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2]1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冀政办字[202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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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2〕169号         2022-12-30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加强区域协同,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综合保税区发展质量。充分挖掘综合保税区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优势,主动谋划引进一批国内外产业龙头和标志性重大产业项目;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形成本地特色,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等5个中心,努力打造河北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主要目标

  全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创新驱动显著增强,形成产业发展更具活力、贸易发展更为便利、创新业态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成为引领河北开放创新发展的新高地。

  到2023年,各综合保税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招商成效明显,项目集聚发展。全省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70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400亿元,活跃企业数达到165家。

  到2025年,各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区域经济辐射带动能力稳步提升,全省对外开放新高地作用日益凸显。全省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110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600亿元,活跃企业数达到245家。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批复四至范围和面积进行规划建设,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合理规划周边区域用地,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周边规划建设配套功能区。(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二)增强招商引资效能。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要加强统筹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工作,引导优质资源要素优先向综合保税区集聚。各综合保税区要设立专门招商机构,选优配强招商队伍;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瞄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吸引符合主导产业方向、产业链条全、技术实力强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综合保税区集中;大力发展符合要求的销售、物流、检测、维修、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三)强化产业项目支撑。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和各综合保税区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不断强化产业项目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支撑作用。石家庄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飞机维修、生物医药、加工制造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中心。秦皇岛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装备维修、汽车零部件制造组装类产业项目,重点打物流分拨、加工制造中心。曹妃甸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汽车贸易服务、冷链仓储物流加工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新型销售服务、物流分拨中心。廊坊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现代商贸物流、食品加工、文化贸易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加工制造、销售服务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生物医药保税研发生产、航空维修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中心。(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石家庄海关)

  (四)加强口岸功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积极申请和利用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开展进境粮食、水果、肉类、冰鲜水产品等商品仓储及加工业务。支持药品进口口岸功能向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延伸,支持申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支持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扩大汽车整车进口规模,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廊坊综合保税区依托周边空、海港口岸功能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增强招商引资核心竞争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区港一体化发展,实现口岸保税功能叠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五)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使用已解除监管的机器、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的货物,采取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允许生产加工的货物向国内销售时按其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积极稳妥推进有需求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支持非保税货物入区实施按状态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六)推进贸易便利化。在综合保税区内进一步推广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四自一简”等便利政策。简化进出区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办理“分送集报”手续。促进货物便捷流转,实现卡口无感化快速通关,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点对点流转。进一步优化各类商品检验模式,允许第三方检验机构参与进出区商品检验,入区食品采取“抽样后即放行”、动植物产品采取“先入区,后检测”等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七)培育新产业新动能。鼓励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按照国家公布的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研发使用的进口消耗性物料根据实际耗用情况据实核销。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大型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家庄海关)

  (八)做优跨境电子商务特色品牌。支持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1210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集货中心,鼓励发展直播带货等新模式。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展示、线上销售”相结合模式扩大面向东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开拓面向欧美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支持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建设以“跨境贸易+数字经济”为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中心仓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支持廊坊综合保税区建设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面向京津消费市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华北分拨中心。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直邮分拣、出口集拼和展示销售等业务。(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邮政公司)

  (九)优化企业信用管理。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优先开展信用培育认证。对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支持海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企业信用等级互认,将综合保税区内经营纳税信用良好、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优先纳入诚信经营白名单并给予更多便利,提升政策获得感。(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应将综合保税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干部配备、财政支持、土地保障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区内企业和人员管理等事宜,加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共同确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具体责任。(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二)加强金融支持。支持综合保税区加快发展;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根据园区产业特点,量身定制,为园区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提供信用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三)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每月通报综合保税区主要运营指标完成情况。每年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结果,对综合排名进位的给予通报表扬,排名退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结果C类的,由省政府约谈所在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制定整改提升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 〔2022〕 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的特殊开放区域,已发展成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促外贸保稳提质的重要抓手。目前我省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明确、产业发展仍有短板、区域协同还需加强等问题。《实施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对我省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产业方向、发展目标等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并综合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各项措施提出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二、《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4个部分,提出9项重点任务和3项保障措施。

  三、《实施意见》为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了全省综合保税区未来3年的发展目标,确定了各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促进各综合保税区分工合作、错位发展。

  二是提出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在规划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口岸功能、内外贸一体化、贸易便利化、产业发展、跨境电商、信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加快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出了3项保障措施,在人才配备、金融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并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进行刚性约束。

  四、如何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要求综合保税区所在市政府要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应将综合保税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干部配备、金融支持、土地保障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区内企业和人员管理等事宜,加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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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