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22]35号 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19
文号:发改办环资[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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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组织开展60个左右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城市范围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常住人口数量较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共60个左右。


  二、建设时间


  2022年至2025年。


  三、建设主要内容


  围绕《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加强废旧物资分拣中心规范建设,因地制宜新建和改造提升绿色分拣中心,加强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建设,培育一批骨干回收企业,推动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和规范化,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二是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三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丰富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加大投资金融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四、建设目标


  到2025年,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全国形成示范引领效应。示范城市基本建成交投便利、转运畅通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实现回收网络城区全部覆盖、农村地区基本覆盖,回收主体更加专业化、多元化、市场化,回收模式更加规范高效。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实现集聚化发展,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水平显著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加工利用水平国内领先。城乡居民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和形式更加丰富,二手交易更加规范便利。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政策更加有效。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示范城市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区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地区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附后)。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有关城市工作积极性、生活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等情况,按照分配名额,研究提出本地区示范城市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2月18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印发全国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二)编制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示范城市,结合实际编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于2022年4月底前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直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应包括城市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基础等基本情况,明确建设的主要任务、预期目标、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相关支持政策等。


  (三)开展示范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强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示范城市发展改革委将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按要求每季度更新项目进展,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新增重点项目的,应及时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本省相关重点项目的入库审核确认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帮助和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要求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加强评估总结。示范城市加强对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评估,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进展情况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及时梳理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典型经验做法,促进互学互鉴。


  2025年年底前,示范城市对本地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分析建设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总结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成效显著的城市予以通报表扬,对有效模式和典型做法以适当方式在全国予以推广。


  附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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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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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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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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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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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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