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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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综合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删去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三)将第七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综合资质;


  “(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将第四款中的“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修改为“其中,涉及铁路、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八条规定外的专业甲级资质;


  “(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外的专业乙级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予以办理。”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十一)删去附件1、2。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应专业设计业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三)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二)除第八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三)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四)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


  “(二)除第九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中的“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


  (十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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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