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2]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01
文号:黔府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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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贵州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涉老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健全。将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基本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稳步提高。全省65.26万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三是养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兜底性养老服务持续改善,特困供养机构供养服务实现所有乡镇全覆盖,特困老年人实现“愿住尽住”。普惠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床位达20万张,比2015年增长28%;护理型床位达2.5万张。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达217家,民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达126家。世界银行和法国开发署联合融资结果导向型贷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稳步推进。四是老年健康支撑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建立“预防、治疗、照护”三位一体的老年健康服务模式,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获得健康管理服务。老年医学科建设从无到有,全省1/4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实现县级全覆盖,床位总数2.1万张。五是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稳步推进。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建成老年大学省市县乡村五级办学网络,实现县级以上老年体育活动中心全覆盖。六是老年人权益得到有力保障。颁布实施《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系列法规政策文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县级老年法律援助覆盖率达100%。

  “十四五”时期,全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迎来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党中央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为发展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赋予了贵州勇敢闯、大胆试、破难题的政策机遇。省委、省政府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要看到,全省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老年人口比例持续上升,人口老龄化增速明显,高龄化现象逐渐凸显,老年人口抚养比进一步加大。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593.14万人、占比15.38%,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45.65万人、占比11.56%。老年人口抚养比由2010年的12.94%提高到2020年的17.92%。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还存在发展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居家社区养老和优质普惠服务供给不足、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专业人才特别是护理人员短缺、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尚需提升、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待加强等方面,建设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日益重要和紧迫,任务艰巨。

  第二部分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化改革、综合施策,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基本原则

  ——党政重视、各方参与。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注重发挥家庭养老、个人养老的基础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老龄化风险梯次应对、老龄事业人人参与的新局面。

  ——人民至上、保障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聚焦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最关心、最紧迫的问题,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精准施策、共建共享。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目标一致、功能协调、衔接配套,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建立健全社会共建共享机制,让老年人依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关爱、作用发挥等政策支撑。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

  三、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实施,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和健康支撑三大体系更加健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老年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发展要素支撑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推动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群基本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逐步建立。兜底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普惠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格局逐步形成,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供给有效保障。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老年健康支撑体系更加成熟。老年健康服务资源供给不断增加,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整合型老年健康服务模式加快构建。老年医学科建设逐步推进,老年医学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深入融合。

  ——老龄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康养到贵州”品牌,结合贵州自然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康养、温泉康养、体育康养、森林康养等老龄产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增加产品供给,优化配套设施,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康养产业载体同步建设。

  ——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不断推进。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扎实推进,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老年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

  ——发展要素支撑不断增强。行业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用地用房政策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老龄工作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为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信息化支持更加有力,为老服务更加便捷。

专栏1 贵州省“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指标

项目

序号

主要指标

2025年

指标属性

社会保障

1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达到95%

预期性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稳定在95%以上

约束性

3

每个县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1所

约束性

4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总量

5万张

约束性

5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达到55%

约束性

6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达到100%

预期性

7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达到100%

约束性

健康支撑

8

人均预期寿命

78岁左右

预期性

9

设立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占比

达到60%以上

预期性

友好社会

10

“敬老月”活动覆盖面

每个县(市、区、特区)每年开展1次

预期性

11

老年大学覆盖面

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1所

约束性

12

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

保持1人以上

预期性

13

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规模

明显增长

预期性


  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

  突出保住基本、兜住底线,发展普惠、便利可及,医养结合、突破难点,两业同兴、增强动力,人才助老、法治护老,协调发展、共享美好的重点,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相协调、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基本全覆盖。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落实职工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到2025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00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0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左右。

  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基金管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个人账户基金委托投资运营。

  (二)优化医疗保障政策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在在职人员的基础上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将更多老年人多发、高发并需长期治疗的病种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全省统一规范的慢特病病种达到40个以上,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左右和75%左右,推动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全省互认和“全省通办”。切实推进医疗救助省内“一站式”结算,扩大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范围,并将更多老年人多发、高发的慢特病病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对经三重医疗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低保等老年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救助。持续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重点将使用量大、金额高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减轻老年人用药负担。按照地方管理权限,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医保特殊药品目录;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医疗急需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保紧密衔接的普惠式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效覆盖老年人群体,进一步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拓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将黔西南州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优化待遇保障标准,协同培育养老照护产业发展。鼓励黔西南州创新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范围,推动形成独立运行、保障基本、责任共担的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大力支持其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分类提供服务。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做好兜底保障。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分年度为贫困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有效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长期照护需求。

  强化清单落实。建立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确保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老年人健康管理、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以及老年人就医、旅游、文化活动、休闲、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深入落实。市县两级在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拓展服务内容,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全面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评估的衔接。建立老年人失能等级评定数据库,为精准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供支撑。

  (二)织密兜底性养老服务网络

  打造县级标准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位于城区或者城市周边,床位10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80%,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标准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确保医养结合紧密,能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等综合性服务以及为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打造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撤并整合现有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为主、新建为辅,打造功能覆盖周边2个以上乡镇,床位8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60%,能够护理中度失能老年人且能为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的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

  打造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利用现有闲置的集体房产、农村敬老院、闲置乡村校舍等设施,推动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交娱乐、老年教育、文化活动等服务。在全省打造一批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农村互助养老示范点。

  逐步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依托县级标准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推动将机构服务延伸到农村老年人家庭,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助餐助洁、家庭照护员培训支持等服务。推广农村家庭托顾的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农村家庭依托自有设施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照护和助餐助洁助行等服务。培训一批家庭助老服务人员。

  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关爱制度。对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构建保障基本、救急救难的多层次关爱服务体系。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动态管理数据库。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基础事项,建立健全巡查、报告、解决、督查、反馈的工作机制,统筹乡镇、社区和民政社工等为老服务资源。到2025年,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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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