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202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2-22
文号:桂税发[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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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各市、县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广西深化“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2日


广西深化“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全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基础上,围绕“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等目标,以“互联网+”为载体,创新升级 “不动产登记+税务”模式,在全国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做法。到2022年4月底,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到2022年8月底,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税、缴费“办事一窗化、征缴一码化、票据电子化”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全业务流程“一网通办”;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的“不动产登记+税务”智能服务新体系(全业务网上办理、自助办理、24小时不打烊和不见面缴纳税费)。


  二、改革措施


  (一)强化政务服务集成


  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为基础,加强部门协同,梳理、优化涉税不动产登记,统一办事流程、办事标准和办事要求,推动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线上线下不动产综合窗口(不动产登记+税务)全业务办理,将税务申报、受理、核税、实名认证、征收、开票、代开发票等业务均由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实施完成,实现不动产涉税业务线上线下“一窗化”。


  线下“一窗受理”。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统一传送、统一办结、统一反馈(除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外,不得单独设置业务窗口),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提升办事体验。要推动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传送”。


  线上“一窗受理”。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围绕 “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积极通过综合窗口系统采集信息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办事人(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各地税务部门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涉税不动产登记业务告知承诺制,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各类无谓证明,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交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材料(申请人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动税费征缴集成


  围绕“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等目标,强化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协调,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推进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务征缴系统集成,推动不动产登记缴费与核税、缴税联动,纳税人可在综合登记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一次性缴清交易税费和登记费等,达到“一次缴纳、税费同缴、一码征缴”的目的,实现税费征缴“一码化”。


  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推动不动产登记涉税事项线上、线下实时互联互通。即要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包含全区通办平台、缴费平台在内的相关平台)和“广西电子税务局”(包含申报系统、纳税征缴系统等相关平台)的实时互联互通,网上办事大厅以及掌上APP实时互联互通,夯实“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的基础。


  广西税务局要完善“广西电子税务局”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掌上办税功能,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实现税费缴纳事项智能审核、审批和网上、掌上办理。实现在纳税人(缴费人)确认并缴税后,实时从线上将完税信息推送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推动税务发票“电子化”,降低办事企业和群众的办税成本。持续优化简化涉税、涉费事项流程,扩大同城通办范围,推动实现“全区、全国通办”。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完善广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和广西不动产登记APP的实时互联互通功能,为与“广西电子税务局”的无缝衔接提供基础保障。


  (三)深化信息共享集成


  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梳理、优化所有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和税收信息“全字段、全属性、全方位”深度共享为标准,深化协同合作,通过网络专线、端口对接、系统集成以及电子证照、电子票据和电子材料应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涉税信息全流程实时互通共享。


  信息共享内容以“全字段、全属性、全方位”为标准。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线上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业务号、存量房Id或增量房Id、合同编号、电子税票号码、房屋产权证号、房源编号、交易价格、买方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征收品目、入库日期、售方信息、税款信息、税款总金额、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税种、缴款税额、买卖双方姓名证件号)等其他完税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项,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信息共享方式采用“总对总”模式,即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自治区层面打通共享路径,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信息共享要求以“安全、规范、全面、实时”为总要求。即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强化沟通协作,按照信息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和共享要求,共同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数据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并建立健全数据双向核验机制;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广西税务局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的支持。要努力推动我区 “不动产登记+税务”模式持续升级,在全国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做法。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于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改革相关举措和任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此项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加强跟踪指导和督查落实,确保工作成效。通过联合培训、联合督查、全区通报或约谈等方式,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及时将改革成效转化为惠企惠民的红利。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等平台,持续开展营商环境常态化宣传,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提升我区营商环境在全国的知名度、感知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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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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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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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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