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区[2022]13号 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15
文号:国科发区[202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4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要中的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率先突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创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进一步强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扎实推进全域创新区域协同,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动力基础,以高水平科技创新赋能民生福祉,着力破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全国提供科技创新支撑共同富裕的示范。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和科技园区为重要引擎的全域创新体系基本形成,科技惠及民生发展及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一批支撑共同富裕的科技创新解决方案,成为全国典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三大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基本建成,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更加强劲。


  到2035年,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成为展示新型举国体制优越性的“中国创新之窗”,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科技创新解决方案在全国推行,为基本实现共同富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打造支撑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全域创新范例


  (三)构建科技赋能山区26县跨越发展新机制。建立“一县一策”精准支持机制,推进“科创飞地”“产业飞地”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支付”的新方式,引导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向山区26县有效转移,加快缩小“科技鸿沟”“技术差距”。支持山区26县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动能。山区26县技术交易总额、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各年均增长12%,R&D经费投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省2个百分点。


  (四)加快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建设。支持杭州市、新昌县等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开展科技创新支撑共同富裕试点,探索依靠创新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的新机制。支持温州市、台州市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推动区域整体创新能力提升。加强科技创新支持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帮扶,推动全省科技成果向吉林等地转移转化,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有效路径。


  (五)加快推进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带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舟山、台州、金华国家高新区,培育建设丽水国家高新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探索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联盟,支持宁波市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科技园区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一区多园、异地孵化、伙伴园区等模式增强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协同创新创业创富主平台。


  三、树立科技赋能民生改善的领先标杆


  (六)数字赋能公共服务普惠均等。支持浙江实施数字化示范工程,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引领性开源开放公共平台,加大人工智能、AR/VR等数字技术在学习教育、卫生健康、公共安全、文化传播等社会事业领域的应用,促进在线教育、智慧医疗、智能防灾减灾、在线文体等新服务新业态发展,推进优质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资源共建共享。


  (七)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支撑。开展低碳、零碳及负碳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全面支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支持湖州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加大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的城乡一体化推广应用。


  (八)强化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支持浙江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培育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统筹推进高效生态农业、现代乡村产业等协同发展,大幅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民增产增收。完善市场化社会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构建科技特派员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国科技特派员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条件成熟时示范推广,更好促进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


  (九)完善生命健康科技支撑体系。加快构建强有力的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体系,构建从前端研发到成果转化的通道。支持在浙江布局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人类遗传资源库、肿瘤生物样本库等重大基础科研平台,加强疾病防治技术普及推广,推动实现人人享有的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四、夯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十)构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和基地。支持浙江实施创新强省首位战略,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整合优势科研力量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建设综合性科学中心。支持浙江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培育智能工厂操作系统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浙江大学等优势科研力量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野外观测站、国际联合实验室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浙江开展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试点。


  (十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聚焦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基因编辑、磁性材料、碳达峰碳中和、农业新品种选育、蓝色粮仓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重大科技任务央地联合论证、联合投入、联合推进一体化实施机制试点,共同实施一批重大研发任务。支持浙江以数字化改革引领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依托“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的科研新范式,推动国家与地方科技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在浙江率先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库、专家库、实验室库等科技管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试点,形成上下一体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十二)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部省联动实施重大场景驱动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联合发布重大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共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技术验证基地,构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部省协同应用转化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优势产业链向中高端跃升,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五、构建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示范区


  (十三)深化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浙江探索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在省域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和政策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广。支持浙江建设完善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探索完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机制,开展技术转移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权益分享机制,推动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制定责权利相匹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审慎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市场化风险补偿试点。中央在浙单位成果转化可研究适用浙江省政策。


  (十四)打造全球人才蓄水池。完善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联办试点,授权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构建“外国人工作事务管理服务平台”。弘扬科学家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十五)深化科技金融改革。打通科技、产业、金融循环发展通道,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和特色金融服务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创业。支持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围绕科技创新投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法人银行健全服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成立内部科技金融管理部门、专营机构或科技支行等,促进科技金融业务发展。支持搭建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实验平台,支持探索依法依规开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平台,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份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支持杭州、嘉兴创建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大金融支持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力度。


  (十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加强科技、财政、税收等政策协同,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培育科学公司、实验室经济。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用于基础研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探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一网办”“一指办”试点,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六、保障措施


  健全中央统筹、地方抓落实的实施机制,完善部省会商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有效集成中央和浙江创新资源,统筹推进《创新行动方案》。科技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扶持,优先在浙江开展相关改革试点、探索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评估。浙江省充分发挥实施主体作用,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体系化、清单化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