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5
文号:湘政办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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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4号           2023-02-0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5日

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围绕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消费恢复升级

  1.加大促消费活动和消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发放消费券,鼓励长沙等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省级统筹相关资金按各市州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可补贴1000万元。省级统筹相关资金对重点困难群体发放惠民促销券。全省各单位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多场景多用途消费卡形式发放年度工会福利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省商务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对重点领域消费的支持引导。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带动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力争全省新能源汽车产量突破100万辆。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在湖南登记注册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汽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和新车购车发票等资料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补贴由省和购车所在市州统筹安排。省级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由省级层面统筹安排资金按市州实际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于纳税入统的年经销额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速达10%以上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广智慧税控监管,省级层面统筹相关资金按市州实际支出给予补贴。发放文旅消费券,省级层面统筹相关资金对举办文旅宣传营销活动给予适当补贴,对引客来湘的省内旅行社按相关标准给予奖补,支持航空旅游营销活动,对承办第二届旅游发展大会的市州给予项目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新消费场景和平台创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支持长沙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带动其他市州建设区域性消费中心。对有新评定为省级(含)以上示范步行街、智慧商圈的市州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0万元。对有新评定为省级以上夜间消费聚集示范区(含文旅)的市州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6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对商贸企业和品牌支持力度。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销售额过2000万元的限上法人单位给予奖励,最高可达到10万元。对在湖南省注册且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线上批发零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在省内设立中国(内地)首店、湖南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给予落户奖励。争取2023年在湖南开设免税店。对2023年新获批“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对以会展服务为主营业务(不含工程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大力实施湖南品牌建设工程,支持开展品牌营销推广活动,促进品牌消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持投资稳定增长

  5.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设立省级招商引资母基金及产业链招商子基金。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集团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来湘设立中国区总部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湘商上市企业集团总部整体回迁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湘商上市企业功能性总部回迁,并有税收贡献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返乡创业、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纳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省级统筹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如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无法在市域范围内补足,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化提升用地、用林审批效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1300亿元以上,支持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设立总量1500亿元的第三轮“三高四新”融资专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项目推进实施。对纳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项目,尚未落地的,组建专班实行全流程、全周期跟踪指导服务。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30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1800万元,对重大项目投资完成率高、开(竣)工率高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奖励,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等申报中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盘活存量资产资源。持续推进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争取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省内原始权益人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推荐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给予原始权益人200万元的前期工作费用补助资金,将基础设施REITs产业有关咨询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稳定房地产领域投资。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短期偿债压力。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和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省内风险房地产企业的资产处置、项目并购。探索城市更新等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用足用好住房租赁政策,可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社会房源作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各类群体租赁住房需求。出台政策吸引外地人口落户和安居、促进二手房交易、消化现房。争取各类房地产市场改革试点落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外贸扩容提质

  10.支持外贸企业抢单拓市。探索开设商务活动出入境专门服务窗口,加快办理外贸业务人员出境参加商务活动审批。支持国际客货运航线开通或复航。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实地参展、线上参展、代参展等方式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展位费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费和融资支持力度。设立汇率避险产品风险补偿金,对准入企业实施“两免一补一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外贸信贷投放规模,对外贸供应链平台为服务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贸易项下融资贷款利息,按照50%的标准给予贴息支持,最高可补贴20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贸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进出口银行湖南分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信保湖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外贸业态创新发展。设立市场采购贸易风险补偿金。支持培育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产业带、产业园、孵化中心、集货仓和公共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最高可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最高可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首年最高60万元/个、后两年每年最高30万元/个的支持,单个企业三年累计支持最高可达到500万元。优化跨境电商资金收付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照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开放平台赋能增效。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全国首创并被国家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最高可奖励500万元。支持省内具备条件的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片区开展协同联动,分批建设协同联动区。省级层面整合项目资金支持五大国际物流通道和货运集结中心建设、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对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成效明显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延长支持年限。(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壮大产业动能

  13.加强市场主体培育。继续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发布“湖南制造业100强企业”榜单,从榜单发布的第二年起,对新晋榜单且营业收入、税收贡献增幅均超过10%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组织实施“智赋万企”行动,支持打造一批数字领航企业,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支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创建,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最高可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档次给予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三年最高可给予600万元奖补支持。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百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上市控制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我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落实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到1000万元。落实好国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以下简称“五首”)产品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五首”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的项目,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当年验收竣工投产的“100个产品创新强基项目”,给予100万元左右的竣工奖励。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扩大科技人才类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最高可按20%对个人生活进行补助(重大人才项目按协议确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工程机械等传统优势产业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对省外(含境外)来湘投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机械等优势产业补链延链项目,按其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继续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贡献增量奖补政策。开展原材料、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培育,对当年认定的“三品”标杆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的产业集群,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支持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石化等新兴产业发展,由省级统筹推进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在财政资金申报、银行贷款、用地、用能等方面优先保障。对在省内新建研发中心且项目总投资超过2亿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项目实际研发设备、设施投入的10%予以支持。支持大健康、通用航空等产业发展,按规定放宽大健康相关行业准入,发挥好通用航空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五好”园区建设。省级层面统筹安排资金,对省级认定的国际政府间合作园区,奖励500万元;对新升级为国家级园区的省级园区,奖励5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园区科技孵化、现代物流、产融合作平台,最高可奖励200万元;对综评在全国和中部地区排名双进位的园区,根据进位幅度和全国及中部排名情况,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对评为全省“开放十强”的省级以上园区奖励200万元。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2000万元,对在“五好”园区建设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亩均税收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园区优先支持调区扩区。支持引导各类园区盘活闲置土地和厂房,用于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帮扶实体经济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继续组织企业申报2023年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对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有延期需求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无还本续贷、还旧借新等方式满足合理融资需求。省财政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鼓励市州和县市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积极支持科技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农村金融、绿色金融创新,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延续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助力企业稳岗拓岗。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组织开展就业对接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用能和物流保障。加快能源项目建设。新增煤电项目供应能力400万千瓦以上。开工建设一批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加快建设“宁电入湘”特高压直流工程。积极争取冬夏高峰期外电按最大能力送湘。优化电力负荷管理,全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积极争取天然气合同量增长5%以上,加快建设一批储气设施,全力保障企业用气需求。持续深化水电气价改革,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推进物流优化提升和降本增效,省级层面整合相关资金支持国内航空货运、网络货运、多式联运发展,加强物流枢纽、冷链物流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范围,持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本省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持续开展“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行动,着力推动政策落实兑现,着力改进政府服务,着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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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