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2]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6-01
文号:财税[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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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5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一、高新技术产业

  1.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先进封装与测试,特色工艺研发与制造,半导体设备及关键材料研发与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相关软件研发、配套IP库

  2.人工智能产品、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技术开发、测试设备制造

  3.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仿生智能与超材料、低维及纳米材料、高性能纤维、电子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复合材料、超导材料、增材制造材料、新能源材料研发与生产

  .4.微电子、电子元器件、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汽车、造船等先进制造技术研发、制造

  5.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等技术研发及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6.第五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的研发、制造

  7.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自动驾驶技术、智能消费设备的信息技术研发

  8.航天航空、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9.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

  10.智能船舶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

  11.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设备的研发

  12.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的开发、生产

  13.智慧能源系统、分布式能源研发

  14.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研发

  15.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热发电技术、高温利用技术的开发,太阳能一体化建筑组件、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6.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

  17.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研发

  18.网络安全产品、数据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19.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储存器和操作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及其相关测试验证工具的研发、制造

  20.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制造

  21.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22.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建设及运营

  23.多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

  24.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25.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

  26.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7.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28.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及制造

  29.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

  3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31.无人船、无人机的研发制造

  3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

  3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服务

  34.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

  35.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36.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

  37.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

  38.药品安全快速检验技术、食品药品仪器设备开发

  39.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与服务

  40.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41.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移动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产品制造

  42.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住宅等智能建造技术的研发

  43.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技术开发

  44.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生产,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与制造

  45.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46.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47.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设备开发及生产

  48.电气、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技术的改造升级

  49.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系统、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系统等开发与应用

  50.城市高精度导航、高精度遥感影像和三维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51.基于大数据、物联网、GIS等为基础的城市信息模型(CIM)相关技术开发

  52.城际、市域(郊)铁路、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技术开发

  53.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

  54.放射性、毒品等违禁品、核生化恐怖源等危险物品快速探测检测技术开发

  55.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气象灾害、生物灾害防范防护技术开发

  56.重大事故灾害智能无人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开发

  二、科教研发产业

  57.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58.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中医药科技实验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教基础设施、产业集群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实验基地的运营

  59.高等教育、国际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体校及体育培训、文化艺术培训

  60.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

  61.开源软件社区

  62.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发

  63.生物工程技术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开发

  三、中医药产业

  6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65.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中成药、中医药食品、药食同源、中药经典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检测、认证产业化标准建设

  66.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名老中医工作室

  67.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医药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

  四、医药卫生产业

  6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

  69.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

  70.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

  71.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

  72.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

  73.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74.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

  75.制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与生产

  76.前沿生命科技与产品,生物制品、高端医疗设备、高端医疗器械技术、产品研发及生产

  77.医药研发中心

  78.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医学科研机构的运营

  79.第三方医疗检测、卫生检测、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大健康行业的运营,医疗质量、健康培训、医疗服务能力评价

  80.医疗健康领域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国际性医疗组织、医疗健康领域国际会议和会展活动、医药博物馆的运营

  81.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中药材GAP生产基地、绿色道地药材和特色健康产品的交易平台、国家医药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基地、医药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和交易中心的运营

  82.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83.新型医用诊断试剂、重大流行病、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的研发

  84.生物医用金属材料、生物医用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无机非金属材料或生物陶瓷、生物医用复合材料及生物医用衍生材料的研发和制造

  85.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及宫颈癌疫苗、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重大疫病防治疫苗的研发生产

  86.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物、新型神经系统药物、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海洋药物等的研发生产

  87.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设施运营

  88.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医疗大数据技术研发

  五、其他澳门品牌工业

  89.钻石、珠宝、金银类金属首饰等设计、加工,钻石、宝石交易中心的运营

  90.对在澳门审批和注册且在合作区生产的食品、饮品、调味品及保健品的设计、生产

  91.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研发生产

  六、文化会展商贸产业

  92.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加工、生产

  93.电影院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大众文化、科普设施经营

  94.视觉传达设计、建筑、景观及室内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高端工艺美术设计等创意设计及服务

  95.国际会议、品牌展会、专业展览、艺术品交易及相关服务

  96.国际会展场馆运营

  97.内地与澳门、葡语国家的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98.品牌体验店、品牌直销购物中心、连锁便利店、主题商城、超级市场、高品质消费品交易中心等综合体验型购物中心运营

  七、旅游业

  99.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展览馆、博物馆的经营

  100.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

  101.文化创意旅游、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旅游实景演出、影视音乐节、民俗活动、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

  102.文化体育活动及场馆运营

  103.旅游电子商务的经营

  104.专业从事粤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

  105.特色文化、旅游、餐饮品牌化与连锁化经营

  106.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民宿、客运码头和游艇码头的经营

  107.游艇研发制造

  108.水上高速客运、旅客联程运输设施设备、票务一体化、联运产品的研发及运营

  八、现代服务业

  109.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

  110.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

  111.信息安全技术的产品研发与服务

  112.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13.云计算、边缘计算、物联网、区块链、高性能计算、大数据、新媒体等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技术、产品研发服务

  114.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115.动漫及衍生产品研发

  116.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开发及创作服务

  117.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媒体、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

  118.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

  119.第三方物流及管理

  120.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及建设

  121.快递营业网点、门店等运营

  122.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创新及应用

  123.跨境数据库服务

  124.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平台的开发与运营

  125.智能体育和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126.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在合作区设立的澳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

  127.城市供气、供冷、供排水管网建设及城镇地下管网建设与经营

  128.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运营

  129.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运营,停车场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

  130.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产品开发

  131.汽车客货运站、城市公交站、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开发与信息系统建设

  132.资信调查与评级、征信等信用服务

  133.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134.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等服务

  135.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究生产组织(CDMO)所提供的专业性综合服务

  136.管理咨询、城市规划、工程管理、节能环保、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

  137.法律、会计、税务、节能、环保咨询与服务

  138.旅游、商贸、酒店等服务行业标准化、信息化经营管理

  139.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140.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家政服务

  141.国际航空器、航空航天航材交易市场的运营、航空货运服务

  142.中葡国际贸易中心和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的运营

  143.跨境电子商务

  144.拍卖公司运营

  九、现代金融业

  145.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146.服务“三农”、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47.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和服务输出

  148.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49.中药材、知识产权、大宗商品、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运营

  150.A民币跨境结算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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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义务早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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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四种情形可以不报送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不进行报送:

  一是对该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

  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这三类人群的税负不受大影响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

  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

  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如星海名媛美容院)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从而实现税务公平。

  从“猫鼠游戏”到“阳光征管”的范式跃迁

  星海名媛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偷逃税款,付出了105万罚款滞纳金的代价,这正是信息不对称时代税收监管的缩影。而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治理从“稽查追缴”转向“源头控管”。

  当每一笔团购交易、每一次服务预约都通过平台系统自动汇入税务数据库,所谓“零税负”的灰色神话终将在数据阳光下消融。对于合规经营者而言,这并非紧箍咒,而是告别劣币驱逐良币的公平起点。

  经营者需要转变思维,合规纳税和规划才是长远之道!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