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高规[2022]1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29
文号:甘科高规[2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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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和旅游局、经济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兰州经开区、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增强服务业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确定的认定范围执行。主要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以及报备工作;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的复核工作;完成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五部门交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四)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五)其他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受理、形式审核和组织专家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甘肃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企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实行省级评审并报科技部等五部门备案,网上申报工作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中进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报送纸质《申请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审查:相关委托机构对企业提交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的提交专家评审。


  (五)专家评审: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后,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六)公示、公告与备案: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获取编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通过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依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3年,3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程序与初次认定相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中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认定企业的跟踪管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认定办公室审核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中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甘科高〔2018〕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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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