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一号
发文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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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202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省级注协)在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又对1000家事务所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截至2022年2月28日,各级注协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99家事务所和465名注册会计师按照惩戒办法实施了行业惩戒。其中,对53家事务所和116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对57家事务所和151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对56家事务所和137名注册会计师训诫;对其他33家事务所和61名注册会计师采取约谈等监管措施。同时,各级注协共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68次,监管约谈227家次,整改帮扶235家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208次。


  现将检查发现的9个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郁南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同时使用两枚事务所印章,违规使用业务章签发审计报告,控制注册会计师个人印章。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严重错误、未按照准则要求撰写审计报告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桂深、陈光明、梁景成、李烘飞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云南天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雇佣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某某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且由冯某某执行部分审计工作。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首席合伙人谭宏章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聘请非本所员工担任助理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该所挂名执业等行为,且存在幕后控制人。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等重大会计差错、未执行存货监盘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李运河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出具的790份审计报告未经合伙人签字。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银行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俊生、夏喜林、杨士华、陈郁华、李亚民、胡道福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按检查要求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涉及1570份审计报告,占该所出具审计报告总量的85.33%,涉嫌无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负数、未实施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商四新、胡建新、黄意、赵露雨、张鹏、李亚芝、胡建国、陈川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七、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财务报表项目审定金额与财务报表实际金额差异巨大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未按规定如实报备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信息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崔鸿启、张娟娟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八、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表述存在矛盾、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段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中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与管理层声明书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审计项目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和存货监盘程序、未对函证进行控制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九、湖南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主体未予明确、未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承接承做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其他违规行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春保、陈武南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中注协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财政部党组部署安排,着力配合开展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坚持零容忍、严监管,加大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持续推动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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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