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年9月27日
文号:赣府厅字〔202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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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88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要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努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二是依法依规、市场运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投资项目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盘活存量资产,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三是整体谋划、分类推进。坚持应盘尽盘、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分领域、分类别采取差别化盘活措施。

  二、盘活重点

  (一)重点领域。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省级重点:铁路、收费公路、枢纽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水运码头等重大交通项目资产;大中型水库、大型灌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等水利项目资产;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资产;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清洁能源项目资产。市级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存量规模大小、目前收益情况及未来增长潜力,重点盘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标准化厂房、孵化基地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设施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鼓励各市结合自身资源条件禀赋,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文化体育场馆、旅游以及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县级重点:各县(市、区)重点盘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标准化厂房、停车场等现金流较为充沛的项目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全面融入共建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企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和投融资平台,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查资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优化升级工作,在前期摸排国有资产(资源)底数的基础下,严格按照资产的权属,对存量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底数清、无死角”。重点清查资产现状、资产权属、资产价值、债权债务、盈利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对项目资产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摸底核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建立资产台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清存量资产底数的基础上,积极筛选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存量项目,按照附表格式分地区、分领域建立存量资产台账。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筛选出的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全省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制定行动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地区、本部门盘活存量资产台账,系统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产盘活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作目标、盘活内容、盘活方法、保障措施、投资方向、风险防控举措、存量资产盘活清单等,并逐一明确资产权属、盘活方式、盘活时限、预计盘活价值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落实盘活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托现有的重大项目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长效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规定加快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等程序;对需要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加快项目收费标准核定,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项目,推动有关方面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创造条件积极予以支持。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项目,指导开展资产重组,通过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等方式,提升资产吸引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盘活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存量资产摸底台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盘活。对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标准化厂房、停车场等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效率。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枢纽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管局、江西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有效投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做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使用,确保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要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调度回收资金用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等情况,推动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回收资金效益。对使用回收资金建设的投资项目,在安排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并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条件的,在项目申报上积极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资产盘活、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有关部门要抓好省本级存量资产盘活工作,并指导市、县(区)政府抓好本行业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市、县(区)政府要统筹抓好本地区存量资产盘活工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调度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地区、本部门建立的存量资产盘活台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项目调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其中,从2022年10月起,相关项目进展和工作开展情况(含附表)要于每月3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汇总相关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中重大复杂问题,要报请省政府专题协调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在相关交易平台设置存量资产盘活专栏,进一步加强项目推介,吸引更多买方参与项目筹备及交易竞价。鼓励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盘活存量资产基金,支持带动引领作用显著的重点项目,引导更多市场化资金流入存量资产盘活类项目。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采取“点对点”方式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加强政银企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融资平台优化升级工作金融专家服务团以及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专业咨询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作用,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项目试点探索。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省属重点企业原则上推进1个重点项目,各设区市原则上推进2个以上重点项目,并于2022年10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梳理筛选后形成省级试点项目清单。同时,各设区市政府要督促各县(市、区)原则上推进1个重点项目,作为市级试点项目。(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奖惩联动机制。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在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要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对已成功盘活的存量项目,可从盘活方式、存量资产与新建项目联动推进、回收资金使用、主要矛盾化解、收入来源拓宽等方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高各方面盘活存量资产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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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