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22]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苏政发[202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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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大力度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促进进口贸易创新。支持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依托自贸试验区申建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引进进口主体,搭建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平台,充分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在提升进口便利化、促进进口商品流通、完善配套服务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推动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支持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根据展业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提升审核效率,为自贸试验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控制度完备、具有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按规定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省内各自贸片区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鼓励苏州新型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发展提供服务,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守牢金融安全风险底线。及时跟进国家出台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创新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开展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落实国家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省级层面实施办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企业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业务以及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所在地机场等口岸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支持南京药品进口口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申报首次进口化学药品通关备案职能。加强苏州口岸药检所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连云港检验室,支持连云港申报药品进口口岸。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有关工作。(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省药监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下放港澳投资旅行社审批权限。加大省级赋权力度,结合各自贸片区实际需求,推动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实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高效。(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省政务办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国际船舶登记检验政策。用足用好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吸引集聚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船舶登记。支持国际知名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入级检验。跟踪对接国家层面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政策安排,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南京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多宗土地的,可将产业链供地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同期挂牌出让整体供应。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合理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运输便利化水平


  (八)提升开放通道能级。支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开放,用足用好第五航权,优化布局国际客运货运航线网络,提升至北美、欧洲、亚洲三大市场的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国际集拼中心,发展枢纽中转业务,打造集货物空中运输、口岸通关、区域分拨和本地配送等功能于一体、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航空物流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连云港花果山机场口岸扩大开放,适时申请开放第五航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及南京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支持连云港片区依托中欧班列,探索铁水联运“一单到底”模式,建设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连云港徐圩新区多式联运中心等铁水联运枢纽。(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及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跟踪落实国家层面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相关政策文件,依托连云港片区铁水联运优势及铁路运输单证的控货权优势,拓展金融功能,以“物权化”为切入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基于单证、多种模式的贸易结算融资探索实践,鼓励银行、担保、供应链金融等各类金融主体参与,共建多方协同、风险分担的陆上贸易融资新机制。逐步总结形成有益的司法经验,条件成熟时发布典型案例,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银保监局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航运管理服务效率。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做好在我省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片区建设海事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服务航运创新发展。(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十二)促进资金跨境流动。加快推进已获批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试点落地,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需求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提升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牵头,江苏证监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大宗商品期货业务。支持连云港片区依托连云港港大力发展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加快建设焦炭、焦煤、铁矿石期货交割库。支持连云港保税监管场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对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证监局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南京、苏州片区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设科技要素资源交易中心,畅通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管理服务保障水平


  (十六)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实施好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支持苏州片区建设游戏企业服务中心,为游戏企业提供优质审核服务。加强对游戏企业宣传引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游戏研发、出版和运营全过程。(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加强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临时仲裁等,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支持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发挥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作用,完善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转换等程序。加快建设苏州片区国际商事仲裁院、连云港国际商事仲裁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贸促会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地区、各部门要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各自贸片区,强化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对上汇报沟通争取支持,加强对自贸片区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各自贸片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及时征集梳理研究市场主体需求,提升政策精准度和针对性。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坚决守好安全稳定底线。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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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