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2]1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冀政办字[202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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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2〕169号         2022-12-30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加强区域协同,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综合保税区发展质量。充分挖掘综合保税区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优势,主动谋划引进一批国内外产业龙头和标志性重大产业项目;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形成本地特色,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等5个中心,努力打造河北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主要目标

  全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创新驱动显著增强,形成产业发展更具活力、贸易发展更为便利、创新业态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成为引领河北开放创新发展的新高地。

  到2023年,各综合保税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招商成效明显,项目集聚发展。全省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70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400亿元,活跃企业数达到165家。

  到2025年,各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区域经济辐射带动能力稳步提升,全省对外开放新高地作用日益凸显。全省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110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600亿元,活跃企业数达到245家。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批复四至范围和面积进行规划建设,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合理规划周边区域用地,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周边规划建设配套功能区。(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二)增强招商引资效能。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要加强统筹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工作,引导优质资源要素优先向综合保税区集聚。各综合保税区要设立专门招商机构,选优配强招商队伍;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瞄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吸引符合主导产业方向、产业链条全、技术实力强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综合保税区集中;大力发展符合要求的销售、物流、检测、维修、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三)强化产业项目支撑。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和各综合保税区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不断强化产业项目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支撑作用。石家庄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飞机维修、生物医药、加工制造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中心。秦皇岛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装备维修、汽车零部件制造组装类产业项目,重点打物流分拨、加工制造中心。曹妃甸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汽车贸易服务、冷链仓储物流加工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新型销售服务、物流分拨中心。廊坊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现代商贸物流、食品加工、文化贸易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加工制造、销售服务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生物医药保税研发生产、航空维修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中心。(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石家庄海关)

  (四)加强口岸功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积极申请和利用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开展进境粮食、水果、肉类、冰鲜水产品等商品仓储及加工业务。支持药品进口口岸功能向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延伸,支持申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支持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扩大汽车整车进口规模,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廊坊综合保税区依托周边空、海港口岸功能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增强招商引资核心竞争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区港一体化发展,实现口岸保税功能叠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五)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使用已解除监管的机器、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的货物,采取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允许生产加工的货物向国内销售时按其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积极稳妥推进有需求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支持非保税货物入区实施按状态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六)推进贸易便利化。在综合保税区内进一步推广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四自一简”等便利政策。简化进出区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办理“分送集报”手续。促进货物便捷流转,实现卡口无感化快速通关,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点对点流转。进一步优化各类商品检验模式,允许第三方检验机构参与进出区商品检验,入区食品采取“抽样后即放行”、动植物产品采取“先入区,后检测”等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七)培育新产业新动能。鼓励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按照国家公布的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研发使用的进口消耗性物料根据实际耗用情况据实核销。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大型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家庄海关)

  (八)做优跨境电子商务特色品牌。支持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1210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集货中心,鼓励发展直播带货等新模式。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展示、线上销售”相结合模式扩大面向东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开拓面向欧美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支持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建设以“跨境贸易+数字经济”为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中心仓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支持廊坊综合保税区建设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面向京津消费市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华北分拨中心。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直邮分拣、出口集拼和展示销售等业务。(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邮政公司)

  (九)优化企业信用管理。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优先开展信用培育认证。对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支持海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企业信用等级互认,将综合保税区内经营纳税信用良好、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优先纳入诚信经营白名单并给予更多便利,提升政策获得感。(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应将综合保税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干部配备、财政支持、土地保障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区内企业和人员管理等事宜,加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共同确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具体责任。(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二)加强金融支持。支持综合保税区加快发展;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根据园区产业特点,量身定制,为园区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提供信用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三)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每月通报综合保税区主要运营指标完成情况。每年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结果,对综合排名进位的给予通报表扬,排名退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结果C类的,由省政府约谈所在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制定整改提升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 〔2022〕 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的特殊开放区域,已发展成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促外贸保稳提质的重要抓手。目前我省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明确、产业发展仍有短板、区域协同还需加强等问题。《实施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对我省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产业方向、发展目标等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并综合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各项措施提出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二、《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4个部分,提出9项重点任务和3项保障措施。

  三、《实施意见》为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了全省综合保税区未来3年的发展目标,确定了各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促进各综合保税区分工合作、错位发展。

  二是提出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在规划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口岸功能、内外贸一体化、贸易便利化、产业发展、跨境电商、信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加快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出了3项保障措施,在人才配备、金融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并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进行刚性约束。

  四、如何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要求综合保税区所在市政府要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应将综合保税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干部配备、金融支持、土地保障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区内企业和人员管理等事宜,加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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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