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一号
发文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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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202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省级注协)在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又对1000家事务所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截至2022年2月28日,各级注协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99家事务所和465名注册会计师按照惩戒办法实施了行业惩戒。其中,对53家事务所和116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对57家事务所和151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对56家事务所和137名注册会计师训诫;对其他33家事务所和61名注册会计师采取约谈等监管措施。同时,各级注协共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68次,监管约谈227家次,整改帮扶235家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208次。


  现将检查发现的9个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郁南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同时使用两枚事务所印章,违规使用业务章签发审计报告,控制注册会计师个人印章。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严重错误、未按照准则要求撰写审计报告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桂深、陈光明、梁景成、李烘飞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云南天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雇佣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某某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且由冯某某执行部分审计工作。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首席合伙人谭宏章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聘请非本所员工担任助理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该所挂名执业等行为,且存在幕后控制人。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等重大会计差错、未执行存货监盘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李运河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出具的790份审计报告未经合伙人签字。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银行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俊生、夏喜林、杨士华、陈郁华、李亚民、胡道福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按检查要求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涉及1570份审计报告,占该所出具审计报告总量的85.33%,涉嫌无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负数、未实施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商四新、胡建新、黄意、赵露雨、张鹏、李亚芝、胡建国、陈川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七、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财务报表项目审定金额与财务报表实际金额差异巨大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未按规定如实报备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信息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崔鸿启、张娟娟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八、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表述存在矛盾、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段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中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与管理层声明书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审计项目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和存货监盘程序、未对函证进行控制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九、湖南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主体未予明确、未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承接承做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其他违规行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春保、陈武南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中注协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财政部党组部署安排,着力配合开展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坚持零容忍、严监管,加大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持续推动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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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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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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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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