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吉政办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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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1号         2023-01-1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生猪和家禽产业是我省畜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猪肉和禽蛋是居民“菜篮子”的重要消费品。为推动我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阶段吉林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保障猪肉和禽蛋产品消费需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支持生猪、家禽种业企业从国外引进优良品种,对引进原种猪、祖代种禽的企业,按照实际引种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内通过国家审定的生猪、家禽新品种培育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依规统筹现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攻关,共同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支持企业按规定申请种业发展基金,拓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生猪良种补贴、良种工程等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县(市)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级政府)

  二、支持生产大县建设

  支持县(市)发挥资源优势,加强基地县建设,打造一批生产大县。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加大对生猪出栏大县倾斜力度,重点支持生产环节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对年度家禽新增出栏排名前五位的县(市),在中央和省级可用于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奖励。统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和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县(市)整县推进鹅产业发展,打造富民强县新优势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积极创建生猪、家禽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三、支持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

  支持发展生猪、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将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家禽企业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动散养向规模、规模向标准、标准向示范转变。对生猪、家禽标准化养殖场扩大再生产贷款300万元以内,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四、支持养殖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生猪、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家庭牧场发展,鼓励其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经营。鼓励生猪、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建立紧密合作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联农带农能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养殖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五、支持发展屠宰精深加工

  支持生猪、家禽屠宰加工企业扩能升级,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链、补链、强链。支持规模屠宰企业进一步做大规模、提高标准,创建国家级屠宰示范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等投资支持。对生猪小型屠宰点通过改造升级达到省级屠宰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屠宰加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可在一年内分两期缴纳,按照企业建设规模,由属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六、支持产品有序流通

  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落实“点对点”调运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外及时调出活畜禽。严格执行产地检疫等政策,做到“应检尽检”“应放尽放”,确保符合条件的生猪、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畅通。对运输仔猪、冷鲜肉等鲜活农产品车辆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现有渠道,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强化吉京、吉津、吉浙、吉沪等地企业化、市场化产销对接,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七、支持动物疫病防控

  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落实“先打后补”政策,提高生猪、家禽免疫健康水平。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补助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可对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依托兽医行业相关企业、社会组织、防疫服务队等主体,加快发展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为生猪、家禽养殖场(户)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拓展防疫、诊疗、营销等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八、支持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畜禽粪污整县推进项目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污染防治、粪污收集、转运、处理及粪污抛洒机购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依法依规统筹黑土地保护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采购粪肥,促进粪肥低成本就地就近无害化还田利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合法合规养殖场(户),不得以行政手段实施关停或清退,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扩大禁养区范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九、支持保障用地需求

  县级政府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家禽产业;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做好生猪、家禽养殖用地管理工作,符合用地政策、手续不全的,尽快补充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对违反用地政策、确需关停恢复的,要充分考虑生猪、家禽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整改恢复时间,防止简单粗暴关停拆除。加大林地对生猪、家禽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县级政府)

  十、支持融资创新

  支持生猪、家禽优势企业挂牌上市,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种子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建立健全农村资产确权、评估、流转和处置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开展活体畜禽、养殖圈舍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规模生猪、家禽养殖主体发展。利用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试点政策,对开展生猪、家禽保险业务的市(州)、县(市),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支持市(州)、县(市)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建设冻储肉等仓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建设一批现代化生猪、家禽屠宰加工产业园区和标准化、智能化养殖园区基础设施,通过回收租金实现收益。(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市、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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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