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1]92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4-09
文号:青政办[202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3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日


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按照国家确定的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政府审改办会同各市州审改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省政府审改办牵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见附件2),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见附件3),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推动工作流程跨区域统一,实现“省内通办”。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青海政务服务网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公布,方便企业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及时将承诺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区分不同虚假承诺失信情形,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强化风险隐患防范。梳理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企业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加强信息互联共享。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行业信息系统等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督促指导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其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在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