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5
文号:赣府厅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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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3〕7号          2023-02-0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布局,推动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商品化,为全面建设创新江西注入澎湃动力。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突出企业整合技术、人才、资本等资源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与成果产业化。

  坚持政府引导。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坚持协同联动。发挥全省各级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在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目标协同、资源配置、任务推进等方面形成高效合力。

  坚持多链融合。建立完善创新要素融合贯通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环环相扣,实现聚变效益。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着力推动一批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示范能力强、具有江西特色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场研发能力持续提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要素市场更加活跃,技术交易体量稳步提升,多元化金融支撑机制逐渐形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制度环境更加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政产学研金介用”服务体系功能更加健全,运行更加高效。

  至2025年,全省优化组建市场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0家以上,建设省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20家以上;培养职业化技术经纪人达2300人,其中中高级技术经纪人占比达到5%以上;实施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60项以上,取得产业关键产品或设备100项以上;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基金规模达5亿元。推动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保持25%以上增幅,2025年当年达到1000亿元规模。实现主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指标持续提升,推动产业链价值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

  二、重点任务

  聚焦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和整体谋划,明确主攻方向,抓好措施落实,持续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整体效能。

  (一)夯实基础,提升成果产业化前端供给质量。

  1.建立需求导向的科研组织方式。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转化绩效为目标的科技项目立项组织机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端研发平台,面向市场开展“订单式”研发,从源头提升成果供给质量。大力实施企业需求类“揭榜挂帅”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吸引省内外人才揭榜联合攻关,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给予需求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发挥创新联合体精准攻关作用。强化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资源整合与能力提升,引导创新联合体精准对接各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梳理产业链技术瓶颈问题,形成攻关任务清单,开展“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每年实施一批研发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资助,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实现产业链科技成果直接转化应用,推动产业链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完善市场化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构建以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绩效和产业化应用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在科技项目评审、平台验收、机构评价、人才评选、奖励评审中破除“四唯”,突出产业化绩效目标要求。建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公告制度,构建专家评价技术水平、市场评价产业价值相结合,市场、用户、第三方深度参与的评价方式,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排行榜机制,对成果产业化成效突出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二)多元协同,强化成果产业化中端服务保障。

  4.建立高标准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江西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移转化运营平台、江西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提供成果登记、查询、筛选、对接、洽谈等服务。建立科技成果常态化征集、发布和推介对接机制,扩大宣传,促进成果供需精准匹配。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机制,创新科技成果交易模式,打造“赣拍”成果拍卖品牌。完善技术交易服务网络,加强省市县三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要素加速流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5.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培育。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和工作队伍。优化提升一批高水平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两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为优秀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项目建设经费支持。开展技术经纪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术转移专业队伍能力水平,探索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制度,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晋升通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人排行榜激励机制,每两年发布一次排行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促进中试熟化平台载体能级提升。围绕重点产业成果转化需求,强化市场化运营,持续优化提升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与载体的服务功能,高水平开展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艺验证、中试熟化和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策划等服务,实现科技成果“研发、中试、转化、产业化”的无缝衔接。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两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为优秀的每家给予20万元项目激励。鼓励各主管部门依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绩效,对其他中试熟化平台、载体给予激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7.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开放合作。利用国家级大院大所产业技术及高端人才进江西、江西高校科技成果对接会、滕王阁创投峰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吸引国内外优质成果对接省内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创飞地、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等科技合作载体,拓展科技合作交流与成果转化通道。加大省外重大科技成果引进力度,鼓励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在省内企业落地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丰富科技金融支持成果转化方式。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拓宽金融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纳入“科贷通”备选库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符合条件的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等专营机构,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在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下设成果转化子基金,基金规模达5亿元,重点投向在省内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9.落实成果转化人员交流与激励举措。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从企业选派高级工程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创业导师”“产业教授”,打通产教融合人才互用渠道。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提质扩面,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清单制度,支持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加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从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60%-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营造环境,推动成果产业化后端落地见效。

  10.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大力实施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项目,取得一批关键产品或设备,做强一批优势企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遴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荐纳入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项目库,以市场化方式对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11.加大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在省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中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与工程化研究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以及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企业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完善《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对承接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高补助力度,同一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享受递延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产业化规模巨大、产业链带动能力明显的项目,在用地、用能、环评、生产许可批准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赣江新区管委会)

  12.畅通科技创新产品产业化上市渠道。对我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首购政策支持,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以及创新产品,可以依法依规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持续深化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首台套专区”建设,展示首台(套)产品信息,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与电商直播业态融合,常态化举办创新产品直播节活动,助推创新产品快速上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与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政策与工作机制,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

  (二)强化跟踪督促。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优化工作举措,按照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各项工作任务,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督促整改。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全流程风险防控,主动跟踪服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共促成果产业化的良好氛围。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相关配套政策衔接,协同推进落实。挖掘发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典型案例,在全省树立标杆和打造样板,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力量更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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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