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住建[2023]8号 资阳市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资住建[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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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资住建[2023] 8号            2023-01-17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7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改签安置。

  中心城区新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截至本措施印发之日,未开工建设的安置还房,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公开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源予以安置(已出让商住地块附配建安置房条件的仍按拍卖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探索建立“房票”安置制度。

  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探索建立“房票”制度丰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引导货币补偿资金进入本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工作,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给予 5%的购房折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相提高商品房价格,企业对商品房有其他促销优惠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时,可叠加享受优惠。

  责任单位: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强化闲置土地清理。

  全面清理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商住用地,精准掌握闲置用地布局、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土地闲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及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合理统筹把控商住用地开发、商品房上市节奏和时序,确保土地一级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公平、有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拓宽地下车位处置渠道。

  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超过 2 年未销售的车位(库),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 1 个月内优先购买。1 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给予车位购置补贴。

  对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地下车位的,由房源楼盘税收缴纳属地财政在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办理后,兑现购买人每个 2000 元补贴,每户最多享受两个车位补贴政策(已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除外,具体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团购优惠购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积极开展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的营销活动。各级工会组织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积极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户给予价格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七、鼓励特殊人群优惠购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在资阳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由开发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享受 5%的购房折扣。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

  对已经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 1000 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企业,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第三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规定的,减按 4%税率征收房产税。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九、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预征率从 1.5%下调到 1%。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持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申请同意延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十二、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满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四、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 5 年内每年申请提取 1 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 5 年内每年申请提取 1 次。但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涉及财政补贴的相关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各项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官方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资阳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地产调控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持续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供需矛盾,特别是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努力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措施》坚定不移地落实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和“三稳”调控目标,结合资阳实际,全面深入借鉴省内外城市有关做法,综合运用拆迁安置、土地、金融、税收、公积金等,重点围绕转变安置方式、强化闲置土地清理、加强车位等非住宅去库存、促进团购及特殊人群购房、争取财税支持、优化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方面,合理化提出了针对性、指向性措施。

  三、施行时间等相关要求有哪些?

  《措施》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项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转变安置方式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全面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改签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目前还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公开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源予以安置,同时规定已出让商住地块附配建安置房条件的仍按拍卖合同约定执行,保持政策连续性。

  二是探索建立“房票”安置制度。进一步强化货币化安置政策,探索建立“房票”制度丰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纳入“房票”安置库后,给予5%的购房折扣。同时,强化市场价格管控,支持开发企业的其它优惠活动可叠加享受,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

  五、强化闲置土地清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通过全面清理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商住用地情况,精准掌握闲置用地布局、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情况,合理统筹把控商住用地开发、商品房上市节奏和时序,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土地闲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确保土地一级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公平、有序。

  六、加强车位等非住宅去库存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给予车位购置补贴。对购买新建地下车位的(认定以住建部门网签时间为准),在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办理后,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2000元的财政补贴,每户最多享受两个车位补贴政策。东福小区、东临小区2个开发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是拓宽地下车位处置渠道。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公告1个月后仍未在小区业主范围内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三是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第一,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由开发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享受5%的购房折扣。第二,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第三,对已经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企业,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规定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七、促进团购及特殊人群购房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鼓励团购优惠购房。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开展营销活动。加强工会、房协、开发企业联动,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同时,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户给予价格优惠。

  二是鼓励特殊人群优惠购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在资阳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八、财税支持方面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是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在全省率先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预征率从1.5%下调到1%。

  二是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九、公积金缴存提取方面有哪些优化?

  一是持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申请同意延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二是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是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1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1次。但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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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