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资[2022]9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29
文号:内财资[2022]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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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


  为做好2022年全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月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1〕1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国有企业月报编报范围为境内外隶属我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单位月报编报范围应该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一致,即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确保月报统计范围和口径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新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


  同时应做好月报数据核对工作。企业月报编报数量发生变动时,特别是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报送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盟(市)财政局报送的国有企业月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数据,避免重复报送。


  二、报送内容


  (一)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按照修订的封面格式填写有关内容、与企业决算报表封面信息保持一致。填报人员、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封面相关内容。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月报数据,同时加强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的月度分析工作,每月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三)为加强月报数据连续性及完整性,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22年1月份月报数据报送工作。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根据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区国资财政部门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继续与国资监管部门协同推进,配合完成2022年全区国有企业月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区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工作水平。


  自治区各直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治区国资监管平台企业财务信息子系统》报送月报数据,其中:国资监管企业登录https://110.16.70.61/进行报送;非国资监管企业登录https://110.16.70.63/进行报送。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及国有企业通过本地区国资监管系统报送月报数据,具体网址是: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系统http://cloud2.jiuqi.com.cn:7675/;包头市国资监管信息管理平台http://cloud.jiuqi.com.cn:7000/;呼伦贝尔市国资监管系统http://cloud.jiuqi.com.cn:8045/;鄂尔多斯市国资监管系统http://116.136.138.4:9797/。


  其他盟(市)财政局及国有企业通过内蒙古盟市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平台报送月报数据,具体网址是http://cloud.jiuqi.com.cn:8028/。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如遇节假日,若无另行通知,一般不予顺延。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月报工作,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提高企业月报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自治区财政厅年终将对各单位月报工作总结通报。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的月报数据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单机版软件进行报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思  丹    0471-4192725


  马  恺    0471-4192725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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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