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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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8日前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向我厅反映情况。

  联系电话:0571-87053138

  传真:0571-87057805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和市场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zjrcc@163.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1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加快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不断塑造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赋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现就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劳动者素质、改善产业结构、形成经济新增长点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推动共同富裕先行的重要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劳动者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提升人力资本、实现高质量就业提供服务,在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在城乡、地区、行业间有序流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实践省域现代化先行的重要载体。人力资源服务业围绕人力资源开展服务,聚焦实现人力资源队伍现代化、人力资源效能现代化、人力资源发展治理现代化,在助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省域现代化先行示范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促进高质量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人才和经济社会为宗旨,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立体化、专业化、数字化、协同化、集聚化、开放化、规范化发展,全力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生态环境,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实现共同富裕和省域现代化“两个先行”发挥更大作用。

  (三)发展目标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专业能力不断提升,集聚效应不断显现,数字化水平显著增强,开放化范围显著扩大,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发挥。到2025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7000家,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占比达到30%,营业收入达4500亿元,从业人员12万人,每年帮助实现就业和人员流动1100万人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进行业立体化发展

  1.做强龙头企业。大力实施“三优三百”计划,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浙设立区域性、功能型总部或研发中心。着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优质自主品牌,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本土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调整优化市场结构,打造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各地可对在省内登记注册、符合总部企业政策条件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总部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

  2.做优中小企业。加快建设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遴选培育。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转化研发成果,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对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奖励政策。

  3.鼓励多跨融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组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信贷产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鼓励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就业和人才工作领域相关试点示范、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规范等事项。

  (二)着力增强创新发展能力,推进行业专业化发展

  4.加大高端业态支持。加快发展优质猎头服务,培育高水平猎头公司。支持各地引荐重点猎头机构对接我省重大科研平台、高校、重点企业引才项目。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才荐才奖励政策,对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给予一定猎头费用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等高端业态服务,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

  5.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向现代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拓展经营范围,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的跨界合作。引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平台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推动网络招聘、直播带岗、协同办公、在线培训、共享用工、灵活就业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壮大。

  (三)创新应用新兴信息技术,推进行业数字化发展

  6.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业”行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拥抱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快发展灵活用工、背景调查、数据分析、人才数字化管理等数字化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一体化数字平台,形成数据驱动的智能决策能力。鼓励互联网企业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利用规模、数据、场景优势,开发人岗智能匹配、人力资源素质智能测评、人力资源智能规划等服务产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用于数字化转型的研发投入,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7.提升行业数字化治理能力。推动全省公共人力资源网站联网贯通,迭代应用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全省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加快建设行业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打造“浙里人力资源”应用平台,开发完善“浙里猎头”“用才宝”“人力资源企业云店”等应用场景。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优化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四)主动服务重大战略实施,推进行业协同化发展

  8.服务产业协同。构建人力资源与实体产业、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深度融入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提供专业化、定制化、个性化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主动对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9.服务就业创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稳就业促就业行动,面向重点产业企业、重点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等开展就业指导、精准招聘、创业扶持、技能培训等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见习补贴等。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为阶段性用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10.服务人才引育。聚焦加快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完善市场化引才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海内外急需紧缺人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完善海外人才服务方式,为来浙海外人才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产业学院、教育集团,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委托培养、专业共建、校企合作,开发优化技能培训产品和项目,实现产教深度融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11.服务共同富裕。实施山区26县和海岛3县“共享人力资源助力共同富裕”行动计划,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山区海岛县建立结对帮扶关系,聚焦当地产业提供精准人力资源服务。建立健全与中西部省份的协作机制,畅通交流合作对接渠道,促进人才劳动力精准对接。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劳务输出、专场招聘、创业指导等方式,全方位助力乡村振兴。

  (五)健全完善产业园体系,推进行业集聚化发展

  12.持续优化产业园区布局。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每个设区市综合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不超过1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需要,规划建设若干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专业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地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开园筹备、日常运营、活动开展、管理服务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各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积极对接当地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产业园等产业集聚区域,实现交叉联动,协同发展。

  13.不断提升产业园区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审批、评估、奖惩机制,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加强评估成果运用和督促指导,调整优化全省布局,对评估排名靠后园区给予摘牌提醒和一年整改期限。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产业园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提高园区市场化运作和配套服务水平。

  (六)持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推进行业开放化发展

  14.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扩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高质量建设中国宁波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各地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纳入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体系的,可享受境外投资直接补助。

  15.强化区域合作协同。共商共建长三角人力资源服务业合作机制,提高长三角人力资源服务一体化水平。承办全国行业活动赛事,迭代升级中国(浙江)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中国(宁波)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品牌活动。积极鼓励支持各地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服务产品推介、组团服务大企业等活动。

  (七)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推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16.优化营商环境。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全程网办,全面实施许可告知承诺制。推行人力资源服务电子许可和从业人员电子档案管理,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主题创建行动,健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机制,及时公布机构和人员诚信榜单。编制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白皮书,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报告和专业榜单,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17.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整治非法劳务中介。规范发展网络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在线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

  18.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有序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公约倡议,开展信用评价,提升行业自律。积极鼓励行业协会举办博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提升行业影响力。

  三、实施保障

  19.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产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支持各地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开展机构培育、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及促就业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等。鼓励各地人才集团设立专项资金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引领行业发展。

  20.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及时动态调整并完善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等相关内容。鼓励通过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政府在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效能。

  21.加强人才队伍保障。鼓励我省高校设置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高校、大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行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完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中业绩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设立“直通车”,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创新研发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智库,加强政策性、理论性、前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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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