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2]10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2-12-23
文号:晋政办发[202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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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2〕103号       2022-12-2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构建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一)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制定出台《山西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十条措施》。全面摸底梳理省内适宜采用REITs的试点项目,依托全省项目管理库尽快建立REITs项目储备库。组织有关省属企业作为发起人,尽快推出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上市,力争1-2个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示范项目。建立试点项目会商机制,指导原始权益人和中介机构落实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提高项目申报和发行落地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尽快在现有PPP项目库中补充完善一批存量项目,指导推动存量项目转为PPP项目。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运行维护项目采用委托运营(OM)方式,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各市按照重点领域实施PPP项目,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各市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三)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省国资运营公司要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管资本”职责,根据职能定位,规范省属企业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全省国资交易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市场化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交易应进场项目进场率100%。(省国资运营公司和各市政府负责)

  (四)大幅放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场准入。推动省内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省内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资产兼并、企业重组,形成专业化、规模化、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市场化手段盘活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领域闲置或低效运行资产。(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国资运营公司和各市政府负责)

  二、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五)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抢抓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机遇,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改。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用地、规划等问题,加快履行专项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实行“一项一策”推动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六)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通过安排合理补贴、科学确定项目运营期限和收费标准等方式,提升项目收益水平,确保项目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支持各市因地制宜开展资产重组,鼓励通过“肥瘦搭配”的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七)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本省原始权益人予以一次性激励补助。支持省内外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三、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八)规范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市,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九)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券、省级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四、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十一)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等部门,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各市比照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细化责任落实。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拟盘活资产、拟新建项目“三张清单”,实施台账化管理。针对拟盘活资产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市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夯实资产盘活工作基础。(各市政府负责)

  (十四)强化人才储备。鼓励各市引进具有从业经验的REITs专业人才,打造致力于REITs研究的智库机构。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基础设施REITs专业人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督促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在考核、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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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