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3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消费者获取发票的积极性,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当前发票摇奖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修订了《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的公告》(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6号)文件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9日


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秩序,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用票的自觉性,充分激发消费者索取发票积极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规定,以及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发票摇奖、兑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消费,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有效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区块链电子发票)《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的发票、经营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发票不参与摇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货物或劳务、服务,并取得发票的个人。


  第五条 发票摇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获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摇奖依据(以下简称“摇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代码、号码,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第六条 普洱市发票摇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导,云南省税务局指导,普洱市税务局承办,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


  第七条 发票摇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摇奖系统”)由普洱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开发、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摇奖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归属


  第八条 发票摇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年12期。每期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四个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拾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伍仟元;三等奖90名,各奖励人民币壹仟元;鼓励奖240名,各奖励人民币伍佰元。


  第九条 发票摇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不一致时,由普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章 摇奖管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均可参与发票摇奖活动:


  (一)消费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合法取得且收款方已向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手续,在税务机关相关征管系统中有对应的验旧数据信息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区块链电子发票)《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


  (二)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10元以上(含10元)。


  第十一条 单份发票中奖后,不再参与其他奖项的摇奖。已经参与过一期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第十二条 “摇奖数据”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取。为确保发票摇奖活动公正、公平,“摇奖数据”由云南省税务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的网址提取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提供的“摇奖数据”,刻录光盘,交公证人员封存。


  第十三条 普洱市税务局在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启用“摇奖系统”公开进行发票摇奖,由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并由“云上普洱”对摇奖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直播,普洱电视台录制播出。


  第十四条 摇奖程序。


  (一)公证人员现场检查摇奖系统安全。检查包括:是否违规与外网联接、系统查杀是否有病毒。检查结果均为否,公证人员方可现场宣布系统安全,可导入数据。


  (二)数据导入。公证人员将已封存“摇奖数据”的光盘现场启封,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摇奖数据”导入“摇奖系统”。


  (三)摇出中奖发票数据。由工作人员或参与现场摇奖活动的消费者启动“摇奖系统”进行摇奖,从低到高依次摇出每月的鼓励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四个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各类专项摇奖、县区专项摇奖,所设奖项均比照上述顺序和方式现场摇出。


  (四)打印核对中奖发票信息。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摇出的中奖发票信息,交公证人员与摇奖系统显示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由摇奖操作人当场签字。


  (五)宣读公证词。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


  (六)中奖发票资料管理。中奖发票清单由公证人员签字后,连同公证词一并交于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视同征管档案资料保存。


  (七)发布中奖公告。摇奖结束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以正式文件发布中奖公告,并在“普洱税务”微信公众号、普洱电视台、普洱日报、各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公告。中奖者根据公告自行前往兑奖,税务机关也会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方式适时提醒。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五条 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每月正常摇奖获得一等奖中奖人到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办理兑领奖。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16号。每月正常摇奖获得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的,中奖人就近到普洱市辖区所在地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领奖。各类专项摇奖、县区专项摇奖,按具体的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兑领奖。


  第十六条 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


  第十七条 中奖者奖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兑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纸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中奖电子发票打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记录的“购买方”、“付款方”信息一致的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奖者必须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名称。


  (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留存。


  第十八条 普洱市税务局和各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奖者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资料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及各县、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负责,逐项审核后填写《普洱市中奖发票兑奖资料审核审批表》。


  (一)兑奖期限审核确认。兑奖期限为开奖公告之日起,日历时间30日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有不可抗力等极特殊情况需要顺延的,按具体情况顺延,并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发布延期公告。


  以中奖人到税务机关要求兑奖日期(受理日期)为兑奖日,与上述所述计算的截止日(中奖公告确定)相比对,确认是否超过兑奖期限,凡超过限期的,一律不予兑奖。


  (二)发票原件审核。将兑奖人提供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开奖公告核对,确认是否属于中奖发票。不属于本级兑奖的,告知兑奖人到相应兑奖机构兑奖。电子发票以兑奖人手机上保存的电子卡卷凭证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三)纸质发票真伪鉴别。中奖发票为《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的,对纸质发票原件进行真伪鉴别。凡属假发票的,不予兑奖,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电子发票因其可随时打印的特殊性,不再进行真伪鉴别,重点对保存的电子开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四)兑奖人身份证件审核。


  1.机打发票填开的购买方、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相符,否则,不予兑奖。


  2.电子发票以兑奖人手机上保存的开票平台电子票卷凭证持票人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比对进行确认。


  3.兑奖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个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料不符合报送要求需在5日内补充完善。资料不齐或超过期限仍不能提供的,不予兑奖。


  (五)开户银行及账号确认。中奖人提供的银行卡或存折与银行开户信息和本人身份信息一致。


  (六)不予兑奖处理。不符合兑奖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兑奖。兑奖机关对兑奖人出具《不予兑奖通知书》。


  第十九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的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中奖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予兑奖:


  (一)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二)空白发票、已作废的发票、已声明被盗的发票。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摇奖条件的发票。


  (四)开票信息不真实的发票。


  (五)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六)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七)未加盖开票单位(经营者)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应生成相应的电子发票签章,用税务Uk开具电子发票除外),纸质上加盖或电子生成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者)不相符。电子发票与打印件不一致的。


  (八)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九)发票填开的购买方、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十)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发票。


  (十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发票。


  (十二)普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普洱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提供)发票。按照规范的商品编码对应的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开具,且开具日期等要素填写齐全。发票票面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经营者)的发票专用章。


  (二)在《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区块链电子发票)“购买方”信息栏,正确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个人消费者索要的发票应当填开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


  (三)在《云南通用机打发票》“备注”栏目填写消费者真实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按照规定时限和方法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索要发票时,向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认真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


  (二)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参与摇奖的条件。


  (三)确认持有的发票是否属于不予兑奖情形。


  (四)可以就近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或者通过云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真伪。


  (五)保管好发票,并将所持发票与开奖公告进行核对,自行确认是否中奖。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税务局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六章 维权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发现下列情形,可以通过各县区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就近到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举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并处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经营者(收款方)拒绝提供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又拒绝重新开具的。


  (二)取得的发票开具金额(价税合计)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


  (三)取得的发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人不符的。


  (四)提供虚假发票的。


  (五)经营者有偷逃税嫌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