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投资[2022]16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07
文号:发改办投资[2022]16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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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2]16711号                 2022-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要求,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等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运用新购入项目机制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

  国办发〔2022〕19号文要求,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机制。鼓励已上市的基础设施REITs通过扩募等方式筹集资金购入优质资产,有利于扩大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融资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降低负债水平;有利于完善市场化法治化机制,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更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机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各项工作高效平稳推进。

  二、合理简化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证监发〔2020〕40号文和发改投资〔2021〕958号文有关规定,对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进行适当简化。

  (一)新购入项目时,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等无重大变化,相关信息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二)新购入项目的不动产评估净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再参照首次发行时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新购入项目时,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可扩募能力等情况,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四)新购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示范意义等情况,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三、完善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程序

  (一)新购入项目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在基金管理人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首次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后,向新购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新购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项目受理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明确专人对接,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购入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委。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同时向其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备。

  (二)中央企业可将新购入项目的申报文件、项目材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直接报送我委。我委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于五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三)自新购入项目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我委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对新购入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原因。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三个月内。

  (四)参与新购入项目交易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价格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切实保障新购入项目质量

  各地要指导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充分借鉴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经验,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购入。新购入项目如不属于首次发行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拟扩募资产范围,应说明具体原因。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新购入项目申报材料,确保内容完整准确。要按照基础设施REITs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条件和工作程序等,认真把关新购入项目质量,及时向我委投资司反映新购入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合理解决方案。

  五、积极协调落实发行条件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22〕19号文要求,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土地使用、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手续证书办理等,对项目合规性手续完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要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加强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切实加快项目进度,尽可能压缩项目准备周期。

  六、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22〕19号文、发改投资〔2021〕958号文要求,切实加强对新购入项目回收资金的监管督促。引导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重点领域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加快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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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