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2]1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28
文号:苏政办发[2022]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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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和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精神,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促进跨境电商加快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跨境电商载体平台建设、市场主体培育、业态模式融合、贸易便利提升和发展环境优化等“五项工程”。扎实推进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争取实现设区市全覆盖。深入推进“江苏优品·数贸全球”专项行动。完善省市跨境电商产业园梯度发展机制,加强项目招引和孵化培育,推动产业园规模化、特色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地方打造跨境电商品牌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展会等方式拓展跨境电商销售渠道。建立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信息库,加快培育各类专业服务商,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省跨境电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跨境电商支持政策


  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落实跨境电商进出口退货监管措施。加快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对接合作,为相关市场主体跨境资金结算提供便利。支持各地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创新监管模式,拓展保税仓直播销售等新模式。积极推进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医药类商品销售。(省商务厅、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企业数字化营销水平


  引导外贸企业应用数字化手段和互联网工具开展海外精准营销,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进行线上展示、推介、洽谈和交易,探索跨境直播、社交电商、短视频、搜索引擎等新模式在贸易营销环节的应用。持续开展“江苏优品·畅行全球”专项行动,优化省贸易促进计划,推动传统展会数字化转型,培育线上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加快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支持专业建站平台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省商务厅负责)


  四、优化全球海外仓布局


  支持企业在重点市场布局一批配套功能完善的海外仓,建立省市梯度培育机制,加快推动公共海外仓建设,更好发挥海外仓畅通外贸供应链的作用。支持省国际货运班列公司在中欧班列主要节点城市、货源地城市布局海外仓,进一步完善分拨配送、货源集结等功能。鼓励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海外仓建设运营的支持。充分发挥境外合作园区、海外经贸代表机构作用,为海外仓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海外仓服务水平


  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积极参与海外仓建设,在场地、设施、人才、资讯、服务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发挥江苏公共海外仓服务联盟作用,加强宣传推介,帮助海外仓企业对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产业园、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电商平台。支持海外仓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加快订单、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全流程智慧升级,创新“前展后仓”运营模式,提高物流配送和通关效率,提升海外仓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发展、多元化服务和本地化经营水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造市场采购贸易“江苏模式”


  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与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放大新业态新模式政策叠加优势。做优做强常熟“市采通”平台,加快向全省全国推广应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效便捷出口,打造市场采购贸易“江苏模式”。支持专业化大市场应用“市采通”平台拓宽出口渠道,引导更多内贸经营主体拓展外贸业务,促进内外贸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放大辐射带动效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


  持续推进简化申报、通关一体化、查验免到场等通关便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为从事市场釆购贸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并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承保试点,优先支持营商环境佳、综合管理机制健全、风险对价合理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高代办退税备案效率,对已经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但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尽快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内部风险管理,完善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完善海关“双罚”机制,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依法依规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其客户区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积极引导传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外贸供应链服务企业、数字服务商转型发展。(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水平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积极争取将契合江苏企业需求的电子信息、医疗器械、轨道交通、航空、船舶等产品列入维修产品目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发展离岸贸易


  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发展离岸贸易。对开展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新型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鼓励银行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拓展苏州新型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为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提供信息支撑,并适时向其他地区复制推广。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贸易全流程数字化转型


  强化外贸领域数字智能技术应用,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以数据驱动为核心、以平台为支撑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运营模式,拓展大数据选品、按需设计、定制生产等数字化应用场景,增强产品研发设计、供应链协同、服务迭代升级的能力,提升生产制造、跨境通关、物流仓储、金融服务、售后服务等贸易全流程全链条数字化发展水平。加强对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和优秀企业的宣传,针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转型需求,培育一批数字化解决方案优质服务企业,通过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帮助传统企业和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


  优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市场采购综合管理系统,推动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全省数字营销公共服务平台,拓展服务展示、资讯发布、信息对接、交易撮合等功能。培育市场化专业服务平台,在机械设备、纺织服装等优势行业培育一批服务全球供应链的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根据新业态发展需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探索依托数字智能技术加强监管服务和风险防范。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开展信用培育,加强信用管理,鼓励相关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积极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防范汇率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加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与数据对接,完善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统计监测机制。(南京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财税政策支持


  统筹用好各级专项资金,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政策。积极对接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在投资子基金和项目方面加强合作,争取基金资源落地江苏。积极探索实施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相关政银合作普惠金融产品,引导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利率、易申请的信贷支持。落实“科创板”上市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等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建立健全拟上市挂牌企业挂钩服务机制,持续动态筛选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优质企业纳入全省拟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库。鼓励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结算和金融产品,对实力较强、风控机制健全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龙头企业加大融资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探索外贸领域反垄断执法,加强对逃税、侵权、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等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制定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进一步健全相关标准体系。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省市联动、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省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困难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细化配套政策,持续优化发展环境,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为外贸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引擎、集聚新动能、增创新优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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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