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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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省级(含)以下、县级(含)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本公告执行。


  二、符合20号公告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按规定报送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材料,由群众团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省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确认并对结果予以公告。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四、资格确认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需确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申请材料。为做好政策衔接,申请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确认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资料。


  附件:


  1.申请资料及其要求


  2.XX关于XXXX-XXXX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报告(参考样式)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1


申请资料及其要求


  一、申请资料


  (一)申报报告(附件2)


  报告名称为《XX关于XXXX-XXXX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条件和2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群众团体由县级(含)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不属于政府部门内设部门或机构,拥有独立的财务收支账户,并用于收支申报材料反映的受赠资金。


  (三)组织章程


  应具有本团体的组织章程,或遵循上级群众团体组织章程的书面说明。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受赠资金来源明细;


  2.使用情况明细;


  3.财务报告;


  4.公益活动明细;


  5.前述4项内容所涉数据不能为零,且须出具明确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其中相关资金来源、使用,公益活动明细发生时间为申报前连续三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比计算公式


  申报前连续三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申报前连续三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数÷同期接受捐赠总收入。


  其中,支出的资金须全部来源于申报前连续三年接受的捐赠收入,不含三年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的支出。


  附件2


XX关于XXXX-XXXX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报告(参考样式)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机构拟申请XXXX-XX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名称)直接管理,由(登记管理部门名称)于年月日进行群众团体登记,登记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二、本机构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一)本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体公益事业内容包括:;


  (三)本机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机构法人所有;


  (四)本机构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本机构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机构法人财产的分配。


  三、本机构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 万元,其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为 万元,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的总收入的比例为 %。


  本机构承诺报告和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如出现违背承诺和材料虚假情况,愿承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附件:


       1.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2.组织章程


  3.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机构全称(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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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