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2]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6-01
文号:财税[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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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5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一、高新技术产业

  1.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先进封装与测试,特色工艺研发与制造,半导体设备及关键材料研发与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相关软件研发、配套IP库

  2.人工智能产品、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技术开发、测试设备制造

  3.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仿生智能与超材料、低维及纳米材料、高性能纤维、电子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复合材料、超导材料、增材制造材料、新能源材料研发与生产

  .4.微电子、电子元器件、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汽车、造船等先进制造技术研发、制造

  5.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等技术研发及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6.第五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的研发、制造

  7.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自动驾驶技术、智能消费设备的信息技术研发

  8.航天航空、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9.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

  10.智能船舶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

  11.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设备的研发

  12.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的开发、生产

  13.智慧能源系统、分布式能源研发

  14.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研发

  15.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热发电技术、高温利用技术的开发,太阳能一体化建筑组件、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6.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

  17.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研发

  18.网络安全产品、数据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19.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储存器和操作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及其相关测试验证工具的研发、制造

  20.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制造

  21.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22.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建设及运营

  23.多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

  24.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25.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

  26.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7.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28.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及制造

  29.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

  3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31.无人船、无人机的研发制造

  3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

  3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服务

  34.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

  35.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36.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

  37.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

  38.药品安全快速检验技术、食品药品仪器设备开发

  39.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与服务

  40.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41.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移动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产品制造

  42.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住宅等智能建造技术的研发

  43.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技术开发

  44.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生产,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与制造

  45.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46.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47.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设备开发及生产

  48.电气、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技术的改造升级

  49.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系统、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系统等开发与应用

  50.城市高精度导航、高精度遥感影像和三维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51.基于大数据、物联网、GIS等为基础的城市信息模型(CIM)相关技术开发

  52.城际、市域(郊)铁路、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技术开发

  53.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

  54.放射性、毒品等违禁品、核生化恐怖源等危险物品快速探测检测技术开发

  55.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气象灾害、生物灾害防范防护技术开发

  56.重大事故灾害智能无人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开发

  二、科教研发产业

  57.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58.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中医药科技实验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教基础设施、产业集群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实验基地的运营

  59.高等教育、国际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体校及体育培训、文化艺术培训

  60.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

  61.开源软件社区

  62.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发

  63.生物工程技术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开发

  三、中医药产业

  6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65.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中成药、中医药食品、药食同源、中药经典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检测、认证产业化标准建设

  66.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名老中医工作室

  67.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医药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

  四、医药卫生产业

  6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

  69.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

  70.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

  71.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

  72.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

  73.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74.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

  75.制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与生产

  76.前沿生命科技与产品,生物制品、高端医疗设备、高端医疗器械技术、产品研发及生产

  77.医药研发中心

  78.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医学科研机构的运营

  79.第三方医疗检测、卫生检测、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大健康行业的运营,医疗质量、健康培训、医疗服务能力评价

  80.医疗健康领域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国际性医疗组织、医疗健康领域国际会议和会展活动、医药博物馆的运营

  81.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中药材GAP生产基地、绿色道地药材和特色健康产品的交易平台、国家医药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基地、医药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和交易中心的运营

  82.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83.新型医用诊断试剂、重大流行病、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的研发

  84.生物医用金属材料、生物医用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无机非金属材料或生物陶瓷、生物医用复合材料及生物医用衍生材料的研发和制造

  85.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及宫颈癌疫苗、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重大疫病防治疫苗的研发生产

  86.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物、新型神经系统药物、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海洋药物等的研发生产

  87.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设施运营

  88.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医疗大数据技术研发

  五、其他澳门品牌工业

  89.钻石、珠宝、金银类金属首饰等设计、加工,钻石、宝石交易中心的运营

  90.对在澳门审批和注册且在合作区生产的食品、饮品、调味品及保健品的设计、生产

  91.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研发生产

  六、文化会展商贸产业

  92.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加工、生产

  93.电影院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大众文化、科普设施经营

  94.视觉传达设计、建筑、景观及室内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高端工艺美术设计等创意设计及服务

  95.国际会议、品牌展会、专业展览、艺术品交易及相关服务

  96.国际会展场馆运营

  97.内地与澳门、葡语国家的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98.品牌体验店、品牌直销购物中心、连锁便利店、主题商城、超级市场、高品质消费品交易中心等综合体验型购物中心运营

  七、旅游业

  99.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展览馆、博物馆的经营

  100.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

  101.文化创意旅游、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旅游实景演出、影视音乐节、民俗活动、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

  102.文化体育活动及场馆运营

  103.旅游电子商务的经营

  104.专业从事粤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

  105.特色文化、旅游、餐饮品牌化与连锁化经营

  106.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民宿、客运码头和游艇码头的经营

  107.游艇研发制造

  108.水上高速客运、旅客联程运输设施设备、票务一体化、联运产品的研发及运营

  八、现代服务业

  109.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

  110.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

  111.信息安全技术的产品研发与服务

  112.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13.云计算、边缘计算、物联网、区块链、高性能计算、大数据、新媒体等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技术、产品研发服务

  114.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115.动漫及衍生产品研发

  116.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开发及创作服务

  117.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媒体、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

  118.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

  119.第三方物流及管理

  120.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及建设

  121.快递营业网点、门店等运营

  122.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创新及应用

  123.跨境数据库服务

  124.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平台的开发与运营

  125.智能体育和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126.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在合作区设立的澳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

  127.城市供气、供冷、供排水管网建设及城镇地下管网建设与经营

  128.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运营

  129.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运营,停车场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

  130.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产品开发

  131.汽车客货运站、城市公交站、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开发与信息系统建设

  132.资信调查与评级、征信等信用服务

  133.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134.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等服务

  135.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究生产组织(CDMO)所提供的专业性综合服务

  136.管理咨询、城市规划、工程管理、节能环保、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

  137.法律、会计、税务、节能、环保咨询与服务

  138.旅游、商贸、酒店等服务行业标准化、信息化经营管理

  139.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140.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家政服务

  141.国际航空器、航空航天航材交易市场的运营、航空货运服务

  142.中葡国际贸易中心和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的运营

  143.跨境电子商务

  144.拍卖公司运营

  九、现代金融业

  145.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146.服务“三农”、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47.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和服务输出

  148.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49.中药材、知识产权、大宗商品、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运营

  150.A民币跨境结算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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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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