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吉政办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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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1号         2023-01-1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生猪和家禽产业是我省畜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猪肉和禽蛋是居民“菜篮子”的重要消费品。为推动我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阶段吉林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保障猪肉和禽蛋产品消费需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支持生猪、家禽种业企业从国外引进优良品种,对引进原种猪、祖代种禽的企业,按照实际引种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内通过国家审定的生猪、家禽新品种培育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依规统筹现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攻关,共同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支持企业按规定申请种业发展基金,拓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生猪良种补贴、良种工程等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县(市)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级政府)

  二、支持生产大县建设

  支持县(市)发挥资源优势,加强基地县建设,打造一批生产大县。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加大对生猪出栏大县倾斜力度,重点支持生产环节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对年度家禽新增出栏排名前五位的县(市),在中央和省级可用于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奖励。统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和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县(市)整县推进鹅产业发展,打造富民强县新优势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积极创建生猪、家禽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三、支持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

  支持发展生猪、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将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家禽企业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动散养向规模、规模向标准、标准向示范转变。对生猪、家禽标准化养殖场扩大再生产贷款300万元以内,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四、支持养殖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生猪、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家庭牧场发展,鼓励其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经营。鼓励生猪、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建立紧密合作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联农带农能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养殖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五、支持发展屠宰精深加工

  支持生猪、家禽屠宰加工企业扩能升级,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链、补链、强链。支持规模屠宰企业进一步做大规模、提高标准,创建国家级屠宰示范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等投资支持。对生猪小型屠宰点通过改造升级达到省级屠宰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屠宰加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可在一年内分两期缴纳,按照企业建设规模,由属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六、支持产品有序流通

  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落实“点对点”调运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外及时调出活畜禽。严格执行产地检疫等政策,做到“应检尽检”“应放尽放”,确保符合条件的生猪、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畅通。对运输仔猪、冷鲜肉等鲜活农产品车辆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现有渠道,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强化吉京、吉津、吉浙、吉沪等地企业化、市场化产销对接,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七、支持动物疫病防控

  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落实“先打后补”政策,提高生猪、家禽免疫健康水平。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补助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可对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依托兽医行业相关企业、社会组织、防疫服务队等主体,加快发展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为生猪、家禽养殖场(户)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拓展防疫、诊疗、营销等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八、支持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畜禽粪污整县推进项目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污染防治、粪污收集、转运、处理及粪污抛洒机购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依法依规统筹黑土地保护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采购粪肥,促进粪肥低成本就地就近无害化还田利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合法合规养殖场(户),不得以行政手段实施关停或清退,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扩大禁养区范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九、支持保障用地需求

  县级政府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家禽产业;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做好生猪、家禽养殖用地管理工作,符合用地政策、手续不全的,尽快补充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对违反用地政策、确需关停恢复的,要充分考虑生猪、家禽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整改恢复时间,防止简单粗暴关停拆除。加大林地对生猪、家禽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县级政府)

  十、支持融资创新

  支持生猪、家禽优势企业挂牌上市,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种子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建立健全农村资产确权、评估、流转和处置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开展活体畜禽、养殖圈舍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规模生猪、家禽养殖主体发展。利用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试点政策,对开展生猪、家禽保险业务的市(州)、县(市),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支持市(州)、县(市)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建设冻储肉等仓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建设一批现代化生猪、家禽屠宰加工产业园区和标准化、智能化养殖园区基础设施,通过回收租金实现收益。(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市、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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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