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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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我办现就《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3至3月9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链接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联系人:周溧力,联系电话:023—63151954。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cqkafwc@163.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办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附件


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落实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稳固改革成效,持续提升重庆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结合重庆口岸物流实际,特推出以下二十一条措施。


  一、深化应用通关模式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应用率,对高时效性商品在进出口环节实施快速验放,货物抵达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后,尽可能实现快件、易腐类货物6小时内放行,普通类货物48小时内放行。(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二、推进转关转港、清关物流并联作业。进一步探索优化转关转港流程,应用好“离港确认”模式;争取长三角河海口岸和港口支持重庆外贸货物快装、快卸、快转;争取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通航管理局支持快速有序过闸,重庆口岸快速清关放行、港口快速装卸作业,促进长三角河海口岸与长江上游内河口岸便利化协同提升、互促共进、陆海联动,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三、提质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推动“沪渝直达快线”提质提效,加强船舶适航能力监管,及时传递航道交通管控信息,将外贸集装箱整体通关物流时间控制在上水12天、下水10天左右(特殊情况除外)。加强与四川对接合作,通过“小改大”“水水中转”等形式,力争将“沪渝直达快线”延伸至四川相关港口,拓展服务范围,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船公司)


  四、扩大江船舱位共享。引导更多船公司开展舱位互换,应用科技、信息手段,实现智能换舱、充分换舱,整合港航企业船舶运力、集装箱、货源、泊位等资源,提升船舶装载率、装载能力。适时将该模式探索研究推广应用到件散货、危化品船舶,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国际物流口岸协会、报关协会,有关船公司、报关、货代企业)


  五、推进落实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措施。推广应用RCEP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支持高级认证企业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便利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在国外清关享惠。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支持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更多国家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六、加强AEO认证培育与激励。依托中新(重庆)关际合作协议的框架,开展中国与新加坡AEO互认安排的落实和实施评估,帮扶双方企业充分享受AEO互认通关便利。对新兴贸易业态企业、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中龙头企业等进行靶向培育,扩大AEO政策红利的覆盖面,继续推动出台AEO高级认证企业联合奖励政策,使高级认证企业充分享受信用激励机制带来的政策红利。(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七、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试点。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海关之间推进跨关区业务协同管理,深化涉税化验、集团保税、稽核查、风险防控一体化。深化以企业为单元的海关税款担保改革,提升政策宣传覆盖面,保障税款担保改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进出口企业。(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八、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持续打造“渝关技贸之声”服务品牌,加强对我市出口产品遭遇RCEP国家技贸措施影响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国外准入新规实施预警信息,对重点出口产品和主要受影响产业开展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研究和帮扶,收集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需求,提供目标市场准入要求咨询服务,助力企业避免损失,扩大出口。(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九、推广在线预约查验。优化完善查验通知推送、预约查验等工作,积极推动“单一窗口”预约查验在水运和铁路口岸实现全覆盖,企业足不出户在线进行预约查验、调箱申请、移箱到位等操作,并实时掌握动态,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果园港枢纽公司、重庆铁路口岸公司、中铁联集重庆分公司)


  十、拓展智能报关应用范围。推广应用“单一窗口”智能报关功能,鼓励进出口企业、报关行等相关单位通过上传原始凭证,智能生成报关单、核注清单、运抵报告、转关单等各类通关物流单证底单,减少数据手动录入,降低差错率,提高单证申报效率,降低企业单证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国际物流口岸协会、报关协会,安捷报关公司等有关报关企业和货代企业)


  十一、持续创新融资结算服务。推动跨境运费结算高效便捷,支持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为跨境运费支付提供结算便利;联合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在“区块链+跨境金融”特色领域合力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便利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研发与结算业务办理。(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相关金融机构)


  十二、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信息共享国际合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加强与新加坡等东盟国家跨境贸易通关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积极与新加坡探索开展中新贸易通商互信铁海联运“数字提单互联互认”合作,逐步构建覆盖贸易、通关、物流、金融等跨境贸易主要链条的电子化一单制互认机制,建立双方进出口市场准入、技术法规沟通机制,提升透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十三、持续推行“大围网”建设。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果园港口岸试点,探索研究电子化监管,促进内外贸码头、堆场等口岸资源和设施设备共享共用。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提前申报”“抵港确认”模式,对海关无需查验且放行的外贸货物,可采用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方式,或由口岸经营单位统筹安排场所堆存,提升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果园港枢纽公司)


  十四、巩固推行“快处快放”措施。对航空外贸货物,根据航班信息、货物外包装类型(木箱、纸箱等)、运单尾号、仓库号位进行分区、分号、分类管理,提升找货效率。优化疫情期间航空进口货物消毒和理货流程,持续推行“空侧消毒+陆侧理货”模式,实现“便捷提货”。(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机场集团)


  十五、开设CCC免办便捷通道。落实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企业进口符合CCC免办政策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审核环节,实现“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制定白名单资质认定办法等,做好全链条闭环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简化科研设备、耗材进出口通关手续。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试点,征集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建议,逐步探索简化正面清单所列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管理模式。针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医用医疗器械,督促试点单位强化自主管理,准许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申请进口,由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重庆海关,有关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有进出口业务需求的市场主体)


  十七、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支持“中欧班列+海外仓+集货仓”业务模式,落实“中欧班列+跨境电商B2B出口”“国际航空+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政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政策措施,推广终端“溯源二维码”,实现跨境电商商品溯源查询,支持国内企业海外布局,助力跨境电商企业规模化“买全球”“卖全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重庆海关)


  十八、探索实施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在果园港口岸继续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减少船公司、拖车公司(或进出口企业)、港口等纸质单证,通过无纸化系统实现“三单”线上交互、电子化流转,提升货物提离速度,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十九、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持续推动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口岸经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清理精简收费项目,规范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依法查处口岸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


  二十、落实作业时限公示制度。引导各口岸作业单位优化完善调箱、移位、装卸、查验、提货等作业流程和各环节时限标准,制作流程图,并在口岸现场、服务大厅、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稳定企业预期。(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机场集团、国货航重庆货站、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枢纽公司、重庆铁路口岸公司、中铁联集重庆分公司)


  二十一、加强政策措施宣讲。健全政企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解读、线下培训、线上推广等多种形式,推动惠企政策落地,深化“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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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