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区[2022]13号 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15
文号:国科发区[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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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要中的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率先突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创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进一步强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扎实推进全域创新区域协同,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动力基础,以高水平科技创新赋能民生福祉,着力破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全国提供科技创新支撑共同富裕的示范。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和科技园区为重要引擎的全域创新体系基本形成,科技惠及民生发展及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一批支撑共同富裕的科技创新解决方案,成为全国典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三大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基本建成,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更加强劲。


  到2035年,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成为展示新型举国体制优越性的“中国创新之窗”,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科技创新解决方案在全国推行,为基本实现共同富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打造支撑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全域创新范例


  (三)构建科技赋能山区26县跨越发展新机制。建立“一县一策”精准支持机制,推进“科创飞地”“产业飞地”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支付”的新方式,引导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向山区26县有效转移,加快缩小“科技鸿沟”“技术差距”。支持山区26县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动能。山区26县技术交易总额、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各年均增长12%,R&D经费投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省2个百分点。


  (四)加快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建设。支持杭州市、新昌县等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开展科技创新支撑共同富裕试点,探索依靠创新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的新机制。支持温州市、台州市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推动区域整体创新能力提升。加强科技创新支持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帮扶,推动全省科技成果向吉林等地转移转化,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有效路径。


  (五)加快推进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带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舟山、台州、金华国家高新区,培育建设丽水国家高新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探索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联盟,支持宁波市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科技园区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一区多园、异地孵化、伙伴园区等模式增强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协同创新创业创富主平台。


  三、树立科技赋能民生改善的领先标杆


  (六)数字赋能公共服务普惠均等。支持浙江实施数字化示范工程,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引领性开源开放公共平台,加大人工智能、AR/VR等数字技术在学习教育、卫生健康、公共安全、文化传播等社会事业领域的应用,促进在线教育、智慧医疗、智能防灾减灾、在线文体等新服务新业态发展,推进优质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资源共建共享。


  (七)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支撑。开展低碳、零碳及负碳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全面支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支持湖州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加大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的城乡一体化推广应用。


  (八)强化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支持浙江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培育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统筹推进高效生态农业、现代乡村产业等协同发展,大幅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民增产增收。完善市场化社会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构建科技特派员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国科技特派员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条件成熟时示范推广,更好促进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


  (九)完善生命健康科技支撑体系。加快构建强有力的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体系,构建从前端研发到成果转化的通道。支持在浙江布局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人类遗传资源库、肿瘤生物样本库等重大基础科研平台,加强疾病防治技术普及推广,推动实现人人享有的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四、夯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十)构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和基地。支持浙江实施创新强省首位战略,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整合优势科研力量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建设综合性科学中心。支持浙江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培育智能工厂操作系统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浙江大学等优势科研力量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野外观测站、国际联合实验室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浙江开展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试点。


  (十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聚焦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基因编辑、磁性材料、碳达峰碳中和、农业新品种选育、蓝色粮仓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重大科技任务央地联合论证、联合投入、联合推进一体化实施机制试点,共同实施一批重大研发任务。支持浙江以数字化改革引领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依托“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的科研新范式,推动国家与地方科技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在浙江率先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库、专家库、实验室库等科技管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试点,形成上下一体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十二)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部省联动实施重大场景驱动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联合发布重大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共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技术验证基地,构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部省协同应用转化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优势产业链向中高端跃升,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五、构建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示范区


  (十三)深化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浙江探索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在省域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和政策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广。支持浙江建设完善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探索完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机制,开展技术转移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权益分享机制,推动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制定责权利相匹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审慎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市场化风险补偿试点。中央在浙单位成果转化可研究适用浙江省政策。


  (十四)打造全球人才蓄水池。完善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联办试点,授权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构建“外国人工作事务管理服务平台”。弘扬科学家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十五)深化科技金融改革。打通科技、产业、金融循环发展通道,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和特色金融服务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创业。支持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围绕科技创新投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法人银行健全服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成立内部科技金融管理部门、专营机构或科技支行等,促进科技金融业务发展。支持搭建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实验平台,支持探索依法依规开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平台,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份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支持杭州、嘉兴创建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大金融支持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力度。


  (十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加强科技、财政、税收等政策协同,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培育科学公司、实验室经济。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用于基础研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探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一网办”“一指办”试点,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六、保障措施


  健全中央统筹、地方抓落实的实施机制,完善部省会商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有效集成中央和浙江创新资源,统筹推进《创新行动方案》。科技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扶持,优先在浙江开展相关改革试点、探索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评估。浙江省充分发挥实施主体作用,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体系化、清单化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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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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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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