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改财金[2023]51号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6
文号:琼发改财金[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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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财金[2023]51号          2023-01-16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2023年1月16日

海南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琼考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贯彻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在落实已出台措施的基础上,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房租减免措施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免除2022年9月初至2022年12月底的租金。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民政系统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培育期内(3年)可享受免管理发展资金等优惠政策。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海南银保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政府投资兴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无偿或优惠交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减免措施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2022年1月1至 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 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符合其他税收减免政策的可选最优政策执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省税务局)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7.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9.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海南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等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为其提供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智能撮合、金融产品查询、金融政策查询、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等服务,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找政策、找服务、找资金等,降低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基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不动产、相关财产权益等发放抵质押贷款。引导辖内银行机构主动跟进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海南银保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各市县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进一步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雇主责任等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海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债券宣传和培训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偿债能力,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16.各市县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重点场所管控,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各市县可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指导)

  19.各市县应当建立疫情期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临时性运营补贴制度。根据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指导)

  (六)其他支持措施

  20.积极争取养老托育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公私合作等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建立心理服务、心理援助、科普宣传网络等平台。各市县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助餐服务补贴制度,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大对开展为老年人配餐、供餐、送餐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适当扶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鼓励物业企业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物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给予运营补贴支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开发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效率,便捷养老托育机构准入。鼓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资质良好的养老托育机构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增设养老托育行业一次性入职补贴。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托育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要深刻认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业信息共享,指导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足用好纾困扶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各种方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

  (三)强化检查督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要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原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细,定期报送落实情况和工作台账。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做好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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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