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22]39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集中测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6-17
文号:财会便[202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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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任务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服务效能,财政部会计司、监督评价局、信息网络中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坚持有利于统一监管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目标导向,坚持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管理、方便信息上报的需求导向,共同建设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统一监管平台将于6月20日集中测试,6月30日上线试运行。现就集中测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监管平台基本情况

  统一监管平台由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监督评价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建、共治、共享,全面涵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许可事项、注册会计师注册年检事项、涉外审计业务事项、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基本信息及业务报备、审计报告验证码、行政检查与处理处罚、自律检查与惩戒、信息查询等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并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平台功能。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业务办理入口和业务办理规则,在其上办理的业务在财政、注协其他系统不再重复办理、重复操作;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办理事项时,相同信息单一填报、多方使用,杜绝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二、登录方式

  统一监管平台使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acc.mof.gov.cn)。6月20日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使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登录统一监管平台办理业务,原有业务事项办理流程不变。

  三、集中测试安排

  集中测试期间为6月20日至6月29日。6月17日17时至6月19日24时,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数据迁移,暂不接受访问;6月20日起,统一监管平台开始测试,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停止使用。6月30日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试运行,财政部将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工作部署。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统一监管平台集中测试的重要性,积极登录统一监管平台进行体验操作,使用、熟悉统一监管平台,通过统一监管平台办理有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测试期间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培训等工作,重点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熟悉、掌握审计报告验证码功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有关要求传达至本所注册会计师,组织所内人员使用平台,熟悉操作。财政部将做好统筹指导,加强技术支撑和数据安全保障,公布培训资料,设立咨询电话、邮箱和意见建议反馈栏目,逐日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调整完善有关功能,为正式上线运行打好基础。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与意见反馈

  电话:

  薛杰(涉及会计司业务)010-68553012

  方庆民(涉及监督评价局业务)010-61965489

  张素青(涉及中注协业务)010-88250138

  邮件:

  suishuang@mof.gov.cn,kjjd@yonyou.com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财政部会计司注师处,隋爽

  传真:010-68552934

  (二)技术服务与支持

  唐军010-68553138,孙光耀010-88250377,4006600533转2,010-68553117

财政部会计司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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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