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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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23〕3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2年12月27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等160件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0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0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渝府〔1999〕107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武隆县城规划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7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15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2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1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3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5〕84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85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99号)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6〕42号)

  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50号)

  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156号)

  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意见(渝府发〔2007〕53号)

  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85号)

  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

  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8〕64号)

  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通知(渝府发〔2008〕71号)

  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72号)

  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82号)

  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

  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66号)

  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9号)

  29.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10〕84号)

  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9号)

  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2〕68号)

  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碳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102号)

  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110号)

  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重庆电子口岸建设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2〕115号)

  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意见(渝府发〔2013〕3号)

  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意见(渝府发〔2013〕30号)

  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3〕39号)

  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60号)

  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81号)

  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

  41.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4〕5号)

  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4号)

  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的通告(渝府发〔2014〕23号)

  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

  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2号)

  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62号)

  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7号)

  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0号)

  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5〕34号)

  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38号)

  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9号)

  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71号)

  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6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6〕17号)

  56.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36号)

  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3号)

  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10号)

  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17〕37号)

  61.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7〕53号)

  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5号)

  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8〕32号)

  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

  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来投资实行一站式办公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4号)

  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07号)

  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4〕136号)

  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141号)

  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76号)

  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7〕67号)

  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

  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196号)

  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7〕212号)

  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227号)

  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国家级统筹城乡信息化试验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241号)

  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发行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48号)

  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61号)

  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113号)

  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0〕147号)

  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52号)

  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16号)

  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5号)

  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35号)

  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152号)

  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23号)

  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食品安全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45号)

  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50号)

  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

  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农民”实际困难的通知(渝办发〔2011〕368号)

  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84号)

  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守“四条红线”确保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质量的通知(渝办发〔2012〕91号)

  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2〕152号)

  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158号)

  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12〕172号)

  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3号)

  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陵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224号)

  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商圈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2〕246号)

  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

  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6〕23号)

  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7〕34号)

  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口岸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8〕6号)

  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主城建成区边角地建设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17号)

  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20号)

  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24号)

  10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渝府办〔2020〕13号)

  1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3号)

  1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9号)

  1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96号)

  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

  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6号)

  1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

  1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加油站建设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2号)

  1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

  1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9号)

  1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9号)

  1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9号)

  1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1号)

  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

  1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号)

  1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

  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

  1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17号)

  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6号)

  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0号)

  1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1号)

  1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53号)

  1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4号)

  1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先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0号)

  1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6号)

  1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8号)

  1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

  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化工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48号)

  1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3号)

  1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1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分享经济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5号)

  1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

  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9号)

  1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

  1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18号)

  1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重庆市“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4号)

  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7号)

  1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7号)

  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4号)

  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区域免费无线局域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6号)

  1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9号)

  1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9号)

  1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5号)

  1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8号)

  1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3号)

  1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

  1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4号)

  1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3号)

  1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6号)

  1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4号)

  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6号)

  1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服务业恢复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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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