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第10号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发文时间:2022-03-02
文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02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开展2021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会协〔2021〕48号)的要求,协会于2021年8至12月组织实施了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21年,协会对7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共检查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997份,其中财报审计报告793份、专项审计报告147份、验资报告57份。分别对7家事务所及17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其中对5家事务所、1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1家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对1家事务所、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


  二、检查内容及结果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促进事务所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检查情况表明,大部分事务所能执行审计准则,防范系统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但同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重视不够,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足和审计取证不充分的问题。


  三、行业惩戒情况


  本着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规定,行业惩戒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决定对7家事务所、17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业惩戒,具体如下:


  (一)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佳安所执业中存在过度依赖助理人员的情况。佳安所部分助理人员由注册会计师以私人名义聘请,其劳动报酬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缺位,执业几乎全部依赖助理人员,在助理人员另觅他职后,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完成底稿整理工作,鉴证报告工作底稿严重缺失。


  2.佳安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在执业中,存在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以及获取复印件等,基本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况,造成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居正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的情况。居正所以被审计单位处于停产阶段,无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正常情况下,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与注册会计师无法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等审计程序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反,停产状态是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的有利条件,而非不利因素。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有悖常理,审计工作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分析、说明。居正所在未充分执行审计程序并取证的情况下,直接以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实质是以保留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


  2.居正所及注册会计师王兆峰、吴承绮、刘平厚存在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以及获取复印件等,基本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况,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兆峰、吴承绮、刘平厚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仁前所在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过程中,执业主要由非事务所人员完成,仁前所未能对相关鉴证业务进行有效管理,致业务质量失控。


  2.仁前所及注册会计师杨守荣在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中,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了银行对账单并对部分银行存款实施了函证程序;对货币资金以外的科目复印了部分记账凭证,除此以外,基本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仁前所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差异或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取证,亦未见审计说明、记录或审计调整,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守荣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普道兢实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在执业中,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抽查个别记账凭证、获取部分银行函证及关联方函证回函等,除此以外,基本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亦未见审计说明或记录,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的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北京澄宇上海分所存在擅自使用注册会计师章出具报告的行为,事务所在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李伟忠、未得到李伟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其注册会计师章,并签发了79份业务报告。


  2.北京澄宇上海分所及注册会计师马玉平、曹鸣华、李伟忠在执业中,仅编制明细表、抽样检查表,复印部分凭证等,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差异或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取证,亦未见审计说明、记录或审计调整,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及注册会计师马玉平、曹鸣华、李伟忠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祥浦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淑艳、王娟,在执行上海某公司2021年4月15日净资产审计报告中,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见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及管理层声明书,除此之外,未见其他任何工作底稿。


  2.祥浦所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或获取重要审计证据,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淑艳、王娟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七)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智祥所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存在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向鉴证业务介绍人支付佣金的情况。


  2.智祥所及注册会计师黎文泰、周吉、朱惠伦执行审计业务中,存在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或获取重要审计证据的情况。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及注册会计师黎文泰、周吉、朱惠伦训诫的行业惩戒。


  (八)向10家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将受到行业惩戒的7家事务所,及内部治理、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3家事务所列入整改范围。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对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责成事务所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情况核查;二是对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等进行约谈、强化培训等。对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列入整改范围并收到整改建议书的事务所,以完成约谈、限期整改,且整改情况核查合格并完成强化培训视为完成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视情况对相关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惩戒。


  特此通告。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2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