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2]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14
文号:闽政办[20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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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2〕56号       2022-12-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提升市场准入效能。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许可准入措施与行政许可事项的关联机制,定期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提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准入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便捷性,完善隐性壁垒破除机制,有效破除各类隐性壁垒。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省发改委、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工业产品管理。开展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和儿童玩具等领域,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加强证后监管。建设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实现平台内审批管理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2022年底前,建立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类型划分标准和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加快建设分级分类监管系统。(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行政管理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推进“一业一证”改革,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动企业开办、准营、简易注销、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许可等办件数据共享至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备案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等问题。(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建设规范,实现招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禁止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2023年底前,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功能,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业务办理中的应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项目具体情况,鼓励不收取或减少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时督促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省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优化外资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服务。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实现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持续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优化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办理程序。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主动办理参保单位注销审核,无需企业申请。(省人社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向社会常态化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各项收费执收有据。区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分类设置罚款限额。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加强对组织收入的监控,强化过头税费风险防范。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加大涉企违规收费通报力度,确保整改到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司法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公用服务收费。2022年底前,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持续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加强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持续开展低压用户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降低办电成本。加快提升小区供配电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改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福建能监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金融领域收费。加强常态化监测分析,规范银行业机构涉企服务收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督导银行、支付机构公示减费让利项目清单及办理流程,落实降费政策。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加强违规收费的投诉举报处理,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案件严查重处。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合理定价,规范降低相关业务收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收费自律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进一步规范收费,并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收费信息,减轻会员企业负担。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综合运用部门联动、政策宣传、执法检查、督导抽查等手段,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理合法收费。(省发改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推进多式联运的货运枢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综合货运枢纽强链补链。推进口岸机场多式联运“一单制”工作,推动做好航空运输环节货物订舱服务,舱位定妥,即收即走。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推动建设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实现资源整合与集约化管理,构建跨境电商完整物流链,优化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降低综合运价水平。(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提升线下办事便利度。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强化“全科受理”能力,实现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全覆盖。推动设置“跨域通办”窗口,公示通办服务事项清单、通办范围和办事指南,按标准提供“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相关服务。实行政务服务综合场所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清单之外的事项集中办理。(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线上服务能力。最大程度取消办件过程中纸质材料收取,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比例。整合各领域高频服务事项,依托闽政通APP打造全省掌上企业服务专区。加强电子证照标准化生成,动态跟踪已发布国家技术标准的证照种类,及时推进标准实施和系统升级。全面普及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应用,围绕“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大力推行政务服务免证办、免材料办。完善省级企业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多数字证书兼容互认、电子签章统一应用。探索开展“企业码”应用,为企业线上预约,线下取号、排队、办事、取件等提供凭证。(省发改委、数字办、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推行“多测合一”,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梳理审批事项清单,编制事项标准化目录。加快推进试点城市的水、电、气、网“共享营业厅”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电、气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文旅厅、人防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质效。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单一窗口+出口信保”,加强外贸企业的出口信保服务支持。落实国家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推广原产地证书申领一体化平台。优化网购保税电商商品二线出区监管流程,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完善跨境电商退货监管。优化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提升服务质效。(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积极拓展多样化便民缴款用票方式,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缴款。完善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行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非接触”出口退税服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加快推出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服务。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归档相关地方标准体系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各行业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梳理并公布政务服务领域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完善各行业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建立完善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健全网上中介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网上交易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加快推行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直达,依托“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实现惠企政策归集共享、一站查询、精准匹配。在人社领域推广“人策匹配机器人”试点成果,让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扩大“免申即享”试点范围,推动惠企政策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掌上企业服务专区,提供政策在线查询、解读、咨询、申报等服务。(省工信厅、人社厅、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八)强化精准协同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联合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及时预警。(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纵深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制作、及时调整实施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省发改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住建厅、应急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把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作为审查重点,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司法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及时查处商标申请、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督促非正常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提出申诉。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惩戒、联合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机制。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涉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完善涉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集成电路、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案件的审理规则。强化惩罚性赔偿、证据妨碍、保全措施、电子证据审查等证据规则的适用。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在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建立全省技术专家人才库,全面提升全省涉新领域、新业态等新型产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水平。(省市场监管局、民政厅,省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二)规范政策制定实施。完善党政领导与企业家恳谈、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等机制,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背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的,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及时予以清理。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司法裁判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督导相关单位及时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确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事业单位占比低于0.02%。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推动全省“无分歧欠款”的化解率达100%。探索建立党政机关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长效机制。(省发改委,省法院,省工信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12345便民服务等平台功能,畅通企业反映投诉问题的渠道,加强问题处理反馈。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线索征集系统,开发完善全流程线上问题线索受理、转办、处理、反馈、公开公示功能。(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按时保质完成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各项任务。省营商办要将各项任务措施纳入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实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经验做法,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福建省出台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意义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实施方案》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二十四条具体落实措施,积极运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减压力、提信心,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特点

  一是注重远近兼顾,推动标本兼治。一方面,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着眼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出一系列解燃眉之急、获得感强的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如:第15条“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第23条“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另一方面,着眼长远,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如:第1条“建立许可准入措施与行政许可事项的关联机制”、第13条“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等。

  二是注重政策合力,推动叠加效应发挥。注重打好政策“组合拳”,通过多种政策措施、监管手段相互配合,发挥“1+1>2”的组合效应。如:针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这一工作,在规范收费事项方面,提出“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在界定违规收费行为方面,提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在开展违规收费整治方面,提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通过这些措施、监管手段,组合式、全链条推动规范涉企收费。

  三是注重数字化支撑,推动服务质效提升。《实施方案》突出系统集成优化、数据互联共享、流程整合再造,拓展数字化营商环境应用场景,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质效和企业办事便利度。如:第12条提出“整合各领域高频服务事项,依托闽政通APP打造全省掌上企业服务专区”、第18条提出“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围绕五个方面,提出二十四条具体落实措施:

  一是围绕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突出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强化工业产品管理、推进行政管理改革、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二是围绕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突出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规范公用服务收费、规范金融领域收费、严格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三是围绕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突出提升线下办事便利度、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质效、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规范中介服务、强化惠企政策落实。

  四是围绕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突出强化精准协同监管、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五是围绕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突出规范政策制定实施、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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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