多彩山居·醉美心宿”最美民宿60家,安排专项资金评定奖励示范民宿、示范农家乐各50家。(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39.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加大优惠补贴力度,刺激汽车消费企稳回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40.持续开展成品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完善成品油流量信息监管运营平台,实现销售数据“颗粒归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1.下达县域商业建设资金建设县域商业体系项目30个,推动娱乐休闲、餐饮连锁、生鲜百货等消费业态向乡村下沉,进一步释放农村消费需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2.实施电商“十百千万”工程,培育省级电商示范产业园、直播示范基地、电商示范企业等平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3.开展促进旅游业复苏专项行动,实施春季旅游宣传推介活动,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更多省外游客入黔旅游。(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4.通过“一景区一策”方式,优化完善9家5A级景区、2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特意性旅游资源业态,带动周边随意性旅游资源布局丰富旅游业态,强化服务配套。(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5.实施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三年行动,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6.加快组建省信用增进公司,创建毕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等)

  47.优化A级物流企业评定奖补政策,完成2022年度新评定A级物流企业兑现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全力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48.推进煤矿加快建设,开工建设金沙硫磺坡、晴隆红寨等露天煤矿,推动露天煤矿日新增煤炭产量1万吨以上。建成投产隆兴煤矿、雍汪兴腾煤矿一号井等煤矿。(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49.全力保障煤矿正常生产,原煤日产量尽快恢复到33万吨以上,原煤产量达300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50.压实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煤炭企业责任,抓紧将2023年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和煤电企业。(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等)

  51.加大电厂电煤供应,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率达100%,日供应电煤25万吨以上,确保一季度电煤供应量225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2.发挥煤电保障供应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派员盯守、运力协调等措施,加大省内、外高热值煤存储力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3.加大电力生产供应,推动盘江新光等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54.合理调剂水火发电,增加火电机组出力,提高机组利用效率,每天增加火电发电量0.5亿千瓦时以上、达到4亿千瓦时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5.全力抓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冬春供气设备正常运转,供应天然气11亿立方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五、全力促进工业稳定增长

  56.对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较快、完成情况较好、贡献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对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报“四化”等产业基金时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等)

  58.抢抓春节消费旺季,推动茅台、习酒、珍酒等企业加快释放产能,持续抓好中小酒企规范发展,白酒产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9.积极向上争取卷烟生产计划,加大优质卷烟产品生产供给,一季度完成卷烟产量420亿支以上。(牵头单位:贵州中烟公司等)

  60.加快推进裕能、安达科技、比亚迪等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重点企业充分释放产能,支持振华新材料等企业开展以商招商,加快建设中伟股份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一体化等33个省重大项目,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总产值增长10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1.加快推进贵州长江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工作,推动吉利汽车、奇瑞万达客车等充分释放产能,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2.推动华为云等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发展云服务产业和数字产品制造业,加快“东数西算”贵安新区算力产业集群配套项目建设,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引进培育关联企业100户以上,大数据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3.加快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新增上云用云企业1000户,累计达2.6万户以上。(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64.引导贵州磷化、金正大、川恒等化工企业,抢抓春播春种用磷用肥“窗口期”,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现代化工产业实现企稳回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5.实施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制定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局)

  66.推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航空航天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安大航空锻造产业园二期等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航空航天及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67.做好产销衔接,推动老干妈、南方乳业、刺柠吉、贵茶等企业加大产品市场投放力度,推进行业稳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8.促进新型建材产业恢复增长,推动贵钢、水钢、乌江水泥等企业加大生产力度,稳定钢材、水泥产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9.编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利用好闲置标准厂房,科学指导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就地就近吸纳务工人员。(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0.深入实施重点开发区提质增效行动,新引进一批重点产业项目落户开发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六、切实抓好农业春耕生产

  71.加强837万亩在田油菜、168万亩在田小麦、280万亩在田马铃薯等夏收粮油作物管理,确保夏粮产量257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2.抓紧抓好春耕春播,及早下达粮食播种任务,春耕前分解细化到县乡村、落实到田间地块,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强化农资生产调运储备,确保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73.推进冬春季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季度建设改造高标准农田30万亩。(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4.制定实施冬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强705万亩在田蔬菜田间管理,蔬菜、食用菌实现产量780万吨和48万吨,茶叶产量实现12万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5.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和中小养殖场(户)合理安排出栏补栏,发挥生猪省级调控场作用,保持产能稳定释放,生猪、牛、羊、家禽分别出栏710万头、51万头、79万只、3990万羽。(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6.抢抓冬春造林时机,加快实施国储林、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等工程,完成营造林100万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七、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77.制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年度计划,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降至1%、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确保新增市场主体12万户。(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78.分类制定实施年度新增入库企业培育计划,一季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0户、规上服务业企业80户、限上批零住餐企业120户、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25户。(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9.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下达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户20万元标准,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0.加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对新入库且稳定在库的336户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下达省级奖励资金支持58户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1.促进批零住餐企业恢复发展,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奖励新增限上的754户批零住餐企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82.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带动5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省级龙头企业,分别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83.紧盯一季度企业退库关键期,除正常退库企业外,对拟退库企业中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开展定点帮扶,千方百计稳定在库企业存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八、启动实施新一轮产业大招商

  84.制定“产业大招商突破年”方案和完善产业招商考核办法,开展“双千百场”大招商行动,一季度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特区)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产业招商活动1次以上。力争全省引进优强企业320户以上,新增产业到位资金110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占比55%以上。(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85.开展返乡创业招商行动,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抓住春节贵商返乡省亲、过节等时机,邀请和引导一批在外贵商回乡投资考察洽谈、返乡兴业和投资发展,贵商返乡兴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待遇,全面鼓励贵商人才、项目、资金、技术回归。(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九、扩大特色优势产品出口

  86.完善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支持贵州轮胎、中伟新材料等“走出去”重点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扩大产品出口,培育认定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5户。(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87.组织参加2023中国机电产品(新加坡)品牌展览会等对外经贸活动,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打造一批支撑有力的外贸单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88.加快建设海外仓及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下达省级专项资金支持3个跨境电商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十、全力稳就业稳物价保民生

  89.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3.2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75万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4万人左右。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0.开展“春风行动”等专项服务活动,组织实施春节期间农村劳动力返乡监测、集中返城返岗和岗位推荐、“点对点”输出、出行协助等公共就业服务,持续开展东西部省际劳务协作,一季度农民工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稳定在70%左右,农民工返岗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91.通过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增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安排项目劳务报酬占比提高到30%以上。脱贫人口收入增长15%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等)

  92.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确保春节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动态清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93.结合一季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和生猪重点保供企业、家禽企业、禽蛋企业生产管理、产量监测调度,确保蔬菜、肉类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

  94.对9个市(州)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情况实行旬通报制度,开展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95.严格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人群发放临时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96.严格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要求,加强医疗救治力量保障、药物试剂和防疫物资供应调度,扩容危急重症医疗资源,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和患基础性疾病人群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农村地区药品等救治物资需求,确保疫情防控转段平稳有序。(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季度经济工作,对标细化落实工作举措,强化运行监测分析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问题,务求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见效,加大宣传力度,提振发展信心。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在全省通报,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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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企业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此类费用或折旧、摊销也不能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用于研发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A公司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当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时,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将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同时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由于A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A公司在纳税调整时,需对当期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额进行纳税调减。同时,A公司需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应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减去上述纳税调增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在实务操作中,A公司应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第2列“财政性资金”栏次、第3列“金额”栏次、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次,均填入100万元;在第6行第10列“支出金额”栏次、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栏次,也填入100万元。以上数据会自动同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第4列和第25行第3列,最终实现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1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纳税调增100万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1行“本年费用化金额”栏次金额,应为企业研发支出扣减调增金额后的余额,即400-100=300(万元)。

  若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净额法”核算,在企业会计处理上,应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冲减研发费用,即政府补助资金最终没有体现在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中。在这种情况下,税会处理口径一致,不涉及纳税调整,A公司可按会计处理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金额,确认企业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按应税收入处理,可加计扣除

  2024年,B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某研发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假设B公司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虽然可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但B公司选择按应税收入作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B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依然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式,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下,企业需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有所区别。在“总额法”下,B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研发费用核算,同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公司可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40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在“净额法”下,B公司会计处理是以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直接冲减企业研发费用,此时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格外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规定,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案例中,B公司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如果同时进行收入调增和成本费用调增,其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按冲减前的余额400万元作为扣除基数。实务操作中,B公司需要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将会计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200万元,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或《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等附表进行纳税调减。

  B公司如果未对研发补助和支出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加计扣除的金额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存在未充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税务风险。笔者提醒,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应税收入,为避免进行纳税调整,防范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风险,建议企业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核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

近期,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随后,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1、政策重点内容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7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三个重要概念

  问: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例如,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45+55)×100%=55%,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例如,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收款40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67%,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3、政策细节分析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万元、30万元和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纳税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能否适用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应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例如,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400÷(400+200)×100%=67%,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200+400)÷(400+200+400)×100%=6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该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但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4、留抵税额计算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例如,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00×80%×100%=400(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例如,A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000-2000)×90%×60%=3240(万元)。

  B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8370(万元)。

  问: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200÷400×100%=50%。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50÷200×100%=75%。

  问: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须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0÷2000×100%=80%,无须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