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西安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2-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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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西安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2年第1号            2022-9-30

  为切实做好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安市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2]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西安市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二)监护人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2周岁以下儿童。

  (三)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通过学校集中缴费。

  二、缴费标准

  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6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1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

  具有陕西省户籍的特殊人员,可享受分类参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需个人缴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90元。

  以上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参保资助政策。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20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在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参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至12月31日。

  202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及未缴纳上一学年大学生医保的在校生,在校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待遇享受期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完成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四、缴费方式及渠道

  个人缴费建议优先使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微信、银联云闪付、网上银行、支付宝等方式缴费,也可通过开办代收业务的商业银行柜面、自助缴费终端,以及税务办税服务厅等方式缴费。

  缴费时,需选择“2023”年度。

  (一)“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

  (二)秦农银行:全市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助农E终端;

  (三)工商银行:全市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点智能终端、“工商银行陕西分行”微信公众号、工银e缴费二维码扫码;

  (四)农业银行:全市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扫码付;

  (五)中国银行:全市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

  (六)光大银行:微信城市服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

  (七)中国银联:云闪付APP(陕西社保缴费);

  (八)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板块、“陕西社保缴费”小程序;

  (九)建设银行:全市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智慧柜员机、裕农通金融服务点、扫码付、秦务员APP;

  (十)邮储银行:全市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数字人民币;

  (十一)税务办税服务厅(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

  五、权益保障

  医保部门按照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入库信息进行缴费人权益记录,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

  六、缴费票据

  (一)银行代收以银行自助设备打印的票据或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凭证。

  (二)通过手机银行、微信、网上银行、银联云闪付、支付宝等电子渠道缴费,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

  七、注意事项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及本人户口本等户籍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或指定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先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后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涉及医保政策和待遇享受问题,可向户籍或居住证地医保部门咨询,咨询电话可在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询;涉及缴费问题可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也可前往我市各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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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