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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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我办现就《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3至3月9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链接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联系人:周溧力,联系电话:023—63151954。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cqkafwc@163.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办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附件


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落实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稳固改革成效,持续提升重庆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结合重庆口岸物流实际,特推出以下二十一条措施。


  一、深化应用通关模式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应用率,对高时效性商品在进出口环节实施快速验放,货物抵达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后,尽可能实现快件、易腐类货物6小时内放行,普通类货物48小时内放行。(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二、推进转关转港、清关物流并联作业。进一步探索优化转关转港流程,应用好“离港确认”模式;争取长三角河海口岸和港口支持重庆外贸货物快装、快卸、快转;争取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通航管理局支持快速有序过闸,重庆口岸快速清关放行、港口快速装卸作业,促进长三角河海口岸与长江上游内河口岸便利化协同提升、互促共进、陆海联动,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三、提质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推动“沪渝直达快线”提质提效,加强船舶适航能力监管,及时传递航道交通管控信息,将外贸集装箱整体通关物流时间控制在上水12天、下水10天左右(特殊情况除外)。加强与四川对接合作,通过“小改大”“水水中转”等形式,力争将“沪渝直达快线”延伸至四川相关港口,拓展服务范围,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船公司)


  四、扩大江船舱位共享。引导更多船公司开展舱位互换,应用科技、信息手段,实现智能换舱、充分换舱,整合港航企业船舶运力、集装箱、货源、泊位等资源,提升船舶装载率、装载能力。适时将该模式探索研究推广应用到件散货、危化品船舶,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国际物流口岸协会、报关协会,有关船公司、报关、货代企业)


  五、推进落实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措施。推广应用RCEP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支持高级认证企业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便利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在国外清关享惠。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支持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更多国家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六、加强AEO认证培育与激励。依托中新(重庆)关际合作协议的框架,开展中国与新加坡AEO互认安排的落实和实施评估,帮扶双方企业充分享受AEO互认通关便利。对新兴贸易业态企业、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中龙头企业等进行靶向培育,扩大AEO政策红利的覆盖面,继续推动出台AEO高级认证企业联合奖励政策,使高级认证企业充分享受信用激励机制带来的政策红利。(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七、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试点。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海关之间推进跨关区业务协同管理,深化涉税化验、集团保税、稽核查、风险防控一体化。深化以企业为单元的海关税款担保改革,提升政策宣传覆盖面,保障税款担保改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进出口企业。(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八、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持续打造“渝关技贸之声”服务品牌,加强对我市出口产品遭遇RCEP国家技贸措施影响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国外准入新规实施预警信息,对重点出口产品和主要受影响产业开展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研究和帮扶,收集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需求,提供目标市场准入要求咨询服务,助力企业避免损失,扩大出口。(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九、推广在线预约查验。优化完善查验通知推送、预约查验等工作,积极推动“单一窗口”预约查验在水运和铁路口岸实现全覆盖,企业足不出户在线进行预约查验、调箱申请、移箱到位等操作,并实时掌握动态,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果园港枢纽公司、重庆铁路口岸公司、中铁联集重庆分公司)


  十、拓展智能报关应用范围。推广应用“单一窗口”智能报关功能,鼓励进出口企业、报关行等相关单位通过上传原始凭证,智能生成报关单、核注清单、运抵报告、转关单等各类通关物流单证底单,减少数据手动录入,降低差错率,提高单证申报效率,降低企业单证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国际物流口岸协会、报关协会,安捷报关公司等有关报关企业和货代企业)


  十一、持续创新融资结算服务。推动跨境运费结算高效便捷,支持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为跨境运费支付提供结算便利;联合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在“区块链+跨境金融”特色领域合力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便利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研发与结算业务办理。(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相关金融机构)


  十二、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信息共享国际合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加强与新加坡等东盟国家跨境贸易通关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积极与新加坡探索开展中新贸易通商互信铁海联运“数字提单互联互认”合作,逐步构建覆盖贸易、通关、物流、金融等跨境贸易主要链条的电子化一单制互认机制,建立双方进出口市场准入、技术法规沟通机制,提升透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十三、持续推行“大围网”建设。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果园港口岸试点,探索研究电子化监管,促进内外贸码头、堆场等口岸资源和设施设备共享共用。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提前申报”“抵港确认”模式,对海关无需查验且放行的外贸货物,可采用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方式,或由口岸经营单位统筹安排场所堆存,提升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果园港枢纽公司)


  十四、巩固推行“快处快放”措施。对航空外贸货物,根据航班信息、货物外包装类型(木箱、纸箱等)、运单尾号、仓库号位进行分区、分号、分类管理,提升找货效率。优化疫情期间航空进口货物消毒和理货流程,持续推行“空侧消毒+陆侧理货”模式,实现“便捷提货”。(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机场集团)


  十五、开设CCC免办便捷通道。落实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企业进口符合CCC免办政策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审核环节,实现“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制定白名单资质认定办法等,做好全链条闭环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简化科研设备、耗材进出口通关手续。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试点,征集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建议,逐步探索简化正面清单所列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管理模式。针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医用医疗器械,督促试点单位强化自主管理,准许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申请进口,由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重庆海关,有关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有进出口业务需求的市场主体)


  十七、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支持“中欧班列+海外仓+集货仓”业务模式,落实“中欧班列+跨境电商B2B出口”“国际航空+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政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政策措施,推广终端“溯源二维码”,实现跨境电商商品溯源查询,支持国内企业海外布局,助力跨境电商企业规模化“买全球”“卖全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重庆海关)


  十八、探索实施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在果园港口岸继续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减少船公司、拖车公司(或进出口企业)、港口等纸质单证,通过无纸化系统实现“三单”线上交互、电子化流转,提升货物提离速度,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十九、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持续推动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口岸经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清理精简收费项目,规范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依法查处口岸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


  二十、落实作业时限公示制度。引导各口岸作业单位优化完善调箱、移位、装卸、查验、提货等作业流程和各环节时限标准,制作流程图,并在口岸现场、服务大厅、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稳定企业预期。(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机场集团、国货航重庆货站、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枢纽公司、重庆铁路口岸公司、中铁联集重庆分公司)


  二十一、加强政策措施宣讲。健全政企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解读、线下培训、线上推广等多种形式,推动惠企政策落地,深化“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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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