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2022]21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4-19
文号:豫会协[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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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办发30号文件”对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保持和提升执业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省注协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办法已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


  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行业人才培养项目和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支出,纳入协会年度预算予以经费保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第五条 省注协在中注协的指导下负责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和行业人才发展及业务质量现状,依托相关机构,举办职业道德教育、诚信警示教育、新发布准则解读、审计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经验分享、专项业务集训等短训班。自行或联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高端领军人才高峰论坛、主任会计师研讨班、新注册人员岗前教育等特色班。


  (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审核、公示、认定河南省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定期考核评价河南省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并为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确认学时。


  (六)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河南省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为转会注册会计师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确认。


  第六条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省注协的要求,组织管理本市(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本市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二)根据本地实际,举办特色培训班。


  (三)配合省注协做好本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工作,做好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申报的初审工作。向省注协报备本市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第七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支持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高层次研讨培训,并按照省注协要求及时办理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报备手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提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省注协审核。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向省注协提交证明材料确认学时。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注协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培训证明、参加培训相关材料等。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按照省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相关组织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相关组织或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十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年年初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向省注协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以及省注协委托或联合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建设或省注协委托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五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中注协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参与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或省注协重要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6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或国家行政机关专项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省注协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的考试命题阅卷专家和评委,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撰写审计业务案例、新兴业务实操案例、新审计技术应用案例以及事务所内控管理成功案例、规范执业典型案例等,经省注协认可有推广价值,每篇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加行业重大外事、宣介、公益活动和国际交流事务,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省注协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八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通过官网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当年外省转入我会的注册会计师,应持转出地注协盖章确认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附件2),到省注协报备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2011年10月24日发布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保持和提升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省注协的统一要求或受省注协委托,组织本市(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七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类职称继续教育学习,参加全国、全省会计(审计、税务)类领军(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学习,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6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二条 当年外省转入我会的非执业会员,应持转出地注协盖章确认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 》(附件4)到省注协报备学时。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省注协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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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