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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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切实履行会员服务职能,提升会员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会员服务职能,提升会员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服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会员需求为导向,按照统筹谋划、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会员关心行业发展,参与行业建设,推动会员职业成长,努力增强会员的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和安全感,提升行业的凝聚力、生命力、创新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助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会员服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在会员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会员服务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属地负责”的工作机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全国的会员服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会员服务是系统工程,应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深化服务内涵、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

  第二章 会员服务的对象

  第六条 会员服务的对象为中注协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中注协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 中注协及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地方注协)向会员提供维权、协调、宣传、搭台、引导、专业、信息化、国际发展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维权服务是指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援助与权益保护委员会作用,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劳动保障等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充分表达行业关切。

  第十条 协调服务是指协会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主动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协调,正确处理行业内外关系,反映会员诉求,推动解决会员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宣传服务是指协会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平台,通过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方式,以点带面,实施多维度宣传与品牌推广,提升行业形象,扩大行业影响,凝聚行业共识,为会员诚信执业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同时,宣传服务还包括针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实施的舆情回应及处置。

  第十二条 搭台服务是指协会运用自身力量和资源,为会员执业及发展创造各种机会与条件。全力支持函证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升执业质量;搭建专家库平台,推动会员发展转型升级;搭建人才招聘平台,助力事务所人才建设;搭建师资库平台,促进会员队伍素质提升。

  第十三条 引导服务是指协会通过政策制定、引领示范、强化管理等方式引导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强化会员质量导向;开展诚信及警示教育,强化会员诚信意识;开展品牌建设活动,推动会员转变发展模式;引导会员创新内部制度机制,切实提升执业质量;推进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拓展事务所业务领域。

  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是指协会通过准则制定、问题解答、专业培训、技术援助、执业检查、专业帮扶、对口技术支持、专业数据平台构建等途径,帮助会员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信息化服务是指协会通过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规范审计数据标准、提供基础数据资源等方式推动单位会员加快信息化发展,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提高业务效率及质量,实现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不断提升信息化治理水平。

  第十六条 国际发展服务是指协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开展国际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事务所自主创建国际网络,健全境外分支机构;推动提升事务所在国际网络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广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经验。

  第四章 会员服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指导开展会员服务工作。各级注协应当明确会员服务牵头部门,并联系和对接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注协应当引导和推动会员自发成立会员服务相关组织(以下简称会员服务自发组织),以便高效开展各类会员服务活动。会员服务自发组织包括分区域或分行业的各类兴趣小组或委员会等。

  第十九条 各级注协应当强化人员配备,建立会员服务联系人制度,专门负责联络、指导和管理各级会员服务自发组织,落实会员服务工作的统一部署与任务安排。会员服务联系人由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各级注协应当合理安排会员服务相关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中注协建立数字化会员服务平台,作为开展会员服务工作的有效载体。会员服务平台旨在密切会员联系、促进会员交流、推进会员活动、反映会员诉求、表达会员意见、实现会员发展。会员服务平台向全体会员和各级注协开放。

  第二十二条 开展会员服务活动,可采取讲座、论坛、沙龙、研讨会、交流会、联谊会、招聘会、比赛等形式。会员服务活动应力求创新,注重实效。鼓励各级注协联合开展会员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提出的维权服务申请,各级注协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会员;对于受理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召开法律援助与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形成专家意见,并于6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会员,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会员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注协应当注重服务成果宣传,持续提升会员服务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五章 会员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会员服务过程中,各级注协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履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 在开展会员服务过程中,各级注协需要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完善中注协对地方注协的考核评价制度,将会员服务纳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员服务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注协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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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