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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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部分开发区税务机构设置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2月1日挂牌成立,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合署办公,撤销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月1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行政印章继续保留,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

  二、2月1日起,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继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在2023年6月30日前继续有效,适用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的直管区域和托管区域。

  五、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成立后,纳税人、缴费人继续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社保测算系统、社保费客户端等)办理相关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湘江新区范围内纳税人、缴费人,可继续拨打全市纳税服务热线0731-12366,也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0731-81812366,实现办税缴费业务“一键咨询”。

  六、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及派出机构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1号,邮编:410006,联系电话:0731-88992288。

  2.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金星路办公区,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5380616,发票代开点,联系电话:0731-85310760。

  在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8号湘江新区政务服务大厅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9755143。

  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一楼企业(党群)服务中心大厅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西站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2栋(汽车西站对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内长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栋3楼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桔洲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望城区清泉路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莲花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8992975。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负责本单位辖区内除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金融业以外的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及属地成员企业、本系统列名大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公司、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等重点税源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792。

  5.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负责本单位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891。

  6.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西湖税务所,负责银盆岭街道、咸嘉湖街道、西湖街道、望月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湖韵佳苑4号栋2楼,联系电话:0731-81812952;在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18栋5楼(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设办公点,联系电话:0731-82566991。

  7.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所,负责望城坡街道、天顶街道、梅溪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西站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2栋,联系电话:0731-81812922。

  8.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负责坪塘街道、含浦街道、学士街道、洋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内长街,联系电话:0731-81812947;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7楼(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学士税务分局)设办公点,联系电话:0731-81828272。

  9.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观沙岭税务所,负责观沙岭街道、望岳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长望路谷山乐园一栋,联系电话:0731-81812961。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桔洲税务所,负责桔子洲街道、岳麓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栋3楼,联系电话:0731-81812928。

  1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莲花税务所,负责白箬铺街道、雷锋街道、白马街道、莲花镇、雨敞坪镇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清泉路3号,联系电话:0731-88992975。

  1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东方红税务所,负责东方红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信息产业园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660号潇湘匹克花园9栋126号,联系电话:0731-89685134。

  1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麓谷税务所,负责麓谷街道(不包括信息产业园区)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3号,联系电话:0731-88992958。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专用章

  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

  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10.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东方红税务分局

  1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信息产业园税务分局

  1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麓谷税务分局

  1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办公室

  1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1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1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1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

  1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1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专用章

  20.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2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

  2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分局

  2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桔洲税务分局

  2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学士税务分局

  2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

  2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西湖税务所

  2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观沙岭税务所

  2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梅溪湖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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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