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2]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30
文号:赣府厅发[202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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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江西办事不用求人、江西办事依法依规、江西办事便捷高效、江西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品牌,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争当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设立通用综合窗口。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以部门为中心”向“以事项为中心”转变,大力实施“一网、一门、一窗、一次”改革,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审批服务模式。将部门设置的小“一窗”变成按事项集成审批的大“一窗”,推进综合受理“一窗化”。除特殊情况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应尽必进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除部门必须保留的专业窗口按分类综合受理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综合窗口无差别受理。完善延时错时预约服务,擦亮全省政务服务365天“不打烊”品牌。2022年底前,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实现通用综合窗口全覆盖。2023年底前,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实现通用综合窗口全覆盖。按照“省级批发、市县零售”模式,2022年底前,实现30%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可以受理;2023年底前,实现50%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可以受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从企业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出台全省“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方案。强化数据归集,通过梳理整合、流程再造,制定“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推出更多具有本地特色亮点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深入推进跨部门“一照通办”改革,让更多准营许可事项纳入“一照通办”改革范围。2022年底前,省级层面牵头推动5个全省通办的高频“一件事”,各地高频“一件事”不少于40+1(企业开办)项。2023年底前,省级层面牵头再推动5个全省通办的高频“一件事”,各地高频“一件事”再推出不少于40项。(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优化中介服务。进一步梳理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严禁行政机关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全面推行“一网选中介”。按照“谁准入、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面向国内外地区引进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动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让中介服务不再成为影响行政审批效率的顽疾。2022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全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2022年底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现全省统一;2023年巩固提升中介服务整治成效。(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彻底打通惠企政策兑现“最后一公里”。按照“一库、一窗、一平台”模式,构建全省“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惠企政策简便快速兑现服务体系。梳理国家、省、市、县四级惠企政策,建立全省统一惠企政策库。搭建全省统一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惠企通”,在省、市、县三级部署(或对接)。在市县两级设立惠企资金兑现“直通车”,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三种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资金快速审核、快速拨付,提高政策兑现完整率及满意度。2022年底前,省级“惠企通”平台部署至市县两级(或完成对接)。设区市实现免申即享类事项25项、即申即享类事项10项、承诺兑现类事项30项。202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符合要求的惠企政策全部实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切实增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应用能力。推动平台服务持续迭代升级,充分发挥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省政务服务公共入口、通道、支撑的总枢纽作用。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全覆盖,进一步加大系统对接力度,全面推动数据共享,着力解决数据通而不动的问题,真正实现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应用通。加快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招投标等领域电子证照、电子印(签)章互通互认,推进全场景无障碍应用,深化“免证办理、相同材料只交一次”改革,分级分类打造“一站式”主题集成服务。2022年底前,省级自建业务系统全面实现与“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省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95%,“一网通办”率达95%;市县两级自建业务系统基本完成与“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85%,“一网通办”率达85%。2023年底前,除涉密等特殊事项外,省、市、县三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可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以“数据智能”推动“赣服通”迭代升级。聚焦数据整合共享、服务能力提升、数据创新服务,推动“赣服通”持续迭代升级,做到事项更实、数据更通、技术更新、服务更优、安全更牢。充分运用区块链、数据智能等新技术,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加快办事表单、办事材料、审批过程与数据信息的智能匹配共享、智能比对校验,实现秒批秒办,推动高频服务“掌上办”。2022年底前,“赣服通”5.0版上线运行,设区市秒批秒办服务事项达1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使用数据、电子证照、电子材料比例达50%,掌上可办比例达80%。2023年底前,设区市秒批秒办服务事项达3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使用数据、电子证照、电子材料比例达80%,掌上可办比例达100%,全面推进数据资产场景应用上线。(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提升“赣政通”应用能力。聚焦政务办公大协同,加快推动政务办公“一网办、掌上办”。持续扩大平台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用户使用“赣政通”开展日常办公。聚焦机关内部办事“只跑一次”,整合材料、再造流程。进一步完善“赣政通”与“赣服通”的联通渠道,全面推行“赣服通”前端受理、“赣政通”后端办理的“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新模式。2022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台组织架构全覆盖,活跃率突破30%,设区市机关内部“只跑一次”事项不少于20项,市级自建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与“赣政通”实现全面对接,省、市两级实行“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模式。2023年底前,活跃率突破50%,设区市机关内部“只跑一次”事项不少于50项,省、市、县三级公文交换、会议管理、督查督办融合运转,省、市、县三级实行“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模式。(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动政务服务“异地通办”。强化省域间数据共享互认,推进跨省(区、市)数据共享应用,鼓励设区市与周边相邻城市开展点对点“异地通办”,进一步梳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事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可办”。优化政务服务“异地办理”模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强化异地通办专窗功能,加强线上线下平台融合,完善政务服务帮代办机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暖心代办服务。2022年底前,国家部署的“跨省通办”事项全部落实到位,公布全省第二批“省内通办”事项,设区市高频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市内通办”。2023年底前,“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高频事项基本实现全程网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持续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梳理行政备案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全部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严禁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及时动态调整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统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针对各级权限下放承接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2023年进一步巩固提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整体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鼓励更多市、县(区)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整合优化审批服务职能,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前台化、服务管理后台化、审管分离联动化”运行模式。2022年底前,将有改革意愿、符合机构限额要求的市、县(区)和开发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2023年,努力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全省全面铺开。(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有效推行科学精准监管。科学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全面归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除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提高监管效能,使监管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通过大数据分析、重点指标监测等,及早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和风险,适时对企业进行提醒。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全面推行市场经营活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首违不罚”制度,推广“企业安静日”,寓服务于监管,让执法更有温度。2022年底前,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比例达80%。2023年底前,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比例达100%。(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着力拓展12345热线服务功能。夯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基础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热线中心建设,做好专业知识库的管理和维护,畅通网上服务渠道,实现“一号响应”。增强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能力,设立省级营商环境投诉接听专席,直接受理全省企业反映营商环境方面的诉求,对所有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实行分级分类有效沟通,实现“接诉即办”。强化政务服务热线数据分析能力,持续推进政务服务热线省市联动,加快与信访、非公企业维权等投诉平台对接,通过多渠道汇聚数据,全方位分析研判,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努力把政务服务热线建设成为全省政务服务的“总客服”、改进提升工作的“监督哨”、领导科学决策的“智参谋”。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市场主体难事有渠道反映、问题有专人受理。推动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数据全量汇聚,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参考提供依据。2023年底前,不断拓宽热线智能化场景,实现政务服务热线的智能化应用。(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保障。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改革“一招鲜”“土特产”。积极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各项利企便民政策的发布和解读,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畅通互动回应渠道。强化政务服务考核的目标引领作用,建设全省“放管服”改革工作任务调度暨政务服务能力考核评价系统,定期调度和通报改革任务推进情况,强化及时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不断提升暗访督查和媒体曝光的综合监督效应。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常态化推进“服务怎样我体验、发现问题我整改”活动,破解企业和群众办事堵点。巩固提升“窗口腐败”专项整治成效,持续深化作风建设,让每一位办事群众都能体验到便捷高效、暖心爽心的政务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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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