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2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黑政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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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23〕4号           2023-01-20

佳木斯市、同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有力有序推进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同江综试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能级提升为目标,依托同江对俄区位优势和产业氛围,探索实施业务模式、口岸监管、信息平台、贸易载体、国际物流、跨境合作等领域创新,全方位提升同江跨境电商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贸易便利、监管高效、法制规范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推动同江跨境电商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引领、先行先试”原则。注重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为引擎,突出重点、敢闯敢试,加强对跨境电商发展模式、业务流程、口岸监管、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实践探索,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为同江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注入活力。

  2.坚持“导向引领、联动发力”原则。秉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理念,充分发挥政府支持、推动和协调作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参与同江综试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商由“自主发展”向“规范发展”提升,形成外贸产业链、电商服务链、跨境供应链互融互通、协同并进的产业生态系统。

  3.坚持“审慎包容、高效规范”原则。探索形成跨境电商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推动管理规范化、贸易便利化、服务信息化。积极推进监管模式创新,促进安全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障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真正做到“管得好”“服务优”“发展快”。

  4.坚持“开放合作、协同发展”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抢抓国家“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兴边富民等政策利好,加强与国际主流电商平台对接合作,加密与哈尔滨、绥芬河、黑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协作联动,相互借鉴、优势互补,在协同共赢中实现新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3年的改革创新和实践探索,建成同江综试区基本框架,培育以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为主,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B2B2C)、企业对消费者(B2C)、跨境电商线上线下结合(O2O)等为补充的业态发展模式,促进“同江数贸港”与“大龙网同江龙工场”等平台相结合,推动跨境电商与实体经济、服务贸易相融合,实现“关”“检”“税”“汇”“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综合服务一体化,力争把同江综试区建设成以“完善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服务自主品牌出口”为主要特征,以“跨境物流整合+内外贸易融合+监管服务模式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地,为同江市外贸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到2025年,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企业100家,建设海外仓20个,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1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同江综试区主要建立“两大平台、六大体系”,推动多模式融合互动发展。重点发挥同江数贸港平台作用,推动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充分依托大龙网同江龙工场、互市贸易区等载体,建设线下产业园区,承接线上平台功能。着力强化金融、信息、物流等要素保障,吸引上下游企业入驻,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等跨境电商业务,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能级。

  (一)搭建线上线下“双平台”,筑牢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基石。

  1.建立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吸纳转化杭州、宁波等成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经验做法,结合同江对俄区位、口岸、政策优势,以大龙网同江龙工场、同江数贸港等平台为支撑,加速构建集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税务申报、外汇管理、市场监管、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物流信息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海关、税务、外汇、商务、金融、市场监管、邮政、保险等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数据有序流动和安全共享,为政府科学决策、部门实时监管、企业高效运营提供助力保障。

  2.建立线下集成服务平台。对标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标准,建设科学前瞻、布局合理、功能齐备、业态丰富、高效便捷的同江跨境电商产业园,吸引跨境电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形成集通关、收结汇、退税、仓储、物流、金融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园区,促进跨境电商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打造完整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链。

  (二)构建监管服务“六体系”,厚植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动能。

  1.构建信息共享体系。实行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元化跨境电商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电商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构建智能物流体系。研究利用同江铁路口岸及后方通道,形成中欧班列出入境新通道,依托同江中俄黑龙江铁路大桥优势和便利的水路、公路、铁路运输条件,实行“跨国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打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新通道。鼓励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强化售后服务、现场展示等功能,拓展海外营销渠道。

  3.构建金融服务体系。深化政银企对接合作,通过利用现有基金、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解决同江跨境电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4.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同江数贸港”建立跨境电商信用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及贸易信息查询等服务。探索建立跨境交易信用查询、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深化监管部门间协作,实现对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信息部门共享、分类监管、有序公开。

  5.构建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跨境电商通关、物流、交易支付等平台数据采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交易主体信息、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标准格式,以及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和物品的简化分类标准,建立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统计制度,规范监测操作。

  6.构建风险防范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探索建立国际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公告国际市场潜在的贸易摩擦、合规管理、知识产权及产品安全风险,为企业安全经营提供信息支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平台、评价机构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积极引导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市场自治机制及惩处机制,防范和遏制走私、洗钱、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抢抓同江铁路口岸开通和同江综试区设立机遇,坚持全年全域全员招商,引进一批跨境电商知名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培植一批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引领推动跨境电商产业链条延伸、集群发展,形成完善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支持食品果蔬、建材家居、机电组装、服装家纺等特色产业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接合作,依托海外仓等网点拓展国际营销渠道。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平台等做大做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深耕垂直市场,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代办、退税、代运营等综合配套服务。

  (二)完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实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政策执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简化流程、便利办税。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大逃税、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等方面监管力度。

  (三)推动业务模式创新。积极申报同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加强与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等综试区联动,支持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进口商品“一站式”保税展示区,支持开展保税仓直播。探索开展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进口业务,探索发展“前店后仓+快速配送”模式。依托同江中俄黑龙江铁路大桥,探索通过国际班列运输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大宗商品进口+跨境电商小件商品出口”运载方式,降低国际班列返程空置率。

  (四)促进资源供需对接。开展跨境电商平台“同江行”活动,通过现场座谈、工厂实探等方式促成供需对接。组织同江市跨境电商主体“走出去”,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内外重要展会以及各类跨境电商交流活动,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成员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同江综试区影响力。

  (五)共建共享海外仓。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俄罗斯和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布局海外仓,发展“前店后仓”等营销模式,发挥海外仓物流成本低、送达时效快、库存周转迅速等优势,巩固扩大市场份额,打造跨境电商出口服务网络。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跨境电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构建政府、高校、企业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招引跨境电商高端人才,建设产业联盟和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对接。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探索线上线下结合培训模式。实施跨境电商英才培训工程,建立人才定制化培养机制,培育一批符合同江市跨境电商发展的复合型、实务型人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汇聚工作合力。成立由同江市党政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江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统筹推进同江综试区建设,推进各项任务快速落实,扎实推进同江综试区创新发展。

  (二)注重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同江市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清单台账,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形成层层抓落实、合力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同江综试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确保同江综试区建设取得实效。要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加快推进创新举措落地,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完善综合保障,营造良好氛围。同江市要借鉴先进综试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跨境电商支持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加大园区建设、市场主体培育、融资贷款、物流建设、海外仓布局、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力度,为同江综试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实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高效发展、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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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