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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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我办现就《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3至3月9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链接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联系人:周溧力,联系电话:023—63151954。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cqkafwc@163.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办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附件


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落实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稳固改革成效,持续提升重庆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结合重庆口岸物流实际,特推出以下二十一条措施。


  一、深化应用通关模式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应用率,对高时效性商品在进出口环节实施快速验放,货物抵达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后,尽可能实现快件、易腐类货物6小时内放行,普通类货物48小时内放行。(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二、推进转关转港、清关物流并联作业。进一步探索优化转关转港流程,应用好“离港确认”模式;争取长三角河海口岸和港口支持重庆外贸货物快装、快卸、快转;争取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通航管理局支持快速有序过闸,重庆口岸快速清关放行、港口快速装卸作业,促进长三角河海口岸与长江上游内河口岸便利化协同提升、互促共进、陆海联动,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三、提质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推动“沪渝直达快线”提质提效,加强船舶适航能力监管,及时传递航道交通管控信息,将外贸集装箱整体通关物流时间控制在上水12天、下水10天左右(特殊情况除外)。加强与四川对接合作,通过“小改大”“水水中转”等形式,力争将“沪渝直达快线”延伸至四川相关港口,拓展服务范围,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船公司)


  四、扩大江船舱位共享。引导更多船公司开展舱位互换,应用科技、信息手段,实现智能换舱、充分换舱,整合港航企业船舶运力、集装箱、货源、泊位等资源,提升船舶装载率、装载能力。适时将该模式探索研究推广应用到件散货、危化品船舶,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国际物流口岸协会、报关协会,有关船公司、报关、货代企业)


  五、推进落实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措施。推广应用RCEP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支持高级认证企业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便利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在国外清关享惠。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支持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更多国家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六、加强AEO认证培育与激励。依托中新(重庆)关际合作协议的框架,开展中国与新加坡AEO互认安排的落实和实施评估,帮扶双方企业充分享受AEO互认通关便利。对新兴贸易业态企业、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中龙头企业等进行靶向培育,扩大AEO政策红利的覆盖面,继续推动出台AEO高级认证企业联合奖励政策,使高级认证企业充分享受信用激励机制带来的政策红利。(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七、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试点。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海关之间推进跨关区业务协同管理,深化涉税化验、集团保税、稽核查、风险防控一体化。深化以企业为单元的海关税款担保改革,提升政策宣传覆盖面,保障税款担保改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进出口企业。(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八、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持续打造“渝关技贸之声”服务品牌,加强对我市出口产品遭遇RCEP国家技贸措施影响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国外准入新规实施预警信息,对重点出口产品和主要受影响产业开展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研究和帮扶,收集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需求,提供目标市场准入要求咨询服务,助力企业避免损失,扩大出口。(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九、推广在线预约查验。优化完善查验通知推送、预约查验等工作,积极推动“单一窗口”预约查验在水运和铁路口岸实现全覆盖,企业足不出户在线进行预约查验、调箱申请、移箱到位等操作,并实时掌握动态,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果园港枢纽公司、重庆铁路口岸公司、中铁联集重庆分公司)


  十、拓展智能报关应用范围。推广应用“单一窗口”智能报关功能,鼓励进出口企业、报关行等相关单位通过上传原始凭证,智能生成报关单、核注清单、运抵报告、转关单等各类通关物流单证底单,减少数据手动录入,降低差错率,提高单证申报效率,降低企业单证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国际物流口岸协会、报关协会,安捷报关公司等有关报关企业和货代企业)


  十一、持续创新融资结算服务。推动跨境运费结算高效便捷,支持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为跨境运费支付提供结算便利;联合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在“区块链+跨境金融”特色领域合力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便利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研发与结算业务办理。(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相关金融机构)


  十二、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信息共享国际合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加强与新加坡等东盟国家跨境贸易通关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积极与新加坡探索开展中新贸易通商互信铁海联运“数字提单互联互认”合作,逐步构建覆盖贸易、通关、物流、金融等跨境贸易主要链条的电子化一单制互认机制,建立双方进出口市场准入、技术法规沟通机制,提升透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十三、持续推行“大围网”建设。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果园港口岸试点,探索研究电子化监管,促进内外贸码头、堆场等口岸资源和设施设备共享共用。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提前申报”“抵港确认”模式,对海关无需查验且放行的外贸货物,可采用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方式,或由口岸经营单位统筹安排场所堆存,提升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果园港枢纽公司)


  十四、巩固推行“快处快放”措施。对航空外贸货物,根据航班信息、货物外包装类型(木箱、纸箱等)、运单尾号、仓库号位进行分区、分号、分类管理,提升找货效率。优化疫情期间航空进口货物消毒和理货流程,持续推行“空侧消毒+陆侧理货”模式,实现“便捷提货”。(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机场集团)


  十五、开设CCC免办便捷通道。落实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企业进口符合CCC免办政策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审核环节,实现“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制定白名单资质认定办法等,做好全链条闭环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简化科研设备、耗材进出口通关手续。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试点,征集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建议,逐步探索简化正面清单所列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管理模式。针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医用医疗器械,督促试点单位强化自主管理,准许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申请进口,由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重庆海关,有关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有进出口业务需求的市场主体)


  十七、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支持“中欧班列+海外仓+集货仓”业务模式,落实“中欧班列+跨境电商B2B出口”“国际航空+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政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政策措施,推广终端“溯源二维码”,实现跨境电商商品溯源查询,支持国内企业海外布局,助力跨境电商企业规模化“买全球”“卖全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重庆海关)


  十八、探索实施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在果园港口岸继续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减少船公司、拖车公司(或进出口企业)、港口等纸质单证,通过无纸化系统实现“三单”线上交互、电子化流转,提升货物提离速度,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十九、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持续推动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口岸经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清理精简收费项目,规范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依法查处口岸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


  二十、落实作业时限公示制度。引导各口岸作业单位优化完善调箱、移位、装卸、查验、提货等作业流程和各环节时限标准,制作流程图,并在口岸现场、服务大厅、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稳定企业预期。(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机场集团、国货航重庆货站、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枢纽公司、重庆铁路口岸公司、中铁联集重庆分公司)


  二十一、加强政策措施宣讲。健全政企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解读、线下培训、线上推广等多种形式,推动惠企政策落地,深化“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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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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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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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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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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