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质发[2022]6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6-18
文号:国市监质发[20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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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质量政策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的作用,现就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依托现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了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提升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回应共性需求,实施精准服务。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惠百城助万企”活动,在不少于100个城市拓展服务要素、优化服务方式、升级服务内容,助力不少于10000家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鼓励有条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地区建立质量基础设施专家队伍和服务网络,在减免费用、缩短时限、上门服务、快速响应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措施。总局推广应用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20个典型案例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按照《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监计量发〔2022〕51号)有关要求,开展中小企业计量需求和问题调研,组建计量技术服务队开展交流座谈、现场调研、技术咨询等帮扶活动,有效指导企业解决计量技术问题。进一步优化“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中小企业计量技术咨询“直通车”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快捷获取各项计量法规政策和信息,免费向社会开放企业计量课程。

  三、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深化国家标准公开机制,按照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国家标准。提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服务效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便捷获得国家标准资源。免费公开疫情防控有关标准。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咨询、国际标准解读、标准跟踪等整体解决方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

  四、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服务功能,推出一批适合小微企业自身成长的精品课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倡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优化认证流程,降低收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行业学协会深入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持续深入的帮扶服务。

  五、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引领作用,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复工复产急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针对中小微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需求大等特点,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探索推进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资源共享。

  六、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精准识别质量薄弱环节,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发挥质量标杆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及地方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开放共享质量基础设施。倡导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将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持续完善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各地成立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你点单我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举办“质量云课堂”,面向企业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及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解决质量问题。开展广告企业“大帮小”行动,引导大型广告企事业单位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广告需求,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品牌附加值。以特种设备相关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

  七、开展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建立帮扶机制,制定帮扶措施,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纾困解难。优化许可程序,推进“全程网办”,提高许可效能。创新培训形式,开展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开展食品生产风险控制活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开展政策指导、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精准帮扶,鼓励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建设,推动小作坊提档升级,培育“精特美”优质地方特色食品品牌。

  八、加快登记注册流程。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注册、药品审评审批注册等办理时效。落实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名称登记管理,全面实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

  九、探索完善新型监管模式。完善产品安全沙盒监管制度,在坚守产品安全底线,确保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前提下,适度包容审慎监管,为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产品等新兴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提振产业信心。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创新电梯监管模式,推进电梯按需维保,鼓励“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应用,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着力破解老旧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费用的难题。

  十、强化防疫物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用防疫物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医用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聚焦防疫产品质量,持续开展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行动,以儿童口罩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做到“应抽尽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医用口罩。

  十一、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调研2户民营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了解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不断提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政企互动平台效用,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和信息的便捷通道。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升级的作用,加强跟踪监测与分析,以实际行动和突出成效助力抗疫情、稳经济、促发展,并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相关数据案例(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质量发展局”)。总局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质量基础设施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质量发展局 黄才宇 010-82262437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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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