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第10号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发文时间:2022-03-02
文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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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开展2021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会协〔2021〕48号)的要求,协会于2021年8至12月组织实施了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21年,协会对7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共检查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997份,其中财报审计报告793份、专项审计报告147份、验资报告57份。分别对7家事务所及17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其中对5家事务所、1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1家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对1家事务所、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


  二、检查内容及结果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促进事务所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检查情况表明,大部分事务所能执行审计准则,防范系统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但同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重视不够,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足和审计取证不充分的问题。


  三、行业惩戒情况


  本着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规定,行业惩戒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决定对7家事务所、17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业惩戒,具体如下:


  (一)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佳安所执业中存在过度依赖助理人员的情况。佳安所部分助理人员由注册会计师以私人名义聘请,其劳动报酬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缺位,执业几乎全部依赖助理人员,在助理人员另觅他职后,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完成底稿整理工作,鉴证报告工作底稿严重缺失。


  2.佳安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在执业中,存在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以及获取复印件等,基本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况,造成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居正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的情况。居正所以被审计单位处于停产阶段,无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正常情况下,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与注册会计师无法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等审计程序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反,停产状态是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的有利条件,而非不利因素。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有悖常理,审计工作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分析、说明。居正所在未充分执行审计程序并取证的情况下,直接以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实质是以保留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


  2.居正所及注册会计师王兆峰、吴承绮、刘平厚存在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以及获取复印件等,基本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况,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兆峰、吴承绮、刘平厚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仁前所在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过程中,执业主要由非事务所人员完成,仁前所未能对相关鉴证业务进行有效管理,致业务质量失控。


  2.仁前所及注册会计师杨守荣在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中,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了银行对账单并对部分银行存款实施了函证程序;对货币资金以外的科目复印了部分记账凭证,除此以外,基本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仁前所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差异或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取证,亦未见审计说明、记录或审计调整,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守荣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普道兢实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在执业中,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抽查个别记账凭证、获取部分银行函证及关联方函证回函等,除此以外,基本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亦未见审计说明或记录,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的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北京澄宇上海分所存在擅自使用注册会计师章出具报告的行为,事务所在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李伟忠、未得到李伟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其注册会计师章,并签发了79份业务报告。


  2.北京澄宇上海分所及注册会计师马玉平、曹鸣华、李伟忠在执业中,仅编制明细表、抽样检查表,复印部分凭证等,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差异或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取证,亦未见审计说明、记录或审计调整,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及注册会计师马玉平、曹鸣华、李伟忠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祥浦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淑艳、王娟,在执行上海某公司2021年4月15日净资产审计报告中,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见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及管理层声明书,除此之外,未见其他任何工作底稿。


  2.祥浦所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或获取重要审计证据,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淑艳、王娟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七)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智祥所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存在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向鉴证业务介绍人支付佣金的情况。


  2.智祥所及注册会计师黎文泰、周吉、朱惠伦执行审计业务中,存在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或获取重要审计证据的情况。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及注册会计师黎文泰、周吉、朱惠伦训诫的行业惩戒。


  (八)向10家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将受到行业惩戒的7家事务所,及内部治理、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3家事务所列入整改范围。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对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责成事务所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情况核查;二是对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等进行约谈、强化培训等。对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列入整改范围并收到整改建议书的事务所,以完成约谈、限期整改,且整改情况核查合格并完成强化培训视为完成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视情况对相关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惩戒。


  特此通告。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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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